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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 作者:尔曼.p.巴利-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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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当我们分析《自由的限制》所描述的宪政结构时,情况就有些不同了,因为这里的问题是宪政阶段产权的有效性。在《一致的计算》中,由于契约人的财产占有并无争议,因此,政府规则的选择事实上就成了实证政治经济学的实践。但在后一本书中,过程中相关的因素不只是理性的契约人对未来的捉摸不定,而且还在于他们的能力和天赋是不平等的。顺理成章的是,预测将采用什么样的后宪政政治规则是不可能的。拥有大量财富的人会拒绝合作,除非一致可以制约政府的整个行动。其他没什么财富要保护的人会赞同通常的多数统治。由于财产权有可能通过暴力获得,因此他们很可能处于不停的争论中。

  换言之,尽管可以说用于供应公共物品的2/3多数规则是有效率的(这一效率将规则交托给了实证政治经济学家),但很难指出它与政治哲学的关联。当然,一个自由的政治理论家会以其他的理由(主要是道德的理由,而不问在一个假设的自然状态中可作什么选择)提出对国家的行动加以限制。



  以上评论指出,布坎南推荐的宪政契约模式(就像——对自由主义更传统的道德要求来说——可估价的代用品)是不完整的。如果我们简略地再检查一下来自无政府的均衡走向宪政契约的运动这一状况的话,这一模式就更不完整了。尽管国家在权利分配中确实没有作用,因而可以合法地批评它侵犯权利,但是最初的分配最终是建立在暴力之上的。这样,掠夺者会像生产者一样对财产提出要求。在这种背景下,“一致”和“自由”这些概念看来与传统自由主义学说仅有一种脆弱的联系。

  即使宪政契约学说可以作为一种评价机制,但它所具有的不管什么样的价值都因布坎南的这一观点——现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除非人们一致同意改变它——而遭到了无可弥补的损害。这意味着当我们将时间维度引入分析中去时,那些历史上曾发生过的、但不受一种假设的契约所允许的变化就会成为社会结构的一种永恒的特征,直到它们被一致否定。在“无知的面纱”后运行的宪政结构,只不过启发式地表明了权利和资格系统看上去像什么。

  这样,我们要求的是对现状的理解。现状被定义为“在任何时间段上的整套规则和制度……”。这样,它不仅包括了一套既定的产权,包括了那些授权官员采取行动的规则和惯例,而且也包括了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的任何要求,例如福利要求。现在,问题是能否使这一现状概念与一致的标准(人们需要它将社会变化合法化)相适应。事实表明它不能。

  正是由于宪法规则才赋予了一个官员无需一致就采取行动的权力。然而,当这种宪政规则中的变化如果得到赞同才是合法时,那么还应当加上那些授权在现有制度安排下采取政治行动的人的赞同。尽管政治行动者会作一些不受到赞同的决定(这类事情如税收、产权分配),但在没有一致同意改变现存规则结构的情况下,这些决定必然是合法的。“一致”概念的模糊性直接来自这一尝试——将可接受的变化的帕累托标准从经济领域变换到政治领域。

  为了表明这一点,让我们想像一个立宪君主。他在现有的体制下引进了所有社会主义政府干预的方式。所有这些东西在自然法和自由主义的自然权利下都是非法的。再作进一步假设,在对经济自由主义的经典作了仔细研究之后,他确定他以前的政策全错了,因而他将引进自由放任政策。不过,这一改变会使大量的人至少在短期内境况变糟。因此,他们的赞同不可能唾手可得。当然,这些人在布坎南的原则下会得到补偿,但从逻辑上讲,不存在迫使他们为其一致付出代价的限制。因此,在布坎南的原则下,他们会坚持无限期地预付给一个自由社会。

  另一方面,难道我们的立宪君主就不可能声称他有权利在现有的体制安排下自由行动,而禁止他这样做——用宪法条款来说——将使他境况变糟吗?问题在于,一致或赞同就其含义来说虽然并不(从规范上说)保守,但却实实在在是模糊不清的。如果——正如我指出的——作为一种程序规则的一致就其规定性来说是不确定的,那么我们不就必然会被迫根据我们的立宪君主的提议,就一些道德和经济标准是对是错来评价这些提议吗?当然,这将是对布坎南的诅咒。

  随着现代社会中民主国家在“短期”养老金安排问题上不时传出令人惊恐的消息,一个有关的问题发生了。在没有征得下一代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对他们征高额的税收,这合法吗?一方面,那些拒付这种债务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必须从道德上证明由这种拒付导致的违背人民的立法意愿是有理的,另一方面,像布坎南这样的程序理论家允许从百姓(他们当中没有人对此事有发言权)那里强行提取其收入。事实上,从一个不自由的甚至还带有温和的集体主义色彩的体制到一个自由社会,这一转向对传统自由主义的各种学说都提出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布坎南在《契约的使用和滥用》一文中有一段揭示性的段落。在这一段落中,他看上去承认了现状这一概念产生的困难。他写道:“我们必须假设,所有被单方面激励起来的、在有关人士执行权力范围之内的变革早已发生了。”但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不能假设,因为宪法授权人们通过时间进行行动,所以停止这种授权的唯一可能是改变使权威得以行动的规则。当然,这取决于一致同意。在政治行动中,根据某种均衡(在这种均衡中,所有变革的可能性都被穷尽了)来进行表达是不可能的。这是一个不停的过程,它使得在没有严格一致的情况下决定决策的范围成为必要。布坎南认识到,政治行动的一些形式必须在没有直接同意的情况下发生。这一认识在他对自由意志的无政府的批判中是清楚的,也不是无足轻重的。

  现状概念(即使可以明确地加以定义)在布坎南的社会哲学中扮演了一种奇特的角色。它显然不仅仅是对保守主义的辩护。一个保守主义者为捍卫现状而提出一种规范性观点,但布坎南对现状的好坏不予置评。这就是我们出发的地方:一种形而上的必然性,就像时间和空间一样。的确,他的许多努力都旨在表明,我们怎样才能在既定的现状中作帕累托改进。这一方法直接来自他的非认识性超道德:我们必须接受由现状界定的资格和权利,因为“不存在可供选择的手段来对变革作出可接受的评价”。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极力主张现状并不具有与时空相同的哲学地位。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除了评价它之外,别无选择。虽然现状无疑有它的优点,但是。从哲学上信任自由的人有时必须(像爱尔兰人在一个著名的玩笑中)说:“哦,我本来并不从这里出发。”

  布坎南试图表明,对现状的至关重要性的承诺严格来说不是一种价值评价,虽然“除非人人同意,否则就不应当有社会变革”这一观点毫不奇怪地被每个批评家当作价值评价来接受。布坎南这样做有一个特殊的理由,这个理由当然是他特别的非认识性超道德。这样,如果它是一种道德评价,它就能像其他评价一样经受指责。指责扮演上帝本身成了另一种不能接纳的天命。不过,如果它不是一种道德评价,那么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基础就一点也没有了。政治经济学家只不过在每个人接受时提供一些具有政治(如果不是认知)意义的建议罢了。在结束本章时还可以加上一点:考虑到现代社会中为数甚多的“囚徒的困境”和布坎南自己对人类行为的机械性解释,个人改变其想法以影响一种和平的宪政演变的可能性看来还非常遥远。

  但对这一观点——布坎南为了价值和政策的可接受性而强加给我们的一致性要求看来正在满足一些我们将其与古典的自由传统联系在一起的标准、宽容和看法的多样性——显然还应说几句话。布坎南在《征税的民主价值》一文中有一段揭示性的文字,他说道:“在我看来,民主价值必须建立在康德的这一基本概念上——每个人最终都是一个道德单位。”这一点自然不错,但需要进一步的论点来表明这一道德格言与政治经济学的实证学说的联系,如果确实可以表明这样的联系的话。

  我们需要一种康德的“尊重人”的概念来对信奉程序规则给予规范性一击,使“宪政契约”概念成为取代传统的个人主义自然法道德的有效的评价性替代。否则,“一致”会使奴役伪装成自由,使盗窃构成一种产权。的确,通过仅仅涉及契约来建立一种产权理论的企图,最终会在堕落的西方社会民主政体的“无政府主义丛林”中认可那些布坎南曾正确地谴责过的建立在权力和暴力之上的对物品的要求。顺理成章的是,自由的哲学不能仅仅来自实证经济学的前提,除非它是这一经济学说(一致要求耗尽了它任何真正的政治意义)的贫乏的翻版。





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六、个人主义的道德问题



六、个人主义的道德问题



  到目前为止对自由的基础的讨论中,还留有一个令人尴尬的空白。虽然自由主义的哲学表述和流行的政治表述都强调个人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但是对个人的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窜改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对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就可精确无误地指出的政府强制领域的不恰当性,以及对一种支撑这种思考的高深莫测的道德哲学,却都不置一词。确实,缺乏这样一种基础(如果像米斯、弗里德曼、斯迪格勒和布坎南这类论者确实对此不津津乐道的话)被当作一种人类的思想无力加以改变的智力必需品而加以接受。当然,所有论者都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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