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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命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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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李维汉的名字被当作中共民族政策的注解 ,其实他属于比较宽容与温和的一派。可以看出上面两段话何其相似,除了文风不同,内容几乎一样。然而,对中共来讲,在西藏搞“统战”,始终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作为权宜之计,“统战”策略是有效的,但却使中共无法得到可以真正在西藏立足的社会基础。因为不管中共如何妥协怀柔,西藏上层社会也不会相信以共产主义为目标并且信奉无神论的中共是真心尊敬和保护他们的。“统战”不过是猫玩老鼠的把戏,老鼠迟早要被吃掉。他们与中共的离心离德是必然的,并且随时都在与中共进行着明争暗斗,千方百计地不让中共在西藏立足。而同时,“统战”又不能给西藏底层社会的人民指出一个明确前景,无法动员群众,获得普通老百姓的支持。“西藏群众与现状紧紧地拴在一起,一点也不知道或一点也没有经历过其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汉人提出来的新的生活方式迷惑不解,对汉人也很害怕,因为汉人一方面促使农奴从封建主那里‘解放’出来,但同时又与他们的主人建立了联盟,因此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没有和‘解放者’站在一起” 。即使中共真心维护其对西藏的“一国两制”,一个政教合一的社会和一个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国家也是不可能调和的。共产党进入西藏社会这个事实本身,必然影响到西藏社会的方方面面。“一国”使双方难解难分地纠缠在一起,导致“两制”的边界不时被自觉不自觉地超越。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在囿于传统的西藏社会都有可能产生整体震荡和深远影响。例如中国政府给修路的西藏人发工资,就是对西藏社会延续了几百年的乌拉徭役制的冲击;让西藏儿童免费上学,破坏了传统的寺庙教育体制;训练农奴出身的西藏干部,则打乱了原有的社会等级秩序……类似的情况无数。1957年,西藏山南的一个贵族殴打了他的农奴,原因是那个农奴没有提供贵族所要求的乌拉差役。在传统社会,乌拉差役是农奴无条件承担的义务,贵族对拒绝乌拉差役的农奴进行惩罚是天经地义的。然而那个被打的农奴恰好已经被中共发展为“积极分子”,还在基层担任不脱产的干部。这使中共面临一个非此即彼的局面,不干涉这件事(即默认贵族对农奴的惩罚)显然更符合“统战”和“一国两制”的方针,但是会因此助长西藏上层的气焰,使其进一步阻止底层群众与中共的合作,同时也会使底层的“积极分子”心寒,疏离共产党的事业;反之,如果处置打人的贵族,无疑是对西藏传统制度的侵犯和破坏,有违“一国两制”的承诺,使西藏上层对原本就使他们疑虑重重的中共更加不信任。这件事虽然不大,却有典型意义,以至于如何处理这个事件,成为中共在西藏最终选择谁为盟友的试金石。中共最终进行了干预,下令凡是当了它的干部的西藏人,从此不再服乌拉徭役 。这个决定鼓励了西藏农奴与中共合作,进一步分化了西藏社会,孤立了西藏上层人士。然而这样的决定显然使中共的“统战”成果受到损失,但是它别无选择。它已经逐步认识到,以往的“统战”并没有换取上层的真正效忠,反倒失去了争取群众的可能。共产党从来都靠群众起家,失去群众基础等于是失去最大的“法宝”。与上层联盟,除了一时节约经营西藏的成本,结果却使它无论在上层或下层,都不能获得坚定支持,也不能将西藏社会的上层和下层分化开来。而只要西藏社会的上层社会和下层社会依然保持固有关系,一旦有一天西藏上层与中共反目,西藏下层人民就会自然地跟随,形成全民族一致的反叛。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将因此始终无法获得稳定的保证。
  3、西藏的反抗
  《十七条协议》有一个模糊之处──其所规定的“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没有明确指出是哪一个西藏,是文明覆盖意义上的大西藏呢,还是当时西藏政府实际管辖的地域(卫藏)。不过在当时情景下,事情也许是不言自明的。作为战败和弱小的一方,西藏能保住自己管辖的区域就已不错,不可能对已经被中共占领的区域提要求。当时康区和安多都在中共控制下。中共在那些藏区的活动,应该不受《十七条协议》的约束。根据这样的标准,中共认为它很好地遵守了《十七条协议》,西方学者也认为:“1950年至1959年中国人搞的一些建设项目和经济改革对西藏社会的某些方面有着明显的影响,但大部分影响是非正式的、间接的,它们只能触及西藏生活的表层,没有渗入到社会传统的深处……共产党中国法律的主体部分从未在西藏实施。”然而中共对分属于青海、四川、甘肃和云南的藏区,却按照等同于中国内地一样的方式进行统治。1955年下半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样扩展到那些藏区。从法律角度看,中共在其管辖区域有贯彻其法律的权力,不过问题也就出在这,合法不一定合理。那些藏区虽然在行政上不属拉萨管辖,但是自古以来的传统、信仰、风俗、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一样,血缘密切,来往频繁,却突然有一天,让他们进入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社会制度,去过完全不同的生活,那会产生什么样的失衡和震荡,可想而知。典型例子如位于昌都东部的德格地区,以前其境跨金沙江两岸,都归德格土司管辖。后因民国二十一年四川军阀与西藏政府争夺康区,交战的结果暂划金沙江为界休战,自此德格在行政上变成分江而治。尽管如此,两岸的民间社会是千百年形成的,仍然保持一体。签署《十七条协议》后,北京沿袭了民国的行政划分,金沙江以东地区归其管辖,进行与内地相同的改革,执行内地法律,而仅一江之隔,金沙江以西却没有任何变化,完全保留西藏原有的制度。用一位后来随达赖流亡的藏人的话说,西岸的人“可以为所欲为,包括杀了中国人也没有受到惩处。”与现在的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不同,五十年代中共统治的四省藏区与拉萨管辖的西藏有几千公里不设防的接壤地带,地理上无法实现隔绝,“两制”之间时时刻刻地相互渗透和影响,结果必然会导致“两制”的失败,并成为激发藏人进行武装反抗的重要因素。叛乱起于中共控制的藏区,首先是在康区和云南藏区开始,然后扩大到青海和甘肃藏区。藏人对汉人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使得汉人即使是真做好事也往往被认为居心叵测,例如进行人口调查被认为是准备逮捕;为保护牧场消灭地鼠或派医生为藏人清除虱子,会被认为违反佛教的杀生禁令;开山修路或蓄水发电则是亵渎神山圣湖……小事尚如此猜忌,涉及到藏民族千年传统的巨大社会改革,如何可能不让他们疑虑重重呢?不过将发端于中共控制区的藏人暴动一言以蔽之地说成是“藏族人民”集体起义,似乎也失之简单。事实表明,暴动的发动者和指挥核心主要是上层人士,中共改革威胁到他们的传统特权,使他们铤而走险。同时, 毗邻的卫藏不进行改革,在对比之下产生的失衡感显然也是刺激反抗的重要因素。虽然下层藏民本是有可能在改革中得到好处的,他们之所以也大量卷进叛乱,一定程度是由于中共此前政策以“统战”为主,工作重心放在上层,下层社会没有得到动员,与上层的传统关系也没有被分化瓦解。他们世世代代生活于传统,不可能很快地理解和接受汉人给他们指出的新生活,他们肯定也惧怕背叛传统所遭到的“神谴”,尤其是西藏中心地区(西藏的神大都集中在那里)不进行改革,更会使他们对眼前变化更加迷惑不解和不敢信任。另外,藏族社会既有政教合一的传统,还有相当多的部族成分,寺院和部落都在发挥指挥作用。对于全民信教的藏民族来讲,以宗教名义向他们发出号召,一般是没有人能够拒绝的。普通农牧民世世代代服从僧侣和头人,很容易听信他们,受到裹挟。当年康区的叛乱首领之一恩珠仓后来承认,他为叛乱捐献了46名“雇工”,并且都配备了武器和马匹,再加上100匹驮物的骡马 。在这种并列中,46名雇工与武器马匹是同等的,都是属于主人可以支配的财物。另一个叛乱首领顿堆曲英在他的回忆录里也提到,当时叛军首领曾开会决定在民众中抽兵,每户一丁。以行政区划搞两种不同的制度,还给在四省进行武装反抗的藏人提供了可进可退的根据地和后方支援,他们随时可以退到没有从事改革的卫藏地区进行休整和获取补充,那也是促使叛乱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并且不断扩大的原因。有些研究者认为,如果不是以武断的政治边界对待当时在拉萨控制以外的西藏人,西藏叛乱可能就不会发生。我同意以行政界线实行不同政治制度是导致叛乱的主要因素,但是很难设想中共当时有别的办法。把全部藏区都交给拉萨统治,可以避免在藏人社会实行“两制”导致的失衡,然而由于那个区域过于巨大,从主权控制角度是中共不能接受的,那么共产党中国与传统西藏的“两制”还能以什么划分呢?是否能以民族划分——对汉族人实行内地法律,对藏人放任自流呢?其他少数民族怎么办?汉藏杂居的地区怎么办?藏人犯了法怎么办?汉藏发生冲突怎么办?……仔细想下去,结论就是只要是实行“两制”,只能划界区分。而划界的问题就在于,除非所划的界可以确保封闭,杜绝“两制”在民间层面互相渗透,只由“两制”的高层面保持理智往来,否则,“一国两制”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世界对西藏问题瞩目,是在1959年3月发生拉萨事件、达赖喇嘛及数万西藏难民流亡印度以后,其实在那之前,反抗者的游击战已经持续了好几年 。藏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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