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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一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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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己而以物为法者也”。史记说他“学黄、老道德之术”,是有根据的。
然而荀子却把他作为一个法家去批判: 
“尚法而无法,下修(不循)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 
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是慎
到、田骈也。”(荀子非十二子) 
“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 由法谓之, 道尽数矣。”(解蔽) 
“慎子有见于后,无见于先。。。有后而无先,则群众无门。”(天论) 
由这些话看来,荀子所不满的,主要还是慎子的道家的态度,证明了慎
子确是天下篇所描写的那样的道家的慎子。
慎子书早佚,现在的“通行本,分威德、因循、民杂、德立、君人五篇, 
严可均(四录堂本)、钱熙祚(守山阁本)、缪荃孙(四部丛刊本)从群书
治要辑出知忠、君臣二篇,并旧有者为七篇。书虽非伪,而断简残编,亦非
秦、汉旧观。”(罗根泽慎懋赏本慎子辨伪,燕京学报第六期) 
慎子是由道到法的过渡人物,他的思想具有道法两方面,但其法家思想
却是由道家的天道观导出的,故他不仅言“法”,也兼言“势”。所以说: 
“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
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慎子因循) 
这显然是从道家的天道观出发而推及于人事。天下篇所谓“齐万物以为
首(道)。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载之,地能载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
不能辩(平)之”,恰好是“天道,因则大,化则细”的注脚。天地的“覆”、
“载”,只能各以其一德而及物,故说“化则细”。“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辩
(平)之”,故须“因”,“因则大”,故“能包之”而“无遗”,一任物
之自然。
应用于人事,就是一任人之自为,不欲“化而使之为我”。所以说:“选
则不遍,教则不至,道则无遗者矣”,“齐万物以为首(道)”。因此,其
所谓“齐”,就不是机械的齐,而是“斩而齐”(荀子荣辱篇,“斩”读如
“儳”,“儳”,互不齐也)之“齐”,也即是“差差然而齐”(同上正名) 
之“齐”,故曰“维齐非齐”(同上王制)。物万不齐,不能强之使齐,所
以主张“因”,而反对“化”。
“因”,就要承认客观的现实。所以必须“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冷
汰于物,以为道理”。他的“法”“势”理论,大抵是由此出发的。
“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明君动事分功必由慧, 
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威德)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同上) 
“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君人) 
“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
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君臣)

“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
法争,其乱甚于无法。”(类聚五十四、御览六三八所引) 
“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
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类聚五十四所引) 
“礼从俗,政从上,使从君。”(类聚三十八、御览五二三所引) 
在以上数则中,值得注意的有如下几点:第一,所谓“定赏分财必由法”,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事断于法,。。法之所加,各如其分”,“据
法倚数以观得失;。。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云云, 
可见慎子怎样的重法,并怎样把法和财产关系联系在一起,荀子说他“尚法”, 
确有根据。第二,慎子一方面“尚法”,另一方面也言“礼”。可是,“法
不遗爱”,便可以“刑上大夫”;“礼从俗”,便等于“礼下庶人”。从他
说的“礼从俗,政从上,使从君”讲来,他的理论是矛盾的。一方面看到贵
族的没落,显族的抬头,肯定君臣上下的秩序,承认“君长”“以道变法” 
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不抹杀在下者“莫不自为”的“人之情”,反对“化而
使之从我”。这大概就是荀子所指称的“不循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
取从于俗”,也就是荀子所指斥的“尚法而无法”、“不可以经国定分”。
第三,所谓“凡立公所以弃私”,“立法而行私,。。其乱甚于无法”,这
正是“公而不党,易而无私”,“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的精神。而所谓“弃
知去己”,即是法家的大公无私论。其主旨在于克服旧贵族的偏爱成见—— 
私情私智;引而推之,得出了“笑天下之尚贤”的结论。在这里他又主张“无
贤不可以无君”,而一君之智也不足尽赡天下: 
“多贤不可以多君,无贤不可以无君。”(荀子解蔽注所引) 
“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也。以未最贤而欲以善尽被下,则不赡矣。若使
君之智最贤,以一君而尽赡下则劳,劳则有倦,倦则衰,衰则复反于不赡之
道也。”(慎子民杂) 
慎子所处的时代,正是他所谓“诸侯力政(征),人欲独行以相兼”(文
选东方朔答客难注所引)的时代,富力“相兼”,正是当时社会变革的特征。
于是他就认为“人莫不自为也”,而主张“定赏分财必由法”,即以法定“分”, 
而承认私有财产权。这一点,李悝在法经上给以条文的保障,而慎子则在思
想上给以理论的根据: 
“慎子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
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
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吕氏春秋慎势) 
意林引尹文子有类似上面的文字,是作为彭蒙的话记述的。后来荀卿论
礼的起源也说是起于定分息争;可见这是一种反映时代的思想,不是彭蒙、
慎到一派所独有的。
明慎懋赏伪作慎子内外篇,并为作传, 谓“慎子专言法”,其实不确, 
慎子除言法外,也讲到礼及势。其主张势治的文字,韩非子曾引了他的一段
话如下: 
“慎子曰: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螾蚁同矣,则
失其所乘也。故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
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
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于风也;身不肖而令行
者,得助于众也。尧教于隶属,而民不听,至于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

则止。由此观之,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诎贤者也。”(韩非子难势) 
这一议论,出于“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笑天下之尚贤”的慎子, 
是很自然的。因为他注意古代公权制度的现实,自然会注意到“势位”、“威
势”以及“权”、“柄”,因而不重视贤智或反对尚贤用智(所谓“知不知, 
将薄知而复邻伤之也”)。他的主“因”反“化”的前提,又必然导出势治
主义的结论,以与德治主义相对抗。这种主张,后来为韩非所接受,他特地
写了难势一文替慎子辩护,就是明证。

第二节 前期法家及其历史的觉醒(下) 
从春秋中叶以来,“法”与“礼”的思想斗争已经开始。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
耻且格。”儒墨也在这“齐”的意义上展开斗争。因为儒家主张的“齐之以
礼”的“齐”,是以先天类别来作贵贱的标准,墨子主张的“兼以易别”的
“兼”(“齐”的另一规定),是以后天的智能来作贵贱的标准。礼、法的
思想斗争即由此演变而来。如果以先天的“氏姓”为区别贵贱的标准,则在
氏所以别贵贱的社会,“齐之以礼”的形式规范,即根据先天的不齐来规定
后天的不齐,后天的制度(礼)便合于先天的阶级划分。因此,阶级的不平
等是合理的,不齐亦齐,故曰“斩而齐”,又曰“维齐非齐”。如果以后天
的智愚贤不肖为区别贵贱的标准,则人类便没有先天的身分上的不齐,可以
“法”的形式“一之”。此所谓“一”仅就形式上的身分而言,而实质上的
不齐则非所问及。法家即强调了破除氏族鸿沟的形式的“齐”,而把“一” 
作为绝对的平等看待。上面引文“有耻”与“无耻”之分,即认为先天的身
分存在与不存在可能在财产所有方面有不可争与可争之别。法家从尽地利与
土地私有出发,原则上承认争其可争,方法上主张制定“私法”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此,“齐”便成了古代形式平等的民主思想。在“亚细亚的古代” 
中国社会,由于过时的氏族约束,这一“法”的建立的历史形成长期的斗争
史(中古封建由于保存了古代的氏族遗制,私有的法律观念仍然薄弱)。
从吴起之“废公族”和商鞅之“刑公族”以及吴起之遭公族射死和商鞅
之遭公族车裂,可以看出古代秦、楚的法家和公族之间的矛盾。现实的历史
悲剧使法家成为古代悲剧历史的主角,他们代表了古代社会的历史觉醒的人
物。
这种新旧势力的斗争,恐怕要继续到秦的统一六国时新的完全胜利为
止。书缺有间,现在尚不能作详悉的系统的叙述;不过,在不完全的文献上, 
秦、楚之后,我们还可以看到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的喜剧(武灵王十九年,公
元前三○七年)。胡服骑射,不仅涉及“礼”的问题,而且也涉及军制以至
赋税的问题,在旧氏族贵族看来,是很重大的一种变革。这次变革的特点, 
在于不用刑罚而以说服,并且在说服中应用了法家的理论,这也表示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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