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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中国水利》,第278页。
② 胡昌度:《清朝的黄河治理》,第508页。不过到了19世纪,将黄河与大运河交由同一个官衙负责的体制,可能已经妨碍了清政府取得最佳效益。到了那时候,黄河水利已从属于保持大运河畅通的工作。这样,清廷就尽全力治理黄河淤塞,防止河水泛滥,生怕那条被视为帝国命脉的大运河因此不能保持贡粮运输的畅通。所以,黄河沿岸的灌溉工程便遭到了轻视,结果损害了农业生产。而且,清初河道总督的强有力的管理制度渐渐松驰起来,地方政府对漕运的财政负担加重了。士兵漕卒船工人数激增,漕粮的散失和被窃日益严重。到19世纪中叶,对大运河的管理几乎如同对盐课的管理一样不可收拾,漕粮的浪费严重到每一石实际运到京城的大米的成本四五倍于市价。然而,清廷既然在建立黄河与大运河的联合管理上投入了如此巨大的努力,以致干脆就不接受改用海运的意见。顺治、康熙年间最初的那些成就的重大影响,加之他们不愿更改“祖宗家法”,都使得嘉庆和道光等皇帝对放弃已经变得代价极高的内河航道犹豫不决。这条航道已耗尽了江南的财源。詹姆斯·蒙特尔·波拉切克:《19世纪初中国文人政治中的文人团体》。
① 1578年,中国在册人口 16692856口,耕地总数7130976顷。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15页。
② 奥克斯南:《马背上的统治》,第218页。1647年,山西巡抚上奏说有荒地75525顷。同年,湖南巡抚报告说当地田宅荒废,城镇空寂;在四川,野兽漫游街市,夜入村落。1647年一年,某县有42人丧生虎口。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12页。
③ 米勒:《派系斗争》,第72页。里甲制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里。里长每年应由不同的户主担任。里长职在“敦促”其他户主由里长经手向政府交纳赋税,不过里长常常成为政府向这一组人户征取赋税的人质。到明朝末年,里甲制度逐渐被地丁合一的赋税所取代,后者直接分摊于地亩,而不是向介于个体纳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里”这类中介体征收。沃特:《作为社会政治制度的衙门》,第51—53页。关于1644年重编赋役簿的最早建议,见李华:《清代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第102页。
④ 《赋役全书》估计是1646年汇编成书的。它包括各省田赋役钱额、耕地总数、服役丁数,以及上供钱物数。它的副本依令发往各州县供地方官参考,同时还在各地的孔庙存放一本,以便儒生查阅。所有这一切事实都意味着除加派外,各地仍应用万历旧额征敛赋税。实际上,有时户部命行省按万历旧额征敛赋税外,仍加派“辽饷”。这就是说,天启、崇祯年间的加派虽未开征,而万历年间的加派却已开征了。根据1649年江西巡抚王志佐的一份奏章说,江西民户因赋敛过重,遗弃田地。他声称江西省的荒废土地已达半数以上。多尔衮因此下令罢辽饷之征,其时在1649年8月22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一辑,第152—153页。参见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84—85页。
①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01—208页;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7页。由于中国乡村地方结构极为复杂,可以预见,这两种理想的制度到1670年已互相融合,成为一种统一的却又互相区别的地方组织:北方的“里社”及旗地的“庄”,南方的“图长”或“牌头”。到18世纪初叶,至迟在1709年,这种新的统一的制度干脆就被称为保甲制。它同时兼有治安和财政两种职能,将控制地方(每户公开悬挂印牌)与征敛赋税结合在一起。咸丰以后,保甲制越来越表现为一种财政组织而不是治安组织,地方警察机构地保局则在替政府维护法制、维护地方秩序方面取代了保甲,地位日重。沃特:《作为社会政治制度的衙门》,第58页;《中国地方行政的理论与实践》,第356—365页;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62页;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 46—50页。
② 《世祖实录》第四十三卷,第509页,1649年6月3日诏。根据以前的法令,无主荒地应免费分给农民垦种(山东、湖南除外,那儿名义上仍收地价银)。例如四川,每户可分耕地30亩,旱地50亩,交换条件是垦户须入籍。政府保留土地所有权,耕地三年,旱地六年,待产权过渡后才开征田赋。参见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15页。
③ 仅在1652年一年,由于土地荒废,全国各省(包括北直隶)损失的田赋就超过银400万两。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13页;《江南地主阶级与清初中央集权的矛盾及其发展和变化》,第132页。
① 顺治年间共开垦土地164263顷,即每年约9125顷。康熙年间共开垦273671顷(每年4561顷)。不过,顺治年间开垦的大部分土地都变成了军屯地,农民成为屯户,被迫耕种这些屯田。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提供减税优惠,鼓励土地所有者自己开垦田地,仅1658年开垦土地的总数就高达98259顷。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33—135页。总的来说,新政府在登记明朝藩王所占土地方面,远比开垦另外的荒地或隐匿的地产来得成功。到1646年,上报本县明朝藩王土地总数,已经成了县官们最平常的政务,有时清廷就籍没这些土地,赋民收租,以充军费。见故宫博物院:《清代档案》第四辑,第150—152页。
② 黄汉良:《中国的地税》,第58—60页。
③ 魏象枢,山西人氏,满清首榜进士,1646年会试、殿试及第。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第848—849页。
④ 《世祖实录》第五十七卷。第19—20页。魏象枢并不是唯一提出实行这种改革的臣僚。从1651年农历八月开始,江南臣僚就不断上奏,指出江南登录田地中的不法现象。据了解,富豪人家通过贿赂官吏,千方百计地使他们的土地逃避登录,已开垦的土地也未被登记入册。因此有人提议要进行广泛而准确的土地测量。西村元照:《清初的土地丈量》,第425—426页。
① 马德林·H·齐林:《火耗归公》,第7页。
② 1648年,六位按察使和御史被革职或贬秩。1649年,按察使周石可以受贿论死。吕元骢:《清初(1644—1660)的御史、摄政王和皇帝》,第84—85页。
③ 《世祖实录》第五十五卷,第13页。
④ 张其昀编:《清史》第一卷,第49页。
清洗都察院
洪承畴特别关心都察院吏治腐败的情况,因为他现在是都察院长官之一。所以可能是他首先提议的,三个新上任的汉人长官在北京火神庙召开了一次秘密会议,来评价目前在都察院供职的官员的功过。⑤这次秘密会议的结果是,几天以后由洪承畴突然宣布在对都察院进行大规模清洗。现任御史 11人“外转”, 2人迁官,同 时,22名新委任的御史准备就职。①
显然,洪承畴和另外两个大臣希望通过这种秘密谋划的突如其来的清洗活动,使得被罢免的御史长时间内不知所措,无力反击。但是,有一名被“外转”的御史马上起来抵制。此人就是张煊。他在明代末年河南道御史任上就以论劾廉正而建立了名声,现在他一听到自己外转的消息,就写了最后一份弹章。②他弹劾的对象是那最易招致物议的三位新大臣。他条列陈名夏十罪、二不法,指责他“谄事睿亲王”,因而骤迁尚书,“夤缘夺情,恤典空悬”。③紊乱铨序,且“结党营私”。④最后,张煊讲到了火神庙的秘密会议,控告陈名夏、洪承畴和陈之遴为谋反集团:“屏左右密议”。这最后一条论劾还附带有一个实证,说洪承畴未经事先奏明,就将母亲送回了福建祖籍,似乎是在预先将她安置到安全地带,以待某个南明阴谋小集团在北京策划政变。⑤
洪承畴确实将母亲送回了原籍,但他坚决反驳关于密谋的指 控。他解释说,大臣们在火神庙会议是为了甄别诸御史。①不过,此案是非曲直尚未判定。陈名夏有一个势力很大的伙伴,就是他的搭档、吏部尚书谭泰。陈名夏对谭泰的腐败行径助纣为虐。自然,如果有关陈名夏铨选不公的论劾被证实的话,谭泰也会被谴责为无能。也许就是因此缘故,谭泰亲自策马去皇帝狩猎的驻跸之所,对张煊的弹章提出质疑,并反过来指控张煊因被洪承畴免去御史,挟嫌做不实之劾。②次年皇帝与朝臣坦率地谈到谭泰的这次晋见,根据皇帝本人的回忆:
其时朕狩于外,一切政事暂委之和硕巽亲王满达海。王集诸王大臣逐件审实,遂将名夏、承畴羁之别所,拨兵看守,以事关重大,驰使奏闻。谭泰闻之,艴然不悦,遂萌翻案之心,及朕回京,敕诸王、贝勒、贝子、公、侯暨众大臣质审廷议,谭泰咆哮攘臂,力庇党人,务欲杀张煊以塞言路。诸王大臣惮彼凶锋,有随声附和者,亦有袒首无言者,内亦有左袒者。入奏之时,朕一见罪款甚多,不胜惊讶,谭泰挺身至朕前诳言,告词全虚,又系赦前。诬陷忠臣于死罪,应反坐。③
于是,不管是被说服了或是受到胁迫,议政王大臣会议接受了谭泰的意见,1651年7月15日,宣布陈名夏和洪承畴无罪。上疏弹劾 也们的张煊,则被认为“心怀妒忌,诬蔑大臣”,判处死刑。①
⑤ 同上书,第3722页。
① 张其昀编:《清史》,第3722、3785页;《世祖实录》第五十七卷,第11页;谈迁:《北游录》,第362页。“外转”制度最初是为了使中央政府的官员获得实际经验而置立的,并不一定就是一种惩罚。实际上,它还相当于一种升迁,并给了外转的官员一个杂敛所出之地。到1653年形成“内升外转”制时,它意味着让以文才入选翰林的臣僚去经历行省的实际管理。不过,虽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