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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从委外装卸收入总额中提留
#〃作为生产费(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提
留自定)。由委外装卸队自管、自用,用于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小型工具、支付水电燃料费、
队内奖励、备品添置、脱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委外装卸队用水、电、燃料,纳入车站计划,其费用自行负担,铁路在结算时清算核收。
委外装卸队应不断改善委外装卸队员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开展社会劳动保险。
第十三条根据铁路集装化运输的需要,委外装卸可在分局统一规划范围内因地制
宜发展装卸机械,具体要求各铁路局应按铁运〔#%&’〕((&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委外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所需劳保费用以及口粮等,均由
承办单位自行处理。委外装卸责任造成的各类事故由承办单位负责赔偿。
委外装卸责任造成的货运事故,铁路赔偿以后,应向委外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清算核
收。
第十五条委外人员发生伤病时,如地方不具备医疗条件,可由车站介绍到附近的铁
路医院自费医疗。
第十六条委外装卸属于繁重体力劳动,为保障委外人员的合法收益,调动他们的生
产积极性,除管理费外,铁路部门不另提取费用。委外装卸队除上述费用和缴纳国家规定
的税金外,原则上不再缴纳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分局负责装卸的调度员可根据各站作业情况,调动委外人员到外站作业,
调站人员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特快及国际列车除外)或货物列车,要有专人领队,保
证安全。到外站作业所必须的装卸机具及材料,可凭调度命令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
第十八条委外人员有与铁路职工共同承担“路风建设”和抢险救灾等项工作的义
务,同时享有文明车站(货场)等竞赛奖励待遇(费用由管理费中列支),如发现偷盗或破坏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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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风”行为,除负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和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加强委外装卸的统计工作。各级委外装卸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资料,各
局于每年元月底前向部提报上年度的“铁路委外装卸工作年报表”。
(见附表)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关于交通、铁路部门装卸用工制度的改革要求,今后铁路车站内
货物、行包的装卸作业,除路内全民装卸队伍和劳动部门批准的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外,委
外装卸要逐步采取承包工的形式,但规模要严格控制,对现有其它用工形式不再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
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附表铁路委外装卸工作年报
铁路局年度此表系“货装报一”年报补充
委外作业站数基本情况人数
合计
名称队数
人员数量装卸收入调
列数
特上年度本年度(元)站
作
整列
装卸
车数
一合计
业
作业吨
二亦工亦农总作业量(吨)
三地方搬运铁路专职人员
四铁路集体
其
农民轮换工
占货运总数
其它站数
!承包工
它纯委外
作业站
人数
收入
上年结转占提取比例
作业量
本年提取!
委外工作小结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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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购置
管
理
费
收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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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支
#修建设施修元米
建元米
%
#表彰奖励其中奖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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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报资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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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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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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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开支
合计
结余
单位主管:填报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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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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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
货物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铁运〔!〃#〕%号
各铁路局:
现将国家经委经交〔!〃#&〕’号《印发〈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的
通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作补充规定如下:
(以下简称)
一、车站对无法交付货物应保持账物相符。不得分立台账和擅自动用。各站(局)间
应积极采取互通情况、交换资料等办法,千方百计做到物归原主。
二、除无法交付的鲜活、易腐、易爆、放射性、剧毒货物由到站按《办法》规定及时处理
外,各站对产生的其他无法交付货物,应及时开列清单一并以事故货件回送分局指定的集
中处理站,由集中处理站报经分局批准,按《办法》的规定变卖处理。处理无法交付货物后
三日内,填写《无法交付货物处理书》一式三份,分别报铁路局、分局和留站存查。具体回
送和处理方法(包括非集中站发生无法回送的整车散堆装货物及其货底的处理方法)由铁
路局规定。
三、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所得货款应先扣除的费用中,还应包括处理无变卖价值的无法
交付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装卸、储存、清扫、洗刷和其他劳务费用以及购置收集货底所需清
扫工具费用等。
四、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所得价款,除按《办法》规定扣除各项费用外,对其剩余部分准
许提出百分之三作为奖励基金,由铁路局(分局)集中掌握。奖励把无法交付货物查归原
主、处理无法交付货物及时、成绩显著的车站和有关货运、装卸人员。奖励基金不得按车
站发生的无法交付货物的数量和变卖款额分劈提成。
五、为避免车站堵塞,对收货人拒收的货物,需要转栈存放的,各站仍按现行办法及时
转栈。自开始发出催领之日起,超过铁路规定免费保管期限后满一个月,即按无法交付货
物处理。
六、为防止无法交付货物的发生,车站应加强填写运单要求的宣传,凡有条件的车站
应设专人进行指导。
七、对物资部门过期不接收车站交卖的无法交付货物,报请各级经委批准,可自行处
理。
附:国家经委经交〔!〃#&〕’号文件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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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文件
印发《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
处理办法》的通知
经交〔!〃#〕%&%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天津市交委、上
海市交办、武汉市交委:
一九八!年十月国家经委印发了《关于处理港口、(经交
车站无法交付货物暂行办法》
〔!〃#’〕()’号),对确保港站畅通,加强货场管理,加速物资周转,减少货物损失,起了积极
的作用。由于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原办法已不适应“改革、搞活”形势的需要。根据几年
来的实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原办法作了修改。现将《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
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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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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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颁发)
为确保港、站畅通,加强库场管理,加速物资周转,减少货物损失,迅速、妥善地处理
港、站无法交付货物,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法交付货物:
(一)到达港口、车站的货物,自承运人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出到货或提货通知之日
起(以邮戳为准),超过铁道、交通部门规定的领取期限,又经催询和通知托运人处理而超
过一个月仍不领取和处理的货物(海港进口货物中无主货物按国办发〔!〃#〕!%&号文有
关规定处理)。
(二)港口、车站发现的无票货;运单上的收、发货人姓名不清、地址不详,经查询仍无
法查明的货物;或由港、站贴出招领公告(或登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
(三)运输部门在沿途拾得的无标志的货物;在港口打捞和挖泥回收的无法辨认和查
找收、发货人的货物;公安部门破获盗窃案件中收回的找不到货主的运输物资。
(四)运输部门在清理库场时收集整理的地脚货物(但在卸车、卸船中清扫收集起来的
货底,应按票交给收货人)。
(五)到达港口、车站的进口货物按提单或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清后溢余的、在
三个月内国外发货人或承运人未提出异议,无人认领的货物。
(六)外贸出口退关、逾期仍不提取的货物。
二、承运人错发、错运、错卸的货物,不得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应由承运人无偿运
到目的地。交给货票上指明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造成货物逾期交付的,应按规定承担经
济责任。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无票货物不得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三、货物到达港口、车站后,如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不论责任在哪一
方,收货人都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妥为保管,然后按国家颁发的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妥善处理,收货人不得以经济纠纷为由,把货物积压车站、港口。
四、为防止无法交付货物的发生,运输部门要做到:
(一)认真把好承运发送关。要有专人指导托运人按运输部门要求填写运单;文字要
规范清晰,内容不得遗漏和简略;把好验收关,做到单、货相符;对不按规定填写运单的货
物,运输部门可以拒绝受理。
(二)货物到达后,港口、车站要及时通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