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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全部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公告和报告中应当包括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十章 并购重组(6)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办理证券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或者财务顾问或律师事务所的意见认为相关资产存在权利瑕疵或后续事项存在较大风险的,须待异议、瑕疵或风险事项解决后,方可办理证券登记手续。
第三节上市公司收购
一、收购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收购方式
(一)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做了明确规定,因此过去靠分仓规避强制要约义务的现象将受到遏止。
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它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做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
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全面强制要约,是指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收购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美国采用的是一种类似于部分自愿要约的收购制度,而英国采用的是全面强制要约制度。
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案例:中国石化要约收购2006年,中国石化公司向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的全体流通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要约期届满,前四家公司的预受股份数已超过要约收购生效条件,中国石化对四家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96%、997%、989%和954%,至此宣告,中国石化要约收购四家A股子公司获得成功。
一、要约收购目的
以终止目标公司流通股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旨在实现中国石化业务一体化经营战略。
二、要约收购
目标公司要约收购股份要约收购价格要约生效条件
齐鲁石化流通股35 000万股1018元/股预受要约数量高于15 500万股
第十章 并购重组(7)
扬子石化流通股35 000万股1395元/股要约数量高于11 700万股
中原油气流通股25 500万股1212元/股预受要约数量高于16 7535万股
石油大明流通股265 828 392股1030元/股预受要约数量高于174 821 490股
三、要约收购期限
2006年3月8日~2006年4月6日。
四、要约收购成功后的后续计划
1中国石化按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支付对价并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2目标公司申请股票停止上市交易。
3促使目标公司根据非上市公司的性质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4可能择机将目标公司依法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其独立法人地位。
5不投票支持目标公司以2005年的利润或其他形式向股东分红的方案。
6在2个月的期间内按照要约价格收购余股,收购余股的起始日及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将另行公告。
注:(1)石油大明还需另外要约收购非流通股2 332 800股。
(2)为石油大明流通股要约收购价格。
(二)协议收购
1协方收购的鉴定
采用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做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协议收购,是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以协议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协议收购通常为友好式收购,即善意收购。协议收购是公司收购的重要方式之一。各国法律对此均有规定,我国证券法也明确将其作为公司收购的重要方式加以规定。
2协议收购形式及规定
协议收购的法定形式是协议。协议双方为收购人和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的股东。协议内容为目标公司股权的,需要注意的是,协议收购不仅仅指上市部分,也包括目标公司中未上市流通的股份。采用协议收购方式,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律主要是证券法和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是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协议收购要求。
3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主要有以下步骤:
第一,签订收购协议。
第二,协议签订后报告与公告。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做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三,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在将资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
第四,收购结束限制股票转让。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更换股票。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六,收购报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第十章 并购重组(8)
(三)间接收购
不一定当大股东但必须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权益披露的规定办理。
2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案例:凯雷间接收购徐工科技收购方——凯雷投资集团
被收购方——徐工科技徐工机械直接及间接持有徐工科技4306%股权,为徐工科技第一大股东。凯雷投资集团是一家全球私人股权投资机构,所管理的投资达310亿美元,主要从事企业并购、创投、房地产和债券等领域的投资,所涉及的行业集中于航天和国防、汽车配件及交通运输等。
凯雷亚洲投资基金全资子公司以相当于207亿元人民币的等额美元购买徐工集团所持8211%徐工机械股权。其后,徐工机械再增资24亿元,由凯雷徐工全部认购,这样,凯雷徐工将拥有徐工机械85%股权,实际上也就间接取得了徐工科技话语权、控制权。
(四)豁免申请
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在收购业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第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第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第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