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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一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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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这里可以拿“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作为注脚。
社会的“不争”,社会的无对立关系,又可以从“不尚贤”和“为”这
两方面看出来。在老子说来,不尚贤,那么聪明人便造不出“大怨”来,即
聪明人便不能占有着生产资料而居奇起来;“为”,人人既然都劳动,那么
劳动力便不能被人所占有。这不是氏族公社时代生产方式的影子么?老子又
说:
“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慈,故
能勇;俭,故能广;不敢为天下先,故能成器长。”(王弼云:成器为天下

利,为物之长也。)(六十七章) 
“慈”谓无对立之相,无对立乃是超斗争,即无所谓勇(力);“俭” 
谓不求发展增殖,无发展增殖,即无所谓广(繁殖);“不敢为天下先”谓
不敢创“大怨”而统治人,所以能成器,不长自长。在“有之”的社会,有
对立物,有力者胜,好像是勇,然而社会发展却是相对的(克),勇可变为
不勇,若根本无对立相,是谓绝对的契合,勇与不勇相同,皆勇。在“有之” 
的社会,有发展之相,增进生产即为繁随,然而发展是相对的,繁殖可变为
不繁殖,若根本无发展相,是谓绝对的进化,进化与退化相同,皆进化。在
“有之”的社会,人们争为社会经济的占有阶级,能创“大怨”即能广造器
具,社会就有了统治者,然而统治是相对的,统治可变为被统治,若根本无
统治,是谓绝对的“先”,统治与被统治相同,皆统治。
由这样看来,曰“慈”,曰“俭”,曰“不敢为天下先”,虽然有较广
泛的意义,可是在经济上讲来,也自能适合。因为从氏族公社的生产方式, 
发展而为奴隶制社会的生产方式,提高了社会的生产力,增进了社会的生产, 
从经济史讲来,这是必然的发展规律,可是基于这种发展而来之社会关系却
是所谓“大怨”的社会关系。老子的理想是欲从这样的社会经济的物质条件
上,倒行而复归于“始制”。
“始制”社会破坏后的社会,一切都与“始制”相反,样样都是对立的
社会关系,所以老子说: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 
(五十七章) 
“大怨”形成,一方面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化,而他方面生产者的劳动
力被奴役化,两种对立物自然成为社会基本的忌讳关系,所以社会大部分生
产者“弥贫”了。
生产方式根本有了转变,生产力便同时增进,劳动器具也同时改进(例
如从经济史讲,铁器成为这个社会的指导的物质器具),社会物质的财富便
扩大了,可是社会的组织便入于阶级斗争的时代了。
生产力的增进,是以社会的分工为其必要条件,“伎巧”便是社会分工
后的专门技术。同时交换关系发生,商品便相互对立着,进入于交换关系之
中。最初的“眩惑于我们眼前的商品偶像迷”便扰攘于这样关系之下。
这里所谓奇物,很明显地不是劳动生产物本来自然的形态,而是超自然
的价值形态。一张棹子当其成为商品时,不但直立着,而且头朝地足朝天倒
立起来,成为偶像的棹子。这不是奇物么?这种不但是物,而且是奇物,指
着什么呢?一句话:“商品”!物件惟成了商品,才发生相互对立以至于滋
扰的关系。因为“奇物”既然是超自然的东西,它便为人所注意来争相以“伎
巧”实现了。
“人多伎巧,奇物滋起”,不是明白地影射出“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
存立条件”这样社会关系么? 
在“多忌讳”的社会,被奴役的劳动者是常遭杀害的,所以说“有弃人”, 
在“奇物滋扰”的社会,剥削阶级以获得利润为目的,所以说“有弃物”, 
老子说: 
“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二十七章) 
生产方式变革之后,“生生之厚”自是必然的趋势,可是: 
“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人之生,动之死地,亦十有三,夫何

故?以其生生之厚。”(五十章) 
可见社会的“弃人”之多了!这与“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互
为注脚。
老子最露骨地痛斥私有生产资料的有闲阶级,说他们“服文彩,带利剑, 
厌饮食,财货有馀,是谓盗夸”。这不是非难剥削关系么?然而被剥削者则
是“田甚芜,仓甚虚”(五十三章)了! 
毕竟这样的社会是相对的,剥削者是不能永久的。在社会演进之下,剥
削者将为自己掘墓。所以说: 
“持而盈之,不如其己;揣而锐之,不可长保;金玉满堂,莫之能守; 
富贵而骄,自遗其咎!”(九章) 
“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欲得,私有之义)。”(四十六章) 
老子这样地咒骂所谓“文明”的社会,然而他的根本上的办法,却从历
史主义地主张: 
“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十九章) 
“巧”见民多伎巧的解释,“利”见“有之以为利”的解释。

第五节 老子的国家学说
前面已经指出,老子的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是氏族公社的社会。这种社
会没有在经济上发生矛盾对立的关系,因而也没有代表经济利益的阶级制
度,氏族公社虽有长者制,然而是全体成员推选的公仆。既没有阶级,便无
须有统治阶级。所以调和阶级冲突而超出社会的那种力量(国家),便根本
不存在了。老子说: 
“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二十八章) 
“朴散则为器”,指无名之制转入有名之制;大制即“始制有名”之始
制。这原始的制度根本没有阶级的割裂和对立。所以虽有长者,然“长而不
宰”,即是说长而不统治。老子又说: 
“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后之。是以圣人处上而民不重, 
处前面民不害,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六
十六章) 
氏族公社的社会关系,实质上人人皆平等劳动,平等享受,无所谓上下、
先后的对立条件,所以也没有上下、先后的观念。公社长者并没有调和利害
冲突的统治权,所以人不以为重,同时也不以为害。这里重与害的观念是对
立物;如果有阶级的利害冲突,自然必须一种力量做调和的作用,那么社会
一部分人必然地拥护这种力量,反之别一部分人必然地反对这种力量,因为
“和大怨,必有馀怨”。可是在“始制”或“大制”的社会关系之下,根本
没有利害冲突的割裂形态,所以重与害的对立观念,自然没有形成为社会意
识形态,故曰:不重不害。这样,公社成员便把有经验的长者推举出来,并
且大家是爱戴他的。
注意“乐推”二字,这不是暗示私有财产社会以前之氏族公社的选举制
度么?
“治大国若烹小鲜,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 
非其神不伤人,圣人亦不伤人。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六十章) 
这是什么意义呢? 
我们知道在有国家雏形的古代社会,还不会使用高明的手段来维持统治
权,于是鬼神作用便渗透于统治权的作用中,这是历史上公认的事实。“天
子”便是这种意义下一个典型的名词。刑罚的神圣权力就靠鬼神的作用来维
持,尽管社会上是人伤人,却巧妙地说是神鬼的意旨。反之,在氏族公社时
代,社会没有对立的基础,没有统治权,没有刑罚,所以“圣人”不伤人, 
那么伤人的理论也就没有了。基本的问题在于:统治与被统治的两者对立没
有形成,无相伤的道理。所以无差别相而司契之常德才存在于无对立的同一
(交归)状态之下。
“其政闷闷,其民淳淳”。统治与被统治并未割裂的状态确是如此;“其
政察察,其民缺缺”,统治与被统治到了对立的状态也确是这样。
复次,我们知道国家雏形出现的社会,国家之间的战争非常剧烈,胜利
者常把失败者残杀以至征服,被征服者即变为征服者的奴隶,他们除为征服
者供牺牲之用,大部分从事于奴隶劳动,这是历史上无疑的事实。奴仆与俘
虏和古代的罪犯都是失了身体自由的人。所以老子中有这样的话: 
“大国不过欲兼畜人,小国不过欲入事人。”(六十一章)“兼畜”便
指征服后当做奴隶的使用,“入事”便指被征服后供仆役的劳动。兼畜、入

事即描写古代社会的生产关系! 
上面所谓“圣人不伤人”,所谓“长而不宰”,是和兼畜、入事的社会
相对立的。因为氏族公社时代,没有国家的雏形,那么杀伤以及宰治的社会
关系便不存在。这里宰字,顾名思义,实含着对待奴隶的行为。所以说: 
“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是谓袭明。故善人
者,不善人之师,不善人者,善人之资。”(二十七章) 
“美言(之)可以市,尊行可以加人。人之不善,何弃之有?故立天子, 
置三公,虽有拱璧以先驷马,不如坐进此道。古之所以贵此道者何?不曰以
求得有罪以免邪?故为天下贵。”(六十二章) 
奴隶的劳动同于牛马,这是社会的“弃人”;“不善”或“有罪”是奴
隶在行为上的定义。氏族公社时代,没有国家的雏形,善与不善,有罪与无
罪等等对立的形态不存在,所以说“常善救人,故无弃人”。但是自社会有
“尊行”开始,即自有了超社会的力量的公权,人便可以加伤于人了。但是
这种公权未出现时,社会是没有统治阶级的,所以说“圣人亦不伤人。两不
相伤,故德交归焉”。
因为没有阶级,故曰: 
“挫其锐,解其分。”(五十六章) 
因为没有统治与被统治,故曰: 
“和其光,同其塵。”(同上) 
因为根本没有部落间的争夺,故曰: 
“塞其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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