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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好做了。”
加方公司问:“在法律上有没有办法?”
蔡世新说:“有办法,可以到法院去申请强制令。”
加拿大法院有各种各样的强制令,在合同纠纷没有搞清楚谁是谁非的情况下,
法院有权裁定实行强制令,暂时冻结有合同争议的物产。这种情况在中国法律里面
叫“保全”。
“然后呢?”加方公司更关心结果。
“这就很难说了。”蔡世新说,“如果在法庭上S 钢说,这个实际合同行为是
你自告奋勇去做的,他们没要你去做,对你就很不利。当然你也可以反驳,说我这
个自告奋勇去做,是得到你们在场的经理许可的。这样,你们双方争执起来,各有
各的理,法官就很难判决。如果你要想出这口气,你可以打这场官司。但从经济角
度上说,不合算。”
“你是律师,为什么不愿打官司?”加方公司感到奇怪,“打官司你可以赚更
多的律师费。”
“我们做律师的,并不是处处都要去打官司。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你最佳
的经济利益。我认为,你现在的最佳经济利益还是和S 钢进行和谈。打官司不是惟
一的手段。你没有必要在北京进行民事诉讼,也没有必要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
院进行民事诉讼,最佳的解决方法是自己或者委托我跟S 钢联系。”
加方公司经过认真考虑,听取了蔡世新的意见:不打官司。并委托蔡世新继续
与S 钢联系。
1994年11月,加拿大总理克雷蒂安率加拿大政府和贸易代表团访华,蔡世新作
为代表团成员随团来到北京。他在下榻的长城饭店又给W 副总经理的秘书打了电话,
代表加拿大B &H 公司表示,希望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件事情。
W 的秘书表示,基本同意和解:“按说我们可以一分钱不给的,但是考虑到以
后的一些经济往来,贸易合作,还是给你们一点赔偿。”
当然是象征性地给几万美元,不是加方公司原来要的那么多。
蔡世新马上通知B &H 公司,让他们自己商谈具体细节,不用再找律师了,这
样还可以省一笔律师费。
不久,由于种种原因,S 钢购买庞迪亚克汽车发动机厂的项目下马,派出的工
人全部撤回。S 钢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是怎么解决的就不得而知了。
后来,蔡世新在加拿大“加中贸易理事会”的一个刊物上,就这个案子的处理
情况发表了一篇文章,提醒中加两国公司在做生意时应该注意到,两个国家的人在
对合同的认识上,有很大的差别。在加拿大,往往会把签好的意向书也认为是个合
同,而在中国,意向书是绝对不可以作为合同的。中国人与美国人做生意也不能大
意。因为美国和加拿大的有些法律,几乎是一样的。
加拿大的“实际合同行为”,说得通俗一点,就像中国的“事实婚姻”,尽管
男女双方没有拿结婚证,同居生了孩子,就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结了婚的人
如果在婚外再有一个事实婚姻,就可能被判为“重婚罪”。所以中国人到了加拿大
或是美国,一定要按当地的习惯行事,这样才能避免麻烦。
S 钢公司的案例,提示国内的人们:在与国外公司做生意时,在没有律师指导
的情况下,千万不要乱签意向书或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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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枪”风波
关于中国公司在国外的官司,前面已用独立章节讲述了《“米奇林”之战》和
《与美国福特公司打官司》的故事,对于那些案情不很复杂的官司,则全部收在这
一节里。尽管有些案情相似,但法理上却有些不同,对于有意在海外开展业务的中
国公司来说,也许可以起到某种警示作用。
1989年春,蔡世新在麦克米南律师行当见习律师时,为律师行接了一个案子—
—帮助中国B 公司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分公司。此前,B 公司在美国设有分公司,开
展了各种各样的业务,包括出口纺织品、机械产品,乃至常规武器。
美国是个民用枪支可以自由买卖的国家。美国的民用枪支销售商看中了中国生
产的AK…47 式冲锋枪。这是一种杀伤力很大的武器,其性能与以色列生产的同类枪
支相似,但价格要便宜很多。一支以色列冲锋枪要上千美元,而中国AK…47 式冲锋
枪才几百美元。物美价廉,美国加州的法律允许AK…47 式冲锋枪作为猎枪在市场上
出售,市场前景看好,美国商人决定大批从中国进口。于是,AK…47 冲锋枪很快成
为美国枪支市场的热销产品。美国很多州都在卖这种枪。
1989年6 月,在加州离旧金山不远的地方,一个凶犯,不知什么原因,拿着一
支冲锋枪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对着那些吃饭的人疯狂扫射,当场打死十几人,伤
数十人,一时成为轰动美国新闻媒体的重大事件。警方调查发现,凶犯使用的是中
国制造的AK…47 式“民用猎枪”。美国媒体报道说:AK…47 式冲锋枪是中国军队最
有力的杀人武器,我们却把它作为民用猎枪进口,把我们吃麦当劳的人当成猎物来
打。
加州政府部门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通过一个枪支管制条例,限制中国AK…47
冲锋枪在市场上发售。
美国进口商和中国B 公司签订的进货合同,价值100 万美元。加州政府枪支管
制条例出台时,还有几十万美元的货没运到,进口商不想要了,想终止合同。他的
理由是:不是我不想买你的枪,而是美国政府不让卖。
终止合同,中国B 公司就要受到损失,他们当然不愿意:合同是过去签的,不
能说今天政府有个新条例出台,就不履行以前的合同了。这批枪是专为你美国造的,
现在你不要了,我们的损失怎么办?
也许他们当初考虑到枪支问题比较敏感,所以签订合同时写进了一个仲裁条款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购买双方出现合同上的争议,指定第三国的仲裁员或律
师进行仲裁。
中国B 公司在美国的代表律师,应B 公司的建议,找到加拿大麦克米南律师行,
理由是,他们要找一个对中国比较了解的加拿大律师行。这个律师行因为有个从中
国来的蔡律师,因此被作为首选。
按照有关规定,寻找谁来做公证人,可以由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建议,但
需得到双方共同认可。
美国公司同意了中国B 公司的建议,于是,加拿大麦克米南律师行被确定为仲
裁者来处理这个案子。
当时蔡世新是见习律师,不能单独处理仲裁案件,律师行派他给资深律师大卫
·马希申做助手。大卫很忙,没有时间研究这个案子,因此主要是由蔡世新在处理
此案。蔡世新对双方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然后提出仲裁意见。
一般情况下,协议双方都会在合同中写上“不可抗拒原因”的条款,政府法令
自然是个不可抗拒的原因之一,但是他们当初签合同时,没有把不可抗拒的条款写
得特别清楚,只写了地震、台风等“天灾”,没有写政府干涉这种“人祸”。好在
他们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为合理解决争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如果去法院打官司,
又费时间又费钱,是双方都不愿意的。
仲裁的过程,是个谈判与和解的过程。蔡世新提出的仲裁意见是:根据双方表
示的友好调解的原则,既要考虑到中国B 公司的利益,也要如实面对加州政府的枪
支管制条例。中国方面的枪支已经生产出来,只是还没有运出,造成产品积压,美
国方面应对中国方面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也应考虑到美国方面的
毁约行为不是由于个人原因,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政府原因造成的,所以建议,美
国方面按照货物总价值的50% 对中国方面进行赔偿。
大卫基本上是按蔡世新提出的意见做仲裁的。
后来,中美双方各自算了一笔账,中方觉得没什么损失,美方也觉得损失不大,
便愉快地接受了这个仲裁意见,双方握手言和。这场“猎枪”风波就算平息了。初
出茅庐的蔡世新,也在这桩仲裁案中得到了锻炼。
如果说这个仲裁案还不算什么复杂“官司”的话,那么下面的案子可就是比较
复杂的“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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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业移民
加拿大移民法规定的移民种类有三大类:家庭亲属类移民(FamilyClass )、
独立移民(IndependentClass)和难民类移民(RefugeeClass)。其中独立移民
(又称经济类移民)包括的种类最多,它又可细分为技术工人移民(SkilledWork…ers)、
援助亲属类移民(AssisstedRelatives)和商业移民(BusinessImmigrants)。其
中技术工人移民和援助亲属类移民总称为独立技术移民,商业移民也可称为独立商
业移民。
加拿大商业移民兴起于八十年代中期。玛尔尼出任政府总理以后,为了吸引各
国商人、企业家、有技艺的人和资金到加拿大来,为加拿大的经济带来更多的新的
活力,联邦政府在移民法中增加了“商业移民”。商业移民又下分投资移民(Investors)、
企业家移民(Entvepreneurs )和自雇型移民(Selfemployedperson)。
1。企业家移民。是指移民者打算而且有能力在加拿大建立和购买一个具有一定
投资规模的企业实体或商业实体,这个实体必须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加拿大永久
居民或公民,企业家移民本人必须打算而且有能力参与这个实体的管理和经营。企
业家移民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其以往具有一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