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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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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法律的创造性解释,将法律的平等保护对象逐渐扩大到一些弱势群体,并用宪法的精神来约束政府权力的滥用和过度扩张。相对于议会至上的英国而言,三权分立制的美国这一点更为明确。
  一百七十多年前,法国贵族政治家托克维尔考察美国时,对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威留下了深刻印象。在《民主在美国》(旧译《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感叹道: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从来都没有创制出如此强大的司法权。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也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1〕
  如果考虑到托克维尔来自一个官僚治国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他的感叹也就不难理解了。这个司法权的强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其管辖的范围异常广泛,正如托克维尔所注意到的那样,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或迟或早都会转变成司法问题;其二,其管辖的性质涉及政府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废存,也就是行使为法律人津津乐道的司法审查权:通过对宪法的最终解释,联邦法院能够裁定包括国会在内的各级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包括总统在内各级行政当局的政策行为是否合乎美国宪法的条文和要义,有权判定违宪的法律和政策无效。
  实际上,托克维尔考察美国时,虽然最高法院否决各州法律的判决已经不少,但否决了国会立法却只有一次,而且还只是1789年《司法法》中并不重要的第十三条,也就是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中涉及的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相关条款。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最高法院刀砍斧削政府规制经济立法,五六十年代大刀阔斧扩大和维护公民权利,挑战各级政府立法的“司法能动”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因此,他的观察实际上更适合二十世纪。而且,如果他对美国的考察,不是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而是在1857年“斯科特案”之后,托克维尔的看法或许不会以如此的口气肯定最高法院的权威和作用。
  “斯科特案”裁定美国黑人不是公民,限制奴隶制向南方以外地区扩张的国会立法《密苏里妥协案》违宪,由此激化了美国南北双方固有的矛盾,加速了内战的到来。“斯科特案”固然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大败笔和难以洗去的污点,不过,如果把板子全部打在最高法院大法官身上,也有欠公平。“斯科特案”与其说是大法官们的失败,不如说是美国宪法制定者的一个失败。在建立一个自由的共和政体的同时,他们试图保留罪恶的奴隶制。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他们将一时无法解决的奴隶制问题推给了后人。大法官的错误就在于,他们试图解决一个超出其司法能力的政治问题。历史的嘲讽在于,他们之所以做样做,也是因为他们在此之前获得了司法治国的巨大成就,一时间忘乎所以。由此看来,司法权依然受制于时代的政治主流。这一点托克维尔也注意到了。紧接着上面那段话,他补充说:大法官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2〕。
  二
  正是因为法律与政治、社会舆论之间斩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美国伟大的大法官霍姆斯称:“法律就像魔镜,反映的不仅是我们的生活,而且是曾经存在过的所有人的生活!每当我想到这一宏伟的主题,我都难以自制。”〔3〕
  如果说法律像魔镜,那么专门司法的法院就是像魔镜所反映的一个舞台,作为被告和原告的个人、法人或政府以及为他们辩护的律师,断案的陪审团或法官,相互作用,共同上演着一出出光怪陆离、千姿百态、有声有色的社会戏剧。这些戏剧是社会的缩影,展现着人类寻求自由、权利、平等、秩序、稳定、繁荣、发展和公正这些基本价值的不懈努力。这个舞台有些是州法院,有些是联邦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还有就是联邦最高法院。我们无法观看所有舞台上的所有戏剧,只能选择个别舞台上最有影响的戏剧。它通常是在最高法院上演,内容涉及的往往是联邦与州政府之间的较劲,民主与市场的比拼,公权与私权的对垒,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价值与价值的龃龉,这些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永远存在的、难作取舍的困境;它的演员们总在寻求美国宪法——他们心目中世俗的圣经——赋予的保护和权利,而他们又不得不听命于宪法的代言人大法官代传甚至是假传的“圣旨”。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美国最高法院进入了作者的视野。
  一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史,从法院外部可以理解为,以大法官为一方,以舆论、民意以及自称民意代言人的选举官员为另一方,就何为美国根本价值以及如何平衡这些根本价值与当前利益而进行的争吵不休的博弈和谈判;从法院内部可以理解为,现任大法官之间以及他们与前辈大法官之间,就何谓宪法以及不变的宪法条文如何适应变化的现实世界永无休止的对话、辩论和争执的过程。
  从外部和内部这两个视角出发,《在宪政的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试图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确立和发展作一较为系统和有重点的叙述。之所以选择宪政作为贯穿始终的主题,既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基本上是一个宪法法院,这个特征进入二十世纪以后愈加突出,更是因为宪政构成了现代法治国的奠基石。此外,采取历史的而非专题的叙述模式,一方面固然是作者的学术训练使然,同样也是出于历史与宪政之间难舍难分的内在联系。
  作为社会与政府相互控制、过去与现在交流对话的法理基础和政治框架,宪政对历史发展的影响绝不亚于历史发展对它的影响。离开了美国历史,宪政就难以理解;离开宪政,也不会有今天的美国历史。历史之于宪政,犹如牛奶之于奶酪。正像奶酪浓缩了牛奶的精华,且别有风味一样,宪政折射了历史,且突出了人类的进步与无奈、精彩与荒诞。
  《在宪政的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与先前出版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二十五个司法大案》可谓姊妹篇,也是作者计划写作的美国宪政三部曲的第二部。与《美国宪政历程》中“以案说法”的案例故事(case
  story)不同,《在宪政的舞台上》则是从机构看法治演变的制度故事(institution
  story)。当然不仅仅是它作为一个制度和机构的历史,更是它作为宪政世界舞台的历史。在这里,背景是美国二百多年的迅猛发展,主角是号称正义化身的大法官,内容是不断被诠释的宪法条文,主题是最高法院本身制度的演进和完善,重点则是它的杀手锏——司法审查。
  三
  在写作上,本书作者试图继续《美国宪政历程》的风格,在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基础上,尽可能突出可读性和故事性。不过,两书的写作背景有着重要的不同:《美国宪政历程》是没有名分的项目,基本上是我和合作者陈伟等人凭兴趣的随心之作,有很大的“法律票友”自娱自乐的成分;而《在宪法的舞台上》则是一个正规科研项目,一个拿到国家教育部资助的所谓“省部级项目”。虽然这一项目的提出本身出自学术研究兴趣,但是,其研究和写作过程无不渗透着“赶工、交差”的因素。
  在当前“项目就是一切”的大学学术研究氛围中,项目驱动的研究日益代替兴趣驱动的探究。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搞不到资助,学者只好放弃自己兴趣导向的课题;同时,为了搞到项目,他们往往又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学术兴趣,削足适履,去迎合资助者主观设计的“项目指南”。这样,资助者控制(或者用邓正来先生自创的那个词“宰制”)了学术研究的主流和基本方向,一般学者自然也就成为了国家社会科学大厦建设生产线上的“计件工”。虽然只是低级的计件工,但因为工作岗位有限,而学术研究大军却不断招兵买马,申请者依然是趋之若鹜。
  毕竟,拿到了项目就意味着有了财政资助。要知道,在研究型大学中,一个学者的地位与声望,往往不是根据他的研究质量,而是根据他手头项目的多寡和资助额度的强弱度来判定。在这种企业化了的大学氛围中,没有项目的学者,不仅自惭形秽,而且日子也过得紧巴巴。没有项目资助,就意味着买书复印、邮寄资料、开会出差、请同仁喝茶吃饭等等学术活动开销,都要自掏腰包。
  正是出于这种职业和经济上的考虑,在初步完成《美国宪政历程》的写作后,我也不得不跻身于“学术计件工”岗位的申请人行列,设计了“联邦最高法院与美国法治的历史实践”的课题,开始了漫长而又艰难的“求职”过程。按理说,这个题目虽尚不能与国际“接轨”,但毕竟国内尚没有人系统研究过;从我的学历(1988年的博士)、职称(教授)和成果(四十余篇核心刊物论文)等个人条件来看,多少也有些竞争力,因此,自以为还是很有希望获得资助的。但是,申请结果却令我大失所望。先是申请国家社科基金,未果;退而求其次,申请江苏省的社科资助,还是败北;最后申请学校的项目资助,依然是铩羽而归。
  屡战屡败的结果大大打击了我的自信心。难道课题的设计出了问题?应该说不会的,在这方面我还是相当有经验的,绝不会比其他学者更差。想当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游学海外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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