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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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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布店成为专门的手工业行业。当时苏州有踹坊四百五十余处,每个踹坊各有踹匠数十人不等。踹坊多由包头开设,包头置备平整布匹所需的菱角状巨石、木滚等生产工具以及房舍,招集踹匠,然后向布店领取布匹进行加工。踹匠来自江南江北各县,多是单身前往,由包头提供住房并垫支柴米银钱,显然是无任何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踹匠每踹布一匹,得工价银一分一厘三毫,除偿还包头垫支的柴米银钱,每人每月须向包头缴纳银三钱六分,作为使用房舍及生产工具的费用①。苏州染踹业中,包头虽然也是向布店领取原料进行加工,但性质与丝织业小机户为账房“代料”完全不同。因为小机户是以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劳动为主,并且“无甚资本”,只雇少数机匠作为辅助劳动性质的助手,属于在家内为账房工作的工资劳动者,而包头并不从事生产,从他能够招容数十名踹匠,并提供房舍、生产工具以及垫发柴米银钱来看,是拥有相当的资本的。包头凭借房舍及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剥削踹匠,剥削率也是相当高的,据学者计算,包头每月对每名踹匠的剥削总值相当于踹三十三匹布的工价。此外,踹匠也受到布商的剥削。包头与布商分别占有生产资料中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共同参与瓜分踹匠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情况并不能改变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性质。
  清代由于对铁矿采铸的控制比较松弛,民间冶铁业有很大发展,广东的冶铁业的发展尤其显著。雍正后期,广东已有冶铁炉五六十座,用工不下数万人①。乾隆时期,佛山镇已有“炒铁之炉数十,铸铁之炉百余,昼夜烹炼、火光烛天”②。在广东民间冶铁业中,都是“富者出资本以图利,贫者赖佣工以度日”③。投资者与雇工之间是很明显的雇佣剥削关系。清代冶铁业主要以木炭作为燃料,只有靠近山林的铁矿才可能开采鼓铸,铁场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一个铁场大约有司炉者二百余人,掘铁矿者三百余人,汲水者、烧炭者二百余人,并有驮牛二百余头,舟船五十艘。“计一铁场之费,不止万金,日得铁二十余版则利赢,八九版则缩,是有命焉”④。这种铁场已经是⑤ 张瀚:《松窗梦语》卷6《异闻记》。
  ① 《雍正硃批谕旨》第42 册,《浙江总督李卫奏折》。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52《户政》,鄂弥达:《请开矿采铸疏》。
  ② 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5《乡俗志》。
  ③ 《皇朝经世文编》卷52《户政》,田畯:《陈粤西矿厂疏》。
  ④ 屈大钧:《广东新语》卷15《货语》,《铁》。
  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了。
  陕西、云南、四川、湖南等地的冶铁业发展也很迅速。特别是陕西南部的秦岭和大巴山地区,铁矿靠近老林,便于就近烧炭冶铁,并且这些地区聚集了大量流民,劳动力资源也非常充足,所以冶铁业相当兴盛。在陕西的盩厔(今周至)、留坝、略阳、定远(今镇巴)、凤县等地,有铁厂数十处,仅凤县一地就有铁厂十七处,柴厢十三家⑤。在陕西,冶铁炉一般高一丈七八尺,每炉可冶炼矿石几百斤。炉前由十几个人轮流拉动风箱,炉火昼夜不断,还要有专门辨火候、别铁色的技术工匠。通常一炉需要佣工十几个人。再加上运木装窑烧炭、开石挖矿以及运输矿炭,则“供给一炉所用人夫须百数十人,如有六七炉,则运作佣工不下千人”。一些大的铁厂有二三千人,小厂也有千人或数百人①。投资铁厂的,大都是外来客民,他们“携带工本,雇募匠役”②。他们与铁厂中的工匠之间显然是雇佣剥削关系。这些投资者的资本都比较雄厚,“凡开厂之商,必有资本足以养活厂内之人”③。清代陕南地区的冶铁业中也已经出现了处于萌芽状态的手工工场。
  清代陕南大巴山地区,还有大量的纸厂、木厂、耳厂等,各厂多者数百人,少者也有数十人。以纸厂为例,大巴山区竹林茂密,造纸原料极为丰富,而且成本低廉,非常适宜开设纸厂。在陕西西乡有纸厂二十余处,定远有纸厂一百多处,洋县有纸厂二百余处。厂主和工匠大都来自四川、湖北两省。厂主出资办厂,工匠以出卖劳动力为生④。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这类纸厂中已经出现。
  铜矿的采铸是在清代发展得很快的一种矿业。清代的铜矿主要集中在云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湖南等省,特别以云南的铜矿发展最快,也最著名。
  据官方估计,云南铜矿盛时有大铜厂四十八处,每厂雇佣矿工七八万人,小厂也在万人以上,“合计通省厂丁,无虑数百十万”⑤。
  云南铜厂的矿工,“非独本省穷民,凡川湖两粤力作功苦之人,皆来此以求生活”①,大都是一些靠劳力谋生的无产者。但是按照领取报酬的不同方式,他们又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招募砂丁”,或叫做“月活”。这类矿工“无论有矿无矿,月得雇价”②,按月领取货币工资。他们去留随⑤ 卢坤:《秦疆治略》,“凤县”。
  ①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② 《清代的矿业》第518 页,中华书局1983 年版。
  ③ 《三省边防备览》卷11《策略》。
  ④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卷11《策略》。
  ⑤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6,唐炯:《筹议矿务拟召集商股延聘东洋矿师疏》。①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9,岑毓英:《奏陈整顿滇省铜政事宜疏》。
  ②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其自便,往往视铜厂的兴衰变化,“来如潮涌,去如星散”,显然是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③。他们与矿主之间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另一类矿工叫做“亲身弟兄”。他们是“其初出力攻采,不受月钱,至得矿时,与硐主四六分财者”④。他们虽然也是以劳力谋生,但他们的劳动力不是作为商品出卖,而是类似于作为股份投入,并且像股东一样要承担开采风险,只有在开采成功的情况下才能指望报酬,因此不可能去留自便,而是对于硐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领取报酬的方式也类似分享红利,是与硐主按四六比例分割矿砂,而不是领取货币工资。所以“亲身弟兄”的劳动不具有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性质。在云南铜矿中,矿洞之外的杂事都是雇用“月活”⑤,井下开采也有完全使用“招募砂丁”的,如香树皮铜厂“向无亲身弟兄,均系招募砂丁”⑥。可见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云南铜矿中是主要的生产关系。
  云南铜矿中有比较细致的分工。从采矿开始,矿井中有镶头负责技术指导,矿硐中又分数路开采,每路为一尖子,每尖有领班一人,负责督促矿工并协助镶头支设镶木。开采面上,一人持钎、一人持锤、随时互换,称为“双换手”⑦。矿井中排水有龙手、换手,背荒有砂丁。在铜厂中,一座矿井就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经济实体,只能属于同一个投资人或投资集团所有,因为如果矿井分属于不同的企业主分别经营,则很难顺利地组织生产。所以,根据云南铜矿中井下开采的这种大规模的分工协作状况,可以认为已经具有手工工场的性质了。如果矿砂出土后的捶矿、洗矿、配矿以至冶炼的各道工序,都是在同一个企业主的指挥下进行,那么这种手工工场的规模就更大了。
  与云南铜矿相比,清廷对采煤业的控制要宽松得多。
  清代北方用煤比较普遍,北京更是“炊爨惟煤是赖”①。在北方的直隶、盛京、山东、山西、陕西等地采煤业都比较发达,尤其是在北京郊区更是兴盛。乾隆中期,北京郊区已有在采煤窑二百七十多座②。
  在北京西山门头沟的煤窑,多为投资者集资,向地主承租土地进行开采,采取分股合伙的制度。如嘉庆元年(1796),一座叫戏台窑的煤窑,就是由投资人焦士琮等十人集资开采。合同规定,其窑分为九百四十日个“日分”,地主得一百四十日,作为地租,剩下的八百日,由集资人按股份多少③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④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⑤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⑥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⑦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① 康熙《宛平县志》卷6《艺文》,卫周祚:《罢玉泉山烧炭纪事》。
  ②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 卷320—321 页。
  分别占有若干日分。③门头沟煤矿所雇用的矿工,多系无籍流民,他们以出卖劳动力为生。每年七月以后,窑主“按公平时价,雇人工作”。到次年五月,估计京城内外各煤厂煤铺俱已储存足供五、六、七月所需的煤炭,煤窑就暂时停工,“以避盛暑煤毒”,矿工“即行散工”。可见这些矿工是具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他们与窑主之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门头沟,还有少数矿工属于“关门锅伙”,即被窑主诓骗入窑、勒逼工作、丧失人身自由的奴隶劳动力。不过这种情况在当时也属于非法,遭到官方查禁,因此并不妨碍门头沟煤窑中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的存在。
  清代在内地的手工业中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以四川的井盐业最为显著,以下设专节论述,此处不赘。
  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清代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较之明代虽然有进一步的增长,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仍然是十分缓慢的,其程度也是非常有限的。
  从广度来看,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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