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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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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
1,预谋型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
预谋型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是一种基本的、典型的犯罪行为发生模式。这种模式从犯罪动机的形成,到作案的准备,到实施犯罪,都是犯罪人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处于犯罪人的意志控制之下。这种模式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人积极主动地选择行为,不仅犯罪行为需要意志努力才能完成,而且其犯罪动机、犯罪决意的形成,也是意志努力的结果,是犯罪人主动的选择;另一种是犯罪人被动地选择行为,是在被威胁、胁迫、要挟、引诱,或处于从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犯罪行为。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个体犯罪动机的形成是外力强加的,但犯罪动机的确立仍然是有意识的,犯罪行为的准备、实施仍然需要有预谋和意志活动的参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不少属于这种情况。
预谋型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有以下特点:
(1)犯罪动机强烈、明确、具体
这种模式的犯罪行为大多是由强烈、明确、具体的犯罪动机支配的。首先,犯罪动机不是无意识的,犯罪人能够强烈地感受到,如不能满足,就无法获得心理平衡。即便是被动地选择犯罪行为,虽然其动机强度较弱,但仍然被强烈地意识到了。其次,犯罪动机的内容是明确的,是财产动机、报复动机、性欲动机.还是其他方面的动机,都十分明确。再次,如何实现犯罪动机,无论是方式还是对象都足具体的。
(2)情境因素特别是受害人因素与犯罪行为的相关性较小
一般说来,预谋型犯罪行为总是由犯罪人先形成犯罪动机,而后积极创设或寻觅、发现犯罪情境,以实现犯罪动机。如某强奸犯,怀着强奸的目的,夜闯民宅,实施强奸,这种犯罪情境是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寻觅而形成的。在这种犯罪中,情境中的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一定的相关性,没有必然的联系。而犯罪动机的形成则几乎看不到情境的影响,因为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前,适宜犯罪的情境的出现住后。
(3)由犯罪心理的形成到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经过较为清晰的阶段
一般情况下,犯罪人的预谋型犯罪行为,往往经过下面几个阶段:心理冲突和思想斗争——产生犯罪动机,明确作案目的——制定作案计划——进行作案准备(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对象和路线、地点,甚至进行演练)——实施犯罪。虽然不排除有的犯罪并不完全具备这样几个阶段,有的可能缺少某一环节,有的可能出现曲折或反复,但大多数经过预谋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基本上都经历了这样几个较为清晰的阶段。
2.无预谋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
这种模式是指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出于事先预谋,未经过明显的意志活动,而是个体在外部诱因刺激下产生的应答性反应。其特点是:第一,这种应答性行为是自动化的,带有“反射”的性质。这种反应有的是个体先天的本能冲动引起的,有的是变态的行为反应,有的则是习惯化、定型化了的行为反应。这种应答性反应引起的犯罪,具有情境性、突发性的特点,行为人当时大脑的活动往往处于浑浊状态或亢进状态,对自己的行为性质缺乏理智的思索。第二,刺激情境的出现对这种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重要作用。在这种犯罪行为中,刺激情境的出现并非行为人刻意追求、寻觅的结果,而是刺激情境的出现与行为人头脑中已有的动力定型建立了联系,诱发行为人产生了相应的行为反应。这种行为反应常常是在无意识动机支配下完成的,如定势、习惯等。第三,反应性行为的出现,没有或只有短促的心理过程。有些反应性行为没有经过有意识的心理活动过程,只要某种情境一出现,就导致个体出现相应的行为反应;有些反应性行为只有极短促的心理过程,以至于从个体外部行为表现来看,几乎难以看出其心理变化,如应激反应。个体遇到紧急情况出现行为反应之前,只是略一迟疑,大脑的行为指令的出现几乎是自动化的,根本不可能经过利弊权衡、思想斗争的心理活动过程。
无预谋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反应和避险反应
人类具有自我防御和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当个体的人身、财物的安全受到威胁时,个体会本能地进行防卫或避险。防卫行为和避险行为在一定限度内,是法律所允许的,因而不应视为犯罪行为。但如果超过了一定限度,造成了不应出现的后果,则构成了犯罪。防卫行为和避险行为都不是事先有预谋、有准备的,而是一种反应性行为。
(2)应激反应和激情反应
在应激状态下,客观条件不允许个体进行周密的心理选择和思考,必须做出迅速的反应。这种反应的模式基本上是受个体趋利避害的本能和平时形成的反应动力定型支配的。在激情状态下,个体由于愤怒、恐怖、嫉妒以及怨恨等情绪达到极点,思维活动往往难以正常进行,大脑由某种强烈的冲动意念所支配,血液涌动加快,浑身聚集了大量能量,必须加以宣泄,否则心理难以获得平衡,身体机能的平衡也会受到破坏。这种激情宣泄的行为极易造成破坏性的严重后果而构成犯罪。
(3)习惯性行为
习惯是个人后天习得的,是经过反复的刺激与反应的联结之后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动力定型。一个人一旦形成了某种习惯,当外界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刺激时,他们不需做出特别的意志努力,就会出现相同的行为反应,所以习惯性行为带有自动化性质。在很多情况下,一些人在自己不良习惯的驱使下,会不自觉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许多从小养成偷窃习惯的人,尽管自己努力悔改,但一旦遇到合适的偷窃对象,就不由自主地产生了偷窃行为。习惯性违法犯罪行为除了盗窃之外,较常见的还有赌博、吸毒、伤害、诈骗、性犯罪等。
(4)变态反应
变态反应是犯罪人在变态心理支配下所出现的行为反应。变态心理作为一种病态现象,其行为反应机制是异常的、自动化的和难以控制的。如露阴癖者,他们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但一遇适宜的情境和对象,便忍不住有露阴的行为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关于无预谋犯罪行为发生的几种情况,由于不是按同一标准划分的,因而难免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如习惯性行为与激情反应行为,就有一定的重叠,因为个体对外部刺激产生的激情反应与其平时形成的行为习惯是有关系的。

第三节  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

个体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这种发展变化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是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后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特点;二是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可能由于犯罪行为的不断得逞而恶性发展,也可能由于其他因素的作用而良性转化。
一、犯罪人在犯罪不同阶段的心理特点
1.犯罪前的心理状态
(1)自我辩解心理
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犯罪人内心充满了矛盾冲突。为了克服内心冲突,减轻心理紧张,犯罪人往往会采取各种形式为自己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自我辩解。犯罪人在犯罪前采取的自我辩解方式主要有合理化、比拟、投射、补偿等等。
1)合理化。犯罪人在即将进行犯罪活动之前,常常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粉饰自己的不光彩行为,以求得内心平静。例如,盗窃犯常以“自私是人的本性”、“上等人有人送iN,中等人托人走后门,下等人没有门,不偷活不成”等为理由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辩解;许多少年犯罪人认为逃学、旷课、吸毒等是自己的事,没伤着别人,认为打架斗殴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以此求得内心世界的平衡;很多贪官在受贿之前,总是这样想——“我替别人办事了,别人送些礼以示感谢,也属人之常情”,以这种看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辩解,心安理得地收受贿赂。
犯罪人在进行犯罪活动之前,往往就是这样用他自认为合理的理由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辩解,使其“合理化”,以消除内心的恐惧和紧张,使自己心安理得地去实施犯罪行为。
2)比拟。就是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有价值或有名的人或团体的行为相比较,从而提高自己的自信心,以便从容地、理直气壮地实施犯罪行为。例如,某些青少年犯罪人把自己比做历史上或文艺作品中的某个英雄人物;把犯罪团伙结盟比做“桃园三结义”;闯荡江湖的流窜犯把自己比做某文艺作品中的“侠客”;把暴力集团、流氓集团的头目比做“英雄好汉”等等。这种错误的比拟使人丧失了罪恶感,增强了与法律抗衡的胆量,使犯罪分子无所顾忌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3)投射。是指犯罪人将自己的观点、欲望、态度、性格特点等反射到别人身上,认为别人也与自己一样,也就是所谓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例如,强奸犯在犯罪之前认为被害人愿意同自己发生性行为;杀人犯把自己的杀人行为归咎于对方的挑衅,从而打消对被害人的怜悯、同情态度,消除犹豫不决和良心谴责,决意实施犯罪。
4)补偿。有的犯罪人由于自己有生理缺陷,社会经济条件差,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在社会交往中常常受挫。为了挽回自尊,往往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来弥补自己的缺陷。例如,贫穷家庭出身的青少年更有可能通过犯罪行为追求昂贵的衣着和慷慨的气派;受人歧视的少女往往通过滥交朋友、卖淫等获取华丽的穿戴,从而在同伴中炫耀自己;因其貌不扬而失恋的青年,用硫酸泼洒无警异性的衣服、面部,对异性进行伤害,以求得补偿等。
以上心理防御机制在犯罪行为人实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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