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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6-千万别教坏孩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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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些质疑,我深以为然,但如果就此认为周一超杀人事出有因,应被减轻刑罚,我却不赞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固然有不公正之处,可这并不能成为周一超杀人的理由。作为一名大学生,周一超不可能不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道理,既然知道却还要杀人,就显得过于不理智和蔑视法律与秩序了。尽管周一超值得同情,但同情代替不了法律,否则,法律就不成其为法律,秩序也就可以任意被破坏和践踏了。    
    从另一方面说,那位被杀死的经办人何罪之有?她只不过是在执行政府制定的工作标准。当民意纷纷为杀人者周一超鸣冤叫屈,请求法律宽恕他的罪行时,被害者又找谁去鸣不平?谁又会考虑她的悲愤和她的亲人的痛楚?应该说,周一超报复错了对象,他杀死的只是一个无辜的人,而不是一项有瑕疵的标准。由此,如果服从民意,那么,将置被害者的死于何地?又将置法律与秩序于何地?    
    关于这个道理,不妨看一个故事:从前,有位名叫哈佛的牧师将拥有的一块地皮和250本书赠给了一所学院,就是后来的哈佛大学。为珍藏这批书,学院规定,学生只能在图书馆内阅读,不许携带出馆。1764年的一天深夜,一场大火烧毁了图书馆,那些书只有一本侥幸存了下来。因为它被一名学生私自带出了图书馆。大火发生后,这位学生经过思想斗争,将书交还了学院。院长深深感谢了他,但随后,又立即下令将他开除!院长的理由是:他违反了学院的规定。    
    假如这件事发生在中国,那么,这位学生很可能不但不会被开除,反而会成为英雄。否则,民意就会站出来说,尽管这位学生犯了错,可他功大于过,并且他犯错的动机是出于追求知识,目的高尚。对周一超,民意正是这么看的。然而,哈佛人却从不这样认为,在他们心中,法理永远第一。事实上,将法理与秩序作为整个社会的基石,一直是西方社会的传统。    
    我希望,对周一超的二审判决,应本着惟事实是从、惟法是从的原则,决不能因民意的压力而有所屈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至高无上的神圣。否则,就既是对被杀者的不公,又是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和扭曲。也许周一超的死,更能激起人们对某些不公平、不公正制度的质疑,由此形成的思想潮流,岂不比救活一个周一超更有价值?    
    教育指南    
    大学生周一超杀人案发生后,曾经在当时的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然而,周一超最终还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透过周一超的案子,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问题,作为家长,我想,你所需要看到和想到的,应该是这样一个问题:受过高等教育的周一超,为什么会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杀人?类似的悲剧,怎样才能避免在自己的孩子身上重演?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在我看来,周一超的杀人,从情绪上来讲,完全是一种暴力的冲动。也就是说,在遇到了问题之后,周一超冲动的情绪超越了他的理性,以至于使他变得疯狂;而且,这种冲动的情绪表现为诉诸暴力。实际上,案件发生以后,周一超很快就冷静了下来,极其后悔自己的举动。然而,已经发生的一切,无论如何也无法挽回,他自己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从周一超的悲剧之中,我们不难发现,要想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一个最重要的预防措施,就是从小教育和培养孩子,当他们遇到事情之后千万不能冲动,更不能用暴力的方式去以暴易暴,一定要冷静再冷静,然后再去寻找最适宜的解决办法。而要做到这些,一个首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孩子健全的心理,使孩子习惯于用智慧去化解问题,习惯于尊重生命、尊重法律、尊重别人的利益和感受,不管做任何事情,都要三思之后才去行动。    
    在这里,我想讲另外一个故事:2005年7月5日《京华时报》报道说,6月25日晚上7点左右,居住在北京市长辛店杜家坎的贾先生带着爱犬回家,走到楼下单元门前时,看到邻家女孩正牵着一条大狗在门前。由于贾先生家的狗特别淘气,所以,他便想趁机逗一下自家的狗,于是便冲着大狗,向自己的小狗说了一句:“你不是淘气吗,你倒是去咬它呀!”小狗由于胆小,看到大狗之后,径自跑回家了。约一个小时后,邻家那位女孩,手里拎着菜刀闯到了贾先生家,把贾先生家的狗砍了三刀。事后,双方达成和解,女孩家赔偿贾先生5000元钱作为精神损失费和狗的治疗费。    
    这样的事情,在这位女孩的家长看来,也许只是一件小事,所以,在事情发生之后,她才会说“事情该怎么解决,孩子该怎么教育是我们自己的事情”,而基本上没有任何表示歉疚的意思。而类似的事情,以及类似的家长表现,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比如,有的孩子打了别人之后,其家长往往袒护孩子,并不以为孩子打了人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甚至像这位女孩,拿菜刀残忍地砍了别人家的狗(要知道,那也是一条生命!),家长依然不觉得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这些家长其实并不知道,如此袒护孩子,最终只会更加增长孩子的暴戾之气,只会刺激他们的情绪冲动。到头来,很可能会有类似周一超这样的事情在他们的孩子身上重演。而一旦如此,恐怕花再多的钱,也挽不回悲剧的严重后果。


第二辑 倡导法制精神教育孩子勇于承担责任

    考试作弊是不诚信、违犯校规的行为,受到严肃批评甚至合理惩罚是理所应当的,作弊者因此而有一定的心理压力,也是正常现象。只要这种心理压力不超过他们的承受能力,或者将他们过大的心理压力及时疏导,悲剧是不会轻易发生的。    
    2004年1月4日下午,甘肃省兰化三中高二男生小叶,自缢在该校教学楼的铁门上。这是他为自己的考试作弊行为付出的惨重“代价”。在当日上午的考试中,小叶趁监考老师不在,将老师放在讲桌上的标准答案“公布”给了同学。考试结束后,小叶被同学举报,他也承认了作弊行为。就在校方请来其母亲和老师谈话时,小叶用衣服把自己吊在了铁门上,随后气绝身亡。    
    无独有偶,还是在兰州市。2002年5月22日,某中学一初二女生,也是因考试作弊被老师发现后自杀。《中国妇女报》报道说,老师在发现她的作弊行为后,采取了极为宽容的做法,并未对此事声张,只希望下不为例。然而,该生在遗书中却说,此事被发现后,摆在她面前的只有两条路,一条是死,另一条则是在别人面前永远抬不起头做人。她选择了第一条路,跳楼自杀。考试作弊是不诚信、违犯校规的行为,受到严肃批评甚至合理惩罚是理所应当的,作弊者因此而有一定的心理压力,也是正常现象。只要这种心理压力不超过他们的承受能力,或者将他们过大的心理压力及时疏导,一般来说,悲剧是不会轻易发生的。然而,在处理考试作弊事件时,不少人偏偏忽略了这一点,而只一味强调作弊者所应承担的后果。这样,在超强的心理压力下,心理脆弱的青少年往往会觉得自己被投进了无路可走的深渊。    
    在这种情况下,理智一些的人会通过合适的心理压力释放渠道排解痛苦,而性格敏感的人则会偏向于采用极端的方式,如自残、出走、自杀等逃避痛苦。很明显,后者对青少年的伤害很大。有时候,一个鲜活的生命就会因此而匆匆终结。这就提醒广大教师和家长,一定要努力把握好青少年,特别是犯了错误的青少年逆反心理强、自尊心强的特点,尽可能采取科学的、人性的方式批评教育他们,而不要人为地增加他们的心理压力,甚至将他们“逼”向绝境。    
    实际上,即使考试不作弊,青少年日常的心理压力也很大。调查显示:当前,我国有20%~36%的中学生、16%以上的大学生有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10%~20%的青少年犯罪由心理障碍引起。可以想像,一旦他们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又必须接受严厉惩罚,所要承担的心理压力又会有多大。“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青少年心理问题的产生,与其教育环境、家庭环境和自身素质有很大关系。这就更需要广大教师和家长,把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做好。    
    一个人犯了错误还有改正的机会,如果生命逝去,那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够挽回的。在学校的一些重大考试,如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升学考试中,实事求是地说,不管我们采取什么样的监督手段和多么严厉的惩罚措施,考试作弊现象都不可能完全避免。这就势必产生出一批由于种种原因而考试作弊,并被抓获者。鉴于已经发生的悲剧,我以为,教师在批评甚至惩罚他们时,一定要兼顾及时、有效的心理疏导,使学生既能知错改错,又能坦然面对明天的生活。    
    教育指南    
    考试作弊之后,因为害怕承担相应的后果,而通过自杀一了百了,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发生在兰州市的这两起悲剧,实际上只是青少年自杀问题的冰山一角。在考试作弊之外,还有其他很多事情,也会让孩子走上自残、自杀之路。比如,考试成绩不好,害怕家长的责难;犯了错误,害怕家长的惩罚等。    
    那么,怎样做才能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呢?至少,降低这类悲剧的发生率,使尽可能少的家庭,不会因为孩子的自杀而陷入悲恸欲绝的境地。    
    在我看来,除了文章中所说的心理疏导,培养孩子勇于承担责任的意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因为这些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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