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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无主货件的处理
第
!〃条车站对有货无票、货件上又无标志的无主货件,以及有票无货虽经查询但
无着落时,应按季填造清单(式样附后)。车站于每季末的二十日前报分局;分局于每季末
的二十五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于季末分送其他各铁路局,并报铁道部,以便互相查对,减
少事故损失。无主货件在填表上报后一个月内,不得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
第
!#条车站发现行李、包裹货签脱落及包装上标志不明,无法判明到站时,应立即
会同有关人员开装检查,开列物品清单,注明品名、包装特征、重量、发现日期和卸下车次
等有关事项,根据线索查找原主,找不到原主线索时,按第
!〃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统计分析
第
!条发生行李、包裹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召开事故分析会。属于重大事故时,应
通知铁路局、分局派人参加。事故分析会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教训,制订措施,
确定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承担事故责任大小和事故损失程度及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应按下列规定统计:
!#事故件数以一批为一件,但在同一车站或同一列车内,同时同一原因发生的多批事
故视为一批,应按一件统计,其事故等级按损失款额的总和确定。
#一件事故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事故件数由主要责任单位统计;无主要责任单位
时,按发到站间的站序,由第一个责任单位统计上报,列其他责任的,由处理单位统计上
报。
%#事故一律按结案日期统计,对报经上级仲裁的事故,按接到批复的当日统计。
第
!&条下列情况不作事故统计:
!#被盗在五日内破案,并追回全部行李、包裹,没有损失时。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影响交付时。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也未影响交付时。
赔偿款额(包括包装整修费)每批不超过
!’元时。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按时逐级上报。站、段应于次月三日内报
主管分局;分局应于次月五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应于十日前汇总报铁道部(用客客报—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一案一卷,整理清楚,登记入册。事故案卷材料应包括:
!#行李或包裹票。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赔偿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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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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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保价运输的除外)。
#〃查询电报(包括复电、答复书)和有关客运记录。
〃其他有关附件。
事故案卷由处理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赔偿案卷为三年;诉讼案卷为四年。其他
不随事故案卷保管的原始记录资料,应分别按下列规定期限保管: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保管二年。
&〃客运记录保管二年。
’〃无法交付物品的案卷保管一年。
!〃行李、包裹装卸交接证保管一年。
#〃查询电报、复电、答复书保管一年。
有票无货行包清单
((铁路局年月季度
顺
上
报
到达
站
到
站
种
别
票
号
品
名
包装
特征
物品内容
件
数
重
量
收、发货人
号
站
日期车次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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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行包清单
!!铁路局年月季度
顺
上报站
到达
包装特征物品内容件数重量记事
号日期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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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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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运函〔!〃〃!〕#%号
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工作,现就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暂做如下规
定,不论行包是否保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处理行包事故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
偿工作。
二、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等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
%&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
’&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三、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
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
%&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四、事故赔偿审批权限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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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赔款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分局备案;
〃赔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含一万五千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报铁路局
备案;
%〃赔款一万五千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报铁道部备案。
五、事故赔款的清算
!〃赔款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互不清算,由处理站所属分局列销。
#〃赔款二百元以上的,处理站与责任站在一个铁路局管内,由分局相互间清算;跨路
局的由路局相互间清算。
〃责任局自接到赔款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十日内办完付款手续,逾期付款每日增加
&〃’(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时,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跨局由铁道部按季强
行划拨。列其他责任的事故赔款,由处理局列支。
六、行包事故赔款不论行包是否保价,均由保价周转金支付。
七、填报两份,保价运输处。行包事故情况
“客客报七”分别报部运输局客运管理处、
各栏增加斜线,斜线上填写保价行包内容,斜线下填写未保价行包内容。
八、自本规定实行日起铁道部铁运(!)*+)+!%号《关于搞好行包负责运输和修改〈客
规〉部分条文的通知》;铁道部运输局、财务司
!))!年
月
+日发
#&)号电报《关于修改保
价行包事故赔偿支付办法的通知》。
(*)铁运字
!+*号《关于公布实行〈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的通知》及其
他文电中与本规定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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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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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转发《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
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
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年
#月
!日(#〃)铁安监字
!!%〃号
部属各单位:
现将国发〔!〃#〃〕!#&号《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
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
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各单位要组织全体职
工和家属,认真学习国务院的批示和暂行规定,结合具体情况,逐项落实。要经常教育机
车和轨道车乘务人员、道口看守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认真
’()望,确保行车安全。要积极加强铁路沿线的防护设施,对城市繁忙道口,应结
合城市建设,和地方协商,有计划地逐步改成立体交叉;对全路现有无人看守道口,车辆、
行人通过量大、容易出事故的,要逐步改为有人看守道口,或采用自动信号装置;道口设备
要经常检查,及时整修,保证符合规定要求。要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并与地方公安部门密
切配合,切实维护好铁路沿线治安秩序,加强对沿线城镇、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学校、部
队和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做好护路爱路工作,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管
理的有关规定,努力防止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后,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妥善处
理。
附件: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
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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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
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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