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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 作者:尔曼.p.巴利-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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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不清楚的是,为什么“生命”本身应当是一种价值,而不是一种纯粹的主观感觉?或者,我们怎样才能客观地知道这些改善生命的行动?有人以直截了当的功能主义方式指出,健康的标准在于糟糕的医生和错误的诊断之外,但这并不告诉我们为什么健康在客观上是良好的。这点姑且不谈。由于在兰德看来生死之间的选择是主观的,那么有什么理由可以来证实生是好的这一断言呢?面对这一状况,兰德说道,从定义上说,活着就是追求价值,因而可以假设活着也就是面对理性道德的约束。但是,只是在同义反复的意义上生才是好的,很难理解道德法典必然会从中产生。

  此外,不惜任何代价地生存显然不能成为一种价值。生命不仅仅是一种生物上的持续,毕竟还有理性自杀的事。在《无奈的阿特拉斯》中常常被提及的一段文字中,吉尔特宣布他宁愿去死也不愿看到泰格尼·塔格特受到折磨。但他说道,这不是一种自我牺牲的行动,因为生命必须根据一些理想、自豪感和自尊而活着。一个思想被囚禁、被教唆从事邪恶目的的生命,是没有价值的生命。然而,承认这一标准就偏离了原版的“功能主义”的道德观点,并减弱了道德标准的客观性。在任何有关生命的命题中,无疑存在着一种主观的成分,它通过涉及其他的标准来限定纯粹的生存。如果将一些具体的内容给予生命这一概念,那么为什么不从所有的道德和政治目标中选择一些东西呢?

  正确的行动被说成是生命改善行动,但在兰德看来,“生命”很显然不只是一种生物学的标准。它是一个包含着一种有德行的存在的看法(这一看法本身是由一种独自的理性所决定的)的活生生的概念。当然,这一看法是利己主义的:“获得自身的幸福是一个人最高的道德目标。”兰德的美好生活这一概念(根据自豪感、自尊和生产活动来界定的生活)——就是来自利己主义。资本主义被客观地评价为一种唯一能达到这些目的的经济体制。利他主义(被假设为集体主义的道德基础)则被谴责为一种“道德上的同类相食”。

  这样,利己主义受到了目的论的解释。但很清楚,这不是一种与功利主义相联的目的论。利己主义的冲动并不是一种对人类动机(这种动机并非有意识地恰巧产生一种良好的社会结果)的现实说明。这将掩盖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差异,因为它将这个论点变成了一个仅仅与手段有关的论点。兰德的论点在于,它把利己主义规定为唯一的一种自我成就形式,一种同样具有吸引力的禁令,如果社会中都居住着一些利他主义者的话。很显然,她的论点受到了利他主义的破坏性特征的功利性展示的支持,但是对一种更基本的道德认识论(它在个人幸福的成就中寻找价值)来说,只是一种副产品(虽然是一种必要的副产品)。

  作为道德标准的利己主义概念有违西方的道德传统。难道这一传统不是通常将道德视为一种责成人们为了超验的道德法典的利益而压制个人欲望的活动吗?如果人类只是道德的媒介,能承认义务并承认他人权利,并确实循规蹈矩的话,那么这毫无疑问与作为唯一的道德标准的纯粹的自我成就思想是不合拍的。

  西方的道德可被解释为一种对利己主义冲动(它被说成是所有人类行为的特征)的必然反应——这一点固然不错。换言之,道德规则以霍布斯的方式被解释为一些对安全和自我利益来说是必需的保护性机制。但这不是一种把追求自我利益作为道德生活的一种理想形式的方法。的确,它的提倡者坚持认为理性无力区分一些对立的道德法规。在这一观点看来,道德标准是一致和同意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产物。

  不过,对利己主义最具破坏力的批评是指它缺乏内在的一贯性,即没有矛盾就不可能配制这种利己主义。这种批评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作为道德论述的一种逻辑特征的一般能力概念——一个被兰德作为一种道德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加以接受的概念。不过,这种批评没有区分个人的利己主义和非个人的利己主义,它只是在批评前者时是极为有效的。

  个人的利己主义认为,我不仅应当去寻求我的利益,而且不要指望我对他人追求其利益袖手旁观,即我没有义务避开那些伤害自由和他人福利的行动。但是,由于利己主义者说他的自由和价值必然是好的,因此他要求这些自由和价值应当得到他人行动的保护。然而,将这一原则——不管他人的利益、自由和价值受到危害,每个人都应当以毫无约束的方式来追求其利益——普遍化是不可能的。在一个没有约束的世界里,没有哪一个人的利益、自由和价值是合法地具有决定性的,否则其结果必然是冲突。

  事实上,是否任何一个政治理论家(马克斯·斯特纳可能是一个例外)都坚持一种完全没有约束的个人利己主义,这是令人怀疑的。这当然不是兰德的观点,它显然与资本主义社会不一致。不过,可以想像会存在这样一种社会交往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每个人都受到他签订的契约的制约,并对那些没有加入契约的人不承担来自一般道德原则的义务。换言之,一个人对陌生人不承担什么严格的义务。

  兰德的利己主义是非个人的。在这样一种非个人的利己主义中,追求自我利益受到了一种客观道德的约束。她声称:“理性的自私——它意味着人生存所需的做人的价值——意味着人类生存的价值不是由理想、感情、情绪、幻想或非理性的动物性需要产生的价值……”这样,追求自我利益就不是满足眼前的愿望,而是遵循一种包括承认他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权利的理性的行为准则。这与一般性能力的标准是一致的。它是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每个人都应当在保护他人利益的理性的道德约束下追求自身的利益——这一禁令是具有普遍性的,如果能表明在理性的媒介之间没有利益的冲突的话。

  难点在于,怎样使行动的约束与根本的道德禁令(即我们应当追求自我利益)相一致?兰德试图通过断言生活的必需品决定了我们应当如何行动来了解问题。这样,尽管我们的确选择价值,但“价值一般取决于并来自于先验的‘生命’概念”。但中命是被规范定义的,它不只是生存,它还是一种依据理性的生存方式。

  因而,针对这一观点——“掠夺者”和“寄生者”(他们不靠自己的努力劳动,而依赖他人的创造性活动过活)也是在追求他们的自我利益,正如他们(主观)感觉到的——兰德必然断言,这最终不会给他们带来幸福。幸福是一种“无矛盾的欢乐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感情受到了一种客观理性的控制:一种寄生的生活是支离破碎的生活,它必然导致个人的悲剧。

  这一观点在于,寄生至上、福利主义以及所有其他现代性的错误——以某些经济的结果至上的理由(它最终反映了一种有关社会目的的功利主义主张)来看——不仅是一种错误,或违反了(非本体论界定的)权利,而且无助于个人的福利。但这不能算是一种来自功能主义道德的客观表述,因为说寄生至上是自我毁灭其实不是那回事。当然,这一点在逻辑上是对的——如果每个人都过这样的生活,经济的生产力就会迅速消失,每个人的状况就会变得更糟。但在每个人不过这种生活的意义上,寄生至上并不是个人的自我失败。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功能主义的道德批评就失败了,而必须以其他的理由来批判寄生至上。

  这一问题在当代复杂的福利国家(它是这样一种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根据理性生活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中尤为尖锐。例如,从一般的法律规则那里故意摒弃福利好处和免税(它不受一种客观主义的道德的授权),就需要一种兰德的目的论的道德所不可能要求的自我牺牲措施。或者,它可能这样要求吗?

  一个相关的问题涉及从一个集体或甚至半集体社会转向一个“理性的”自由社会。这很可能不仅包括自我牺牲,对“合法”期待的失望(虽然这些期待很可能在非理性的原则下产生出来),而且也包括创制某种程度的暴力,因为这种转向极可能不是一致通过的。

  正如我们看到的,唯一认真面对这一问题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是公共选择学派经济学家。但布坎南一贯的主观主义产生了这样一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中,每个人都能否决(本来是理想的)变革,因为理性不能规定一些特别的生活形式。在兰德式的道德和政治中,这种状况就会变得不同,因为理性能够区分生活的一些对立形式。难道这就可以对现有期待不惜一切代价地来进行一场革命吗?兰德对此并未给我们一个准确的答案,但含糊的回答看来对此是肯定的。

  兰德看来对那种暴力得以使用的条件是很清楚的:“没有人可以首先使用反对他人的物质力量。”当暴力只有被用来还击一种对权利的侵犯时,它才是合法的。这样,在她看来,政府对暴力的垄断是必要的。在涉及“非理性”社会转向“理性”社会这一问题时,使用政府力量剥夺某些人至今享用的非合法好处或财产(即使这些人本身不对这些非法好处或财产负有责任)是合法的吗?毫无疑问,兰德会说,这种行动并不涉及使用暴力。即使使用,所有非法获得的东西并不要求理性的保护。尽管这可能是这样,但它并未掩盖这一事实——在从非自由向自由的运动中存在着一些巨大的问题。



  我们常常把“权利”说成是兰德式道德的一个主要特征——一种绝对主义者的权利和不能取消的权利。在这方面,兰德小姐的立场基本上无异于对资本主义的标准的非功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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