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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由部属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企业经营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全体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
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
逐步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
定与调整,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亏损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
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
工资应当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应当接受铁道部和政府有关部门
的监督。企业违反本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企业必须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条例》规定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
!〃#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
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上级主管部
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
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二十九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风险抵押
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达不到总经营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按《条例》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效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
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
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给予相
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
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
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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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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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年或连续二年经营亏损的,参照《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条例》实施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
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
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
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完善分级管理目标成本责任制,按成本
计划节奖超罚。应当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不提或少提折旧费
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有关部门应
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
入,不得用于发放工资、资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更新改造资金用于非生产项目的比例应
加以控制,并注意相对集中,不得层层下放。
企业对国家和铁道部的投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输企业实行机车、货车、客车有偿
占用。
企业要认真执行铁道部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随着铁路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扩大,铁道部和各级单位,要不断加强对贸易和非贸易外
汇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运输企业必须保证主要干线畅通和重点物资运输,严格执行分界口交
接列车、排空车、限制口装车计划,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运输统一指挥。
第四章企业与铁路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铁道部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为企业提供服务。
为保障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正点、畅通、高效、铁道部对运输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五条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铁道部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汇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
查和审计监督;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决定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
或者定额;
(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
兼并)、分立、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五)根据国务院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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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
际困难。
第三十六条铁道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
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制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和调整产业布局;制定
铁路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制定技术标准及行业规章、规定;
(二)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三)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关制度和考核企业的
经济指标体系,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
(四)推进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为企业决定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第三十七条铁道部要协调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
产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和铁道部违反《条例》规定,干预、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
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条例》规定的,铁道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
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
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本办法使用“企业”一词的条款,运输、工
供销等各类铁路企业均适用。使用、
业、施工、“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等词的条款,只适用
于本类企业。
各层次的铁路企业,应按本办法精神,界定各类企业的经营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前颁发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
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进行集团经营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铁道部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对经营
权利和责任另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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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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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劳〔!〃〃#〕!!号
关于印发《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
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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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分为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强化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
题,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路风问题的划分
(一)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