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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等收入增加四十七万二千二百九十六石。财政收入的增加不仅使清朝的国库日趋充盈,有利于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使清皇朝的统治日趋稳定和巩固,同时也为进一步开展财政改革和常规财政收支制度的确立准备了条件。
清前期的财政收入和税制清初恢复财政的措施虽然收到了效果,但是随着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的结束和进入经济稳定发展新时期的到来,原来战时财政的措施已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作为清初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赋役制度的弊端已日益突出。顺治年间颁布与修订的《赋役全书》,由于按丁征银税制的缺陷和胥吏的作弊,不仅使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官吏的营① 《清世祖实录》卷76。
② 《清世祖实录》卷102。
③ 《清世祖实录》卷121。
④ 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3。
⑤ 《清世祖实录》卷61,页16。
① 《清世祖实录》卷130,页17。
私舞弊和贪污自肥。为此,清朝对财政赋役制度作重大改革。康熙、雍正时期,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地,完成了自唐中期以来的赋役合一的改革。经此重大财政改革,终于清除了清初地丁两税分征积弊,确立并完善了清前期的常规财政收入与税制,从而为开创康乾盛世奠定了一定的财政基础。
在“摊丁入地”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还产生了以“耗羡”、“平余”和“漕项”为名目的田赋附加新税种。耗羡又名火耗,原系地方官借熔铸赋银折耗,在正额之外多征“火耗”以补亏耗之数。实际上各地税吏重加勒派,“数倍于正额者有之”①。雍正二年(1724)清朝推行了“耗羡归公”改革办法,规定火耗银据州县大小及需要酌情增减,俟府库充裕时可以停取②。其后并无停取,但民间负担“较之昔日减大半”③,成为田赋附加的一项合法税收。“平余”是清朝继“耗羡”归公改革之后的“平色之余”的新税目。乾隆二年(1737)清朝宣布于耗羡之外,每百两增收的“平色之余”的银两,提解“六钱归公”④,成为各地方上缴正项钱粮时给户部的附加部分。这种解交户部附加的“交纳之项”⑤,有的在耗羡内划扣,也有的另立名目加征,称为“平余”,实际是田赋附加税的不同形式。漕项是随漕粮而征收的附加税,有轻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军行粮月粮,以及贴赠杂费等项目。由于这种附加征收,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征收解送手续苛烦,各地均要求将漕粮、漕项改折银两缴纳。因此到嘉庆年间,除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外,原交漕粮各省改以银折纳,称为“漕折”,所收漕项附加,也随同折银交纳。
盐课税是清前期仅次于田赋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清初的盐法,沿袭明代制度,按引征课,称为纲法,也叫“引岸制”。纲法规定灶户纳税后,方允许制盐,所制之盐也不能擅自销售。盐商纳税后,领得“引票”到指定的产盐区领取熟盐,再行销到指定的区域。其引课税率,初期较轻,如淮南每引征银六钱七分,淮北每引五钱五分,但其后日渐增加至一两一钱七分至一两五分不等。①盐课税是清朝向食盐消费者间接征收的税项。其特点是按行引实数征税,因此它与田赋、漕粮按固定额数征收不同,全国盐课税的总收入的趋势是不断增长的。顺治初年为五十六万两,至乾隆十八年(1753)已增加至七百零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一两②。
关税是清财政收入中的商品通过税,包括内地关税和海关税。内地关税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27《条陈耗羡书》。
②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纪耗羡归公》。
③ 《雍正硃批谕旨》。《高成龄雍正二年九月十四日折》。
④ 《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⑤ 《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①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8《征榷》8,《盐法》。
② 《清史稿》卷122《食货·盐法》。
又称钞关或常关税,按其所属系统又分为户、工两种税关。各关除征收正税外,还有关税盈余和杂课。关税盈余是关税正税之外的附加税,雍正七年(1729)曾确定上交盈余数额,成了固定的税目,杂课是各关正税之外的加征,有“楼税”、“签量费”、“饭食”、“客费”、“陋规索银”等名目。据统计清代前期内地关税乾隆时户关收入为四百三十二万余两,工关收入为二十七万余两③。清朝统一台湾后,康熙二十四年(1685)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设立海关,对进出口物品征收海关税。进口税率“为值百抽四”,出口税率“初为值百抽一点六,后改为二点六”④。随着对外贸易的增长,至乾隆中叶,关税收入已达五百四十一万五千两⑤。其中粤海关税收渐成广东地方财政收入之大宗。广东兵饷“不敷之数,在粤海关岁收盈余银两内酌筹拨给”⑥。海关税也已成为较重要财政收入。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杂赋也逐渐成为清代前期筹集财政收入的税项。各项杂赋的征收税目繁多,税率不一,数额不等。有的是定额包征,有的是不定额尽收尽解。征收之后有的解交户部,有的留归地方使用。据统计,乾隆三十一年(1766)清朝财政收入中的杂赋约一百四十九万余两,其中“芦课、鱼课为十四万两有奇,茶课为七万两有奇,落地、杂税为八十五万两有奇,契税为十九万两有奇,牙当等税为十六万两有奇,矿课有定额者八万两有奇”①。
清代前期,农业土地收益税的田赋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税源。但在农业经济恢复的同时,手工业与商业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因而至康熙中叶后,财政收入已呈多渠道税源并不断增长的趋势,从而为清前期财政税法的完善与财政收入的增加奠定了基础。自康熙二十一年(1682)平定三藩后,地丁银年收入二千六百万至二千八百余万两,留存地方支用约八百三十余万两外,再加其他收入,一年财政收入近三千万两。由于财政收入税制的确立和各项税法的日趋完善,清朝的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户部库存也日益充裕。“康熙六十一年(1722),户部库存八百余万,雍正间渐积至六千余万”②,及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又增至七千八百万”③两,清朝的财政状况已进入了最佳的鼎盛时期。
③ 乾隆《大清会典》卷75。
④ 即进口率4%,出口税率初为1。6%,后改为2。6%。参见《财政年鉴》上册,页407,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⑤ 《圣武记》下册,页473,中华书局1984 年版。
⑥ 《嘉庆户部则例》卷61,页18。
①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② 《圣武记》下册,页473。
③ 《圣武记》下册,页473。
清前期的财政支出和审计在封建专制的财政体制下,财政支出与审计是清前期历朝君臣治国的重点。通过对财政支出与审计的管理,清朝控制了国家财力的分配,调节中央与地方的财力流动,以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经过多次调整,清前期对财政支出立定有比较固定的项目。据《清会典》所载:“凡岁出之款十有五,一曰陵寝供应之款;二曰交进之款;三曰祭祀之款;四曰仪宪之款;五曰俸食之款;六曰科场之款;七曰饷乾之款;八曰驿站之款;九曰廪膳之款;十曰赏恤之款;十有一曰修缮之款;十有二曰采办之款;十有三曰织造之款;十有四曰公廉之款;十有五曰杂支之款”①。以上十五项,如按财政支出的性质和用途大致可划分为皇室经费、官俸支出、军费支出、工程与驿站经费、科场学校经费等五大类别。
皇室经费系指清朝皇帝及其家族开支的费用。举凡陵寝供应、宫廷修缮、采办织造和内务府经费,均被列为重要项目。经费来源除皇产贡赋、官庄地租外,部分是由户部指定从各省财政税收中解拨的税款。清朝定都北京初期,由于战争的破坏,财政入不敷出,皇室开支较省。据康熙二十九年(1690)的文件记载:“明光禄寺每年送内所用各项钱粮二十四万余两,今每年只用三万余两。每年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万余斤,今只用六百七十八万斤。每年用红螺等炭共一千二百八万余斤,今只用百万余斤。各宫床帐、舆轿、花毯等项,每年共用银二万八千二百余两,今俱不用”②。其中如光禄寺支用钱粮三万余两,仅为明代的八分之一③。然而自乾隆以后,随着皇室生活的奢侈腐化,皇室经费开支不断扩大。康熙帝时六次南巡,往返用度都由皇室财政支付,沿途并不铺张,所费仅一、二万两。但至乾隆年间,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统计,仅采办、织造与内务府等经费银已达八十二万一千零六十四两①。另外,乾隆帝六次巡游江南,每处所费竟在二、三十万两以上,与康熙帝相比,不啻超过十倍。皇室经费的恶性膨胀,至乾隆嘉庆后期已成财政腐败痼疾。
官俸之出是财政支出的主要项目之一。清前期官俸支出包括官吏的俸食、恩赏、养廉、公费等项。俸食是官吏的正薪,按爵位、职称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宗室之俸,共二十等,最高者是亲王,岁银一万两;世子六千两;郡王五千两;长子三千两;次子一千三百两;镇国公七百两;辅国公五百两;镇国将军一等四百一十两,二等三百八十五两,三等二百六十两。。最少者① 乾隆《大清会典》卷19《户部》。
② 《清朝文献通考·国用考》。
③ 《清朝文献通考·国用考》。
① 《圣武记》下册,页476。
是宗室弓骑尉八十五两②。除岁俸银外,还给俸米,每俸银一两,给米一斛③。二是公主格格之俸,共十四等。其俸银从岁支四百两至一百三十两不等。三是世爵之俸,共二十等。规定公,一等七百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