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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清廷法令保护的对农民超经济强制的搜刮,使农民过着贫穷困苦的生活。漕粮改折,将征收实物地租改为征收货币地租,从形式而言,无疑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但这项政策的出台,更是封建统治者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漕运无法维系而采取的一项应对之策,它从根本上代表了封建统治者的利益。而且在施行过程中,统治者更有意抬高折价,将严重的财政危机转嫁给广大农民,这种残酷的剥削,引起了全国各地的抗粮斗争。
票盐制的推行1。淮北率先改行票盐制。
对如何改革盐政,一般人认为“以缉私枭为治盐之要”,包世臣、魏源则指出盐政弊病症结不在于此,而在于吏胥的中饱、纲商的垄断、官商的勾结和营私舞弊。他们根据“裕课通商”的原则,主张改纲盐为票盐。
包世臣是清代较早提出推行票盐主张的人。他提出的办法主要有三点:第一,取消少数纲商的垄断,允许任何愿意经营食盐的商人领票办课,运销食盐,即使一些“担商”,也“听其肩挑售卖”。由于增加和鼓励经营者,必然扩大了盐业市场。第二,放宽对于运销地区、价格等限制,“票境之内,听其所之,不复问其卖价”。这是用放宽价格、扩大经营范围办法扩大市场。第三,减税降价以抵私,即以低价办法解决走私问题。他认为盐价降低后,票商有的可以“获利三倍,虽从前枭徒贩私之利不能及此”,“枭徒化为小贩”,走私现象可以不禁自止了。这实际是利用价格的杠杆作用,增加市场竞争。包世臣关于改纲行票的主张,实际上是要以普通商人的自由贩运来代替官商勾结的封建性商业垄断,并在其中贯以“利商”、“通商”、“用商”的观点。
魏源在其“改纲行票”主张中,突出了利商的思想。他明确地指出:“夫行盐原欲使商获利”①,“纲利尽分于中饱蠹弊之人,。。票盐特尽革中饱蠹弊之利,以归于纳课请运之商,故价减其半而利尚权其赢也”②;并且主张轻税,裁浮费,这样票商有利可图,经营食盐的商人增加了,靠价格竞争解决食盐走私,国家的赋税也就自然增加了。可见,在魏源的关于盐政改革主张中,虽然是以增加盐课为目的,但明显体现了重视商业资本的思想。
在经过一段议论和酝酿之后,两江总督陶澍在包世臣、魏源等人协助下,于道光十二年(1832)首先在淮北盐区改行票盐制。规定每票运盐10 引(个别州县以一引起票),任何人只要照章纳税,便可领票运输。票法和纲法,都是由民制盐、商贩、商运、商销的制度,区别就在于,纲商垄断并世袭其业,而票法则认票不认人,一般散商都可以经营,无所谓编册世袭的专商。改纲行票之后,封建官僚机构对食盐产销的干预削弱了,取消了纲商对食盐运销的垄断,降低盐税和盐价,普通商人经营食盐者多了,从而增加了食盐的贸易税,官府的税收亦增加了。改革后取得一定效果。姚莹在评论时说:“嘉庆、道光间,两淮盐法之弊极矣。淮北无商,陶文毅力行票法又转盛”,“夫票法之善,以去商贩之束缚而民便之也”①。到太平天国起义前,不仅淮北盐区的29 个州县改行票盐,而且在陶澍和继任的陆建瀛的推行下,两淮盐区都实行了票盐制度,无论大小商人只要购盐纳课,就可领票转运,在所规定的销区自由出售。其中淮南之盐行销于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广大地区。
及至太平军占领长江中下游一些地区后,淮盐,特别是淮南之盐难以运销,票盐制度未能继续推行,清廷盐课收入锐减。为解决盐课征收和盐的运销问题,清廷于咸丰四年(1854)实行“就场抽税”之法,又于咸丰七年(1857)改为“设局征税,令水贩就栈采买”,虽然有些成效,但是收效不大,而“以盐抵饷”之法还造成很大混乱。咸丰十一年至同治元年(1861—1862)清军陆续控制长江沿岸后,有些人随之主张恢复票盐制度。如同治三年(1864)任浙江巡抚的左宗棠就上疏要求在浙江试办票盐,第二年任闽浙总督后,又上疏请在福建试行票盐。两江总督兼摄两淮盐政的曾国藩则修改盐法,于同治二年(1863)核定淮(南)盐运行章程,得到清廷批准。后来,署两江总① 《筹鹾篇》,《魏源集》下册,第434 页。
② 《淮北票盐志叙》,《魏源集》下册,第439 页。
① 《皇朝经世文续编》第51 卷,第58 页。
督李鸿章,于同治四年至五年进一步改变票法,以解决盐课收入和运销问题。2。增加盐税是清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盐税是清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而增加盐税成为加强封建剥削的重要手段。除了征收盐税正额外,清廷从咸丰五年(1855)开始在全国举办“厘金”,共分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这样,关税、厘金与盐税、田赋成为清廷财政收入的四条支柱。盐税与关税、厘金,在岁收入中比重逐渐加大,并且日益超过土地税。
甲午战争后,清廷财政支出恶性膨胀,与财政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光绪二十一年(1895)到庚子赔款前,每年约差2000 万两,光绪二十八年(1902)庚子赔款开始后,就差3000 万两以上。为维护摇摇欲坠的腐朽政权,清廷加紧财政搜刮。首先就是增加赋税,向各省分摊。其次就是摊入盐税和厘金。光绪二十年(1894)盐税共收入674 万两,宣统三年(1911)增加为4631万两,约增加6 倍。
清廷主要是通过提高盐价来增加盐税。清代食盐销售实行包销政策,盐税由各包销商统一交纳,盐价为各包销商所垄断。从咸丰年起,清廷就不断增加盐税,随之,盐商也提高了盐价,即盐斤加价。盐斤加价是惊人的;两淮直隶等地,咸丰年间一般每斤盐约20 余文,后增至30 至40 余文;山西临汾则由16。7 文涨到34 文;福建由10 文增到20 余文。四川食盐咸丰年间起便销往湖北,每斤也从20 余文增到40 余文。河北文定县,光绪二十一年(1895)时每斤盐28 文,宣统元年(1909)加到44 文,1920 年增至银4 分8 厘,其他地方也都成倍增加。盐斤加价成为增加盐税的直接办法。北洋军阀时期的盐斤比清末更重,而且是全国的普遍现象,仅四川一地,盐的附加税项目竟有26 种之多,全国盐的正、附税,1926 年比1913 年增加4 倍。盐价上涨可想而知。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1902 年9 月16 日),《辛丑条约》签订后不到10 天,户部为了支付每年要偿还的2000 多万两庚子赔款本利,提出一系列增加捐税的项目,其中主要有“盐斤价值每斤再增四文”,并且向各省摊派款项。1913 年“善后大借款”之后,盐厘、盐斤加价则更成为各省军阀进行勒索的重要手段。
第三节近代河工的衰落鸦片战争后河工费的减少鸦片战争以后,清廷本已入不敷出的财政经济更是雪上加霜。为了解决财政危机,除了增加田赋、盐税之外,清廷还不得已削减了必要的开支。因此,在鸦片战争前占支出比重第二位的水利费用,主要是用于生产性支出的河工费与塘工费比重急剧下降。从同治二年(1863)以后,每年拨河工费仅50 至60 万两,正常的岁修无法维持,只能用于抢修。道光二十九年(1849)长江中下游六省遭受百余年来灾情最重的水灾,国家拨出河工与赈灾费用也仅数百万两。光绪十四年(1888),由于黄河在郑州决口,并且南侵运河,使运河沿岸成灾,原定山东河防费每年60 万两,结果又改为40 万两。河工费的大量减少,加上官员贪污中饱,实际用于河工工程的费用就更少,这是近代河工衰落,反利为害的重要原因。
地主阶级改革派的努力河工与漕运和农业都密切相关,历来受到重视。为革除河工弊政,遏止水害,包世臣、林则徐、魏源等地主阶级改革派,不仅提出积极的主张,还身体力行,作出一定成绩。
包世臣指出治水不能单纯地防水患,而应该把除水害和收水利结合起来,以增加农业生产来治水。这些兴治水利的主张是积极的、建设性的。魏源在诗中写道:“急卖田,急卖田,不卖水至田成川。谁人肯买下河地,万顷膏腴不值钱。”①痛陈水利失修对农田之害。他认为河水为患的原因,天灾是一个方面,人祸,即河政的腐败和豪右的垄断水利则是更重要的原因所在。他指责河吏的管理水利和豪右的垄断水利,是“惟许害民,不许利民,旱则益旱,涝则益涝,人事突然,天则何咎?”②认为改善河政,对于解决清廷财政危机和改进农业生产有重要意义,“欲兴水利,先除水弊。除弊如何?曰:除其夺水夺利之人而已。”③他把兴治水利同革除河工弊政联系起来,把发展农业生产与社会改革联系起来,是切中时弊、有见地的。
林则徐作为近代中国最先睁眼看世界的地主阶级改革派和爱国者,不仅在漕运、盐政等财政经济改革中提出积极措施,而且在他担任地方官职的40多年中,积极实践他改革河工弊政的主张。首先,对河工弊政加以革除。河工用料上贪污是河工弊政主要表现之一。林则徐亲自逐一查看修防、堵口的料垛,不仅禁止贪污现象的发生,也保证了河工用料的质量。他注重工程质量,尤其在竣工前,总是亲自验收,对于马虎从事的属吏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不讲情面,并且令其重新返工。在河工费的使用上,林则徐注意节省,杜绝浪费。其次是积极兴治水利,尽量减轻水害。林则徐从传统的农本观念出发,提出“水道多一分之疏通,则田畴多一分之利赖”,“赋出于田,田资于水,故水利为农田之本,不可失修”。由于河工弊政,加上自然灾害频① 魏源:《江南吟十首》,《魏源集》下册,第671 页。
② 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