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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德尔等人在对犯罪少年精神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少年犯罪自我”,并详细描述了少年犯罪自我的症状,它们是:经不起挫折,不能处理稳定感、焦虑感和恐惧感,缺乏对诱惑的抗拒力,兴奋、醉心于群体的心理强烈,不能升华,不会照管自己的东西,害怕新事物,不能处理过去的外伤性经验,不能处理罪恶感,忘掉自己参与事件的原因,不能迅速置换,无限制地要求得到爱和满足,不会灵活运用过去得到满足的体验,不会评价社会现实,不能借助于经验进行学习,不能借鉴别人的经验,对失败、成功、失策的反应异常,不能忍受竞争性刺激,在群体内不能正确评价自己,没有选择、评价工具的能力(森武夫,1982)。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雷德尔等人进一步发展了“薄弱的自我”的观点,并提出了薄弱的自我具有下列主要特征:①低的挫折耐受力;②对恐惧和焦虑的极端性反应;③低的诱惑抵抗力;④兴奋感染;⑤缺乏对所有物的爱护;⑥对规则和日常工作缺乏现实主义的态度;⑦不能从经历中吸取教训;⑧对失败过度恐惧;⑨一次“成功”之后就极度地骄傲自满;⑩放弃或抨击错误的事件。
他们还认为,犯罪少年的自我缺陷与父母的错误教养方式有关,是由于儿童没有得到爱,受到粗暴的对待等造成的。
(2)犯罪者超我的缺陷
研究者十分重视对犯罪人超我的研究,可以说,不适当的超我的形成及其功能,是精神分析学解释犯罪行为的核心。超我的缺陷主要以下面几种形式表现出来:
1)发展不足的超我
艾希霍恩认为,犯罪少年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这使得他们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难以控制本我的表现,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以致构成了犯罪。其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或缺乏父母之爱。
弗里德兰德提出,犯罪人由于早年的亲情剥夺,与父母没有形成亲密的依恋关系,形成了无力的、有缺陷的超我,由于超我无力,不能控制本能冲动,从而形成明显的反社会性格,所以他们采用攻击外界,使周围人受苦的行动来摆脱心理冲突,获得直接的满足。
2)严厉的超我
与上述无力、软弱的超我相反,有一些犯罪人则是在严厉的超我支配下犯罪的。一般而言,神经症病人的超我十分强大,过分严格,在犯罪性神经症中,无意识冲突是在改变环境的尝试中“无意识显露的”,神经症性犯罪人有一种惩罚性超我,他们体验着对被压抑的童年期愿望的极端的无意识罪恶感,无意识显露的愿望是追求法律制裁部门的惩罚。斯托特(D.Stott,1982)根据对英国城市格拉斯哥的少年犯罪人的观察,提出少年犯罪行为通常都是对家庭压力做出的反应。他们犯罪的动机包括逃离家庭、通过追求刺激而回避压力、敌意、检验忠诚、补偿性冒险心理等等。 、
3)越轨超我
超我是儿童通过自居作用与父母认同而形成的。有的犯罪少年与犯罪父母的关系良好,摄取了父母的犯罪特性,因此形成了越轨超我。越轨超我的形成与上述发展不足的超我和严厉的超我不同的是:儿童的超我在形式上是正常的,但是超我的内容却是不正常的,他们不会对其犯罪行为产生内心冲突,没有罪恶感。
与此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超我空隙”。费尔德曼提出:犯罪行为是由于超我意识中受到了损害而出现空隙,或因违法者在服从法律规范方面的规定性定向方面存在着不成熟的地方。这一切可能源于孩子父母的潜意识纵容,即父母想从子女违法行为中获得冲动的代偿性满足。这样一来,孩子就会为得到父母的赞扬而从事犯罪行为。于是,孩子的那种不完善的超我便形成了,即出现了缺乏控制社会所禁止的行为能力的“超我空隙”。
3.运用人格发展理论分析犯罪行为
许多精神分析学者还应用人格发展的理论观点来探索、解释犯罪行为。根据弗洛伊德对人格发展阶段的解释,艾希霍恩、雷德尔、弗里德兰德等人认为,犯罪是一种退化,它使儿童时期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得以复活,是幼稚性本我冲动与超我之间不平衡的表现。人格发展各个阶段中出现的问题与其后来的犯罪行为有密切的关系。
亚历山大和施陶布提出:“所有的人毫无例外地、或早或迟地实施的第一次犯罪,都是对保持清洁的规定的违反。”他们认为,当孩子开始强行抑制自己括约肌的要求时,他就在自己的人格中建立了抑制机制。精神分析学家桑德尔。费伦齐(Sandor.F.Ferenczi,1873~1933)认为,“括约肌道德”是成年人道德的开端和基础。一个恶意地拒绝社会要求的倔强犯罪人,就像“一个坐在马桶上固执地拒绝任何外来要求的小孩一样;他坐在这个帝王般的位置上,感到比成年人优越”(亚历山大和施陶布,1956)。
他们还指出,恋母情结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一个压抑了对其父亲的敌意的青年人,会在其他方面间接地发泄其攻击性。这就是许多青少年进行暴力犯罪行为的原因。所以,如果通过精神分析解决了恋母情结,使青少年明白了他们攻击的真正对象时,他们的敌意就会得到控制。
弗里德兰德是英国的一位女精神分析学家,.她在对一个经常与别的小孩打架、残忍地虐待动物、在大人面前爱出风头、破坏财物、逃学的男孩进行精神分析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反社会行为是男孩因恋母情结而与其父亲发生的无意识冲突的一种反映。
4.运用心理防卫机制来解释犯罪人的心理
一些学者应用心理防卫机制来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犯罪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中部会产生明显的内心冲突,引起激烈的动机斗争和紧张、恐惧的情绪反应。但是,他们常常采用合理化作用、投射作用、认同作用和反向作用等防卫机制来缓解心理紧张。募国犯罪学家赛克斯(Gresham Sykes)和马茨阿(David Matza)曾对少年犯罪人的心理防卫机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少年犯罪人五种“中和”技术,实际上就是少年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的五种合理化解释。第一,否认责任。认为犯罪行为是偶然发生的,是在外部环境力量的控制下不得已才干的。他们用缺少爱和外部环境中的其他因素抵消自己应负的责任。第二,否认损害。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对他人造成损害,如认为偷汽车只是借用而已,打架斗殴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等。第三,否认被害者的被害,自己之所以行窃,是因为被害者非常有钱,或者是因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对于有过错的被害人进行攻击是正当的。第四,否定责难者。犯罪人不作自我反省,反而责备那些惩罚他们的人。如认为教师处事不公,父母不爱自己,警察集腐败、贪污、残忍于一身,以此转移自己对犯罪行为的注意力。第五,高度效忠群体,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只是遵守集体规则的表现,把群体规则看得高于法律,把犯罪看得高于学校和社会(T.Mrschi,1971)。
近年来,国内有学者提出,自我防御机制使用不当时,也会成为一种引发犯罪行为的机制。各人在为了恢复心理平衡、维护自尊、缓解痛苦等使用一些防御机制时,如果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采取了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手段,就会导致犯罪行为。因此,使用防御机制引起犯罪行为,也成为犯罪行为产生的一种机制(吴宗宪,1992)。
最常见的引起犯罪行为的防御机制有下列几种。第一,合理化作用。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常常采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安慰自己,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解释,消除紧张和恐惧,心安理得地去实施犯罪行为。前述赛克斯和马茨阿提出的五种“中和技术”就是少年犯罪人将其犯罪行为合理化的表现形式。第二、投射作用。有时,犯罪人把自己的邪念、恶劣品行强加到别人身上,一厢情愿地认为别人的想法跟自己一样,从而打消对被害人的怜悯、同情等态度,消除犹豫不决和良心谴责,决意实施犯罪。例如,有的强奸犯在犯罪之前,认为被害人愿意同自己发生性行为。第三,认同作用。认同作用引发犯罪行为主要与犯罪人的挫折经历有关。有的人在经历挫折、陷入困境时,不是采用社会允许的方式去应对,而选择模仿历史上、现实中侥幸得逞的犯罪人,采用非法的、危害社会的方式来摆脱困境,这是对反面人物的认同。有的犯罪人则冒充警察、执法人员诈骗,抢人钱财,这是一种对正面人物形象的虚幻的认同,实质上是利用人们对执法人员的信赖达到其罪恶的利己目的,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此外,反向作用、补偿作用、压抑作用等心理防卫机制应用不当时,也有可能引发犯罪行为。
总而言之,在整个20世纪,许多学者应用精神分析的理论观点剖析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犯罪行为产生的机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六、精神分析犯罪理论的评价
用精神分析理论观点分析犯罪人的心理,可以揭示引发犯罪行为的许多深层次的心理原因,这是其他任何理论无法比拟的。它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生物学因素在犯罪行为中的巨大作用。尽管现有的研究已经揭示出犯罪行为是由行为人的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诸多因素相互作用而导致的,但生物遗传的主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弗洛伊德及其后继者的许多精辟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翔实的资料。第二,大大扩展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围。精神分析理论家对犯罪人无意识犯罪动机的深入剖析是独到的、有创见的。大多数犯罪是犯罪人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发动的,但是,有些奇特的、动机不明的案件用常规思维及方法是很难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