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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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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
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
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四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引用电以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
电力供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供应范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主
管部门商定。

第四十五条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
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
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
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
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种植
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
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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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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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
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

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
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实施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
执勤标志。

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对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
碍物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禁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对偷乘货车、攀附行进
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
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对在铁路
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三条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
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
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
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条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现场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五条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
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条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卫生

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根据铁路卫生检疫机构的请求,地方卫生检疫机构应予协助。
货物运输的检疫,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
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
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
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五十九条国家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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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
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
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
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
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聚众拦截列车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
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
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以倒卖旅客车票为常业的,倒卖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
客车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
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
的,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侵
吞私分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投机倒把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投
机倒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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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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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零八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
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
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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