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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发起人出资。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四,创立。发起人在缴付全部股款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通过公司章程草案。
第五,登记。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批准登记申请后;公司应进行公告。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募集设立的,于1996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九江化学纤维厂独家发起,以其从事粘胶长丝生产的部分资产和相关债务重组,以募集方式设立的上市公司。
(三)设立方式的选择
什么条件下选择不同的改制方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推倒重来,发起设立。如果企业历史沿革复杂,产权结构不明晰,公司治理及规范成本高,可选用发起设立。
2整体变更设立。如果企业历史简单、产权结构清楚,无重大隐患,企业的业绩能连续计算,可选用整体变更设立或募集设立。
第二章 上市操作(4)
3发起设立,部分上市,实行多元化企业经营模式。如果企业希望自主空间大,除了考虑整体上市外还可选择部分上市,对于民企,保留部分自主空间拿出部分上市,实行多元化企业经营模式也是一种可操作的选择。
四、改制过程中哪些资产应完全进入股份公司
股份制改组中,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资产应完全进入股份公司,其中包括:
1相关在建工程。
2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原始处置权、处理和移交,原则上,商标应随资产无偿进入。
3补贴收入等也要有明确的进入方向。
4以债权出资,债权人同意的以挂账的研发费用等待摊费用作为出资。
5股东以在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出资。
6发起人以不具产权的资产出资(如仍在海关监管期的)。
7发起人以集体企业的产权出资。
8发起人出资,如同股不同价的要进行合理计算。
五、改制过程中相关行为的规范性
1发行人资格的鉴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发行人对外投资限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3设立后原企业的注销问题。
4改制时的中介机构选择(参照本书第三章操作)。
5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执行)。
6股改时的折股比例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7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以上具体事项可请企业选聘的中介机构参与顾问,处理好细节。
六、企业改制后基本要求
企业改制后作为拟申请上市公司,应该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突出的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第三节股份制改组后如何规范运作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企业改制后规范运作的重点就是公司治理,具体要求是: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4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5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独立性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独立性包括:书包网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二章 上市操作(5)
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三、民营企业IPO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担保行为要规范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借贷行为要规范
主要是指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而导致的贷款风险,拟上市企业借以参考。
1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以便贷款方监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贷款申请的审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担保方审核以下事项:书包网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二章 上市操作(6)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规定执行。
(三)是否做到诚信经营
上市公司诚信评价、银行诚信评价、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是否属实。
(四)关于资产负债率的控制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2号)规定:“发行前一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