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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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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宪法大纲》颁布不久,光绪帝、慈禧太后先后死去,不满三岁的溥仪“入承大统”,光绪之弟、溥仪之父醇亲王载沣监国,为摄政王。预备立宪进入第二阶段。载沣监国摄政后,重申继续进行预备立宪。
  1。咨议局的成立。
  宣统帝继位后,依照9 年预备清单,在次年成立各省咨议局。还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就下诏筹设咨议局。光绪三十四年(1908),公布《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宣统元年(1909),明令各省一律成立咨议局。于是各省纷纷筹办,到是年八月,除新疆外,各省先后宣告成立咨议局。
  按照《咨议局章程》规定,咨议局是“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的”机构。其职权为:(1)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2)议决本省岁出岁入预决算、税法、公债及担任义务的增加;(3)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以及权利的存废;(4)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督抚咨询事件;(5)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的争议事件;(6)收受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等①。从上述职权看来,咨议局似乎具备了地方议会的雏形,但在实际运作中,清廷从来没有把它当成议会。第一,清廷只把它视作各省议员指陈通省利弊的舆论机构。当时兼管咨议局筹办事务的首席军机大臣奕䜣指出:“咨议局仅代表一省之舆论,尚非国家议院之比”。“咨议局之设。。性质既与联邦议会不同,亦与地方自治有别,实介于二者之间,而为一时权宜之计,将来开设议院时,。。其各省咨议局或改省议会或改为自治议会,。。固不以今日之咨议局当之也”①。表明它是一个过渡性临时机构。第二,明确规定各省督抚对咨议局有控制权。按规定,咨议局对督抚仅有建议权而无监督权,因此所定的议案“采纳与否,凭诸督抚”,只有经过督抚同意,才能生效。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则督抚将全案“咨送资① 《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4。
  ① 《咨议局章程》,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70、676 页。① 奕劻:《遵旨议复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奏请咨议局章程折》1909 年9 月,宪政编查馆印行单行本。政院,以待决定”,而资政院议事均须请旨裁夺,其可否裁夺之权仍在君上。不仅如此,各省督抚还有监督咨议局选举及会议之权,如咨议局“议事有逾越权限,不受督抚劝告者”,督抚可令其停会;又如咨议局所议事件有“轻蔑朝廷情形”、“妨害国家治安者”,督抚得奏请解散②。咨议局对督抚的违法行为既不能提出质问,又不能进行弹劾,只能呈请资政院核办。所以,从督抚对咨议局权限来看,尤如长官控制部下,本省一切大政方针,任凭督抚说了算,咨议局不过空发一通议论而已。第三,对议员规定严格的选举条件。按规定各省议员人数,“以各该省学额总数百分之五为准”,但“宁、苏两处漕粮最重,而学额较少”,另分别给江宁增加9 名,江苏增加23 名。议员产生方法,采用复选法,对选举人和被选人资格加以严格限制。选举人除规定属本省籍男子年满25 岁以上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本省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并著有成绩;(2)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并有文凭;(3)举贡生员以上的出身;(4)担任过七品以上文官、五品以上武官而未被参革;(5)在本省拥有5000 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此外,非本省籍年满25 岁以上的男子,必须在本省居住10 年以上并拥有10000 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被选举人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年满30 岁以上的男子,属本省籍贯或寄居10 年以上。从上述条件限制看,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完全被剥夺,但对资产阶级有利,许多立宪派人士当选为议员,他们中的头面人物大都当上了议长。第四,在实际运作上,各地方督抚采取限制的态度,往往通过的议案提交督抚后,“如泥入海,消息杳然”①。江苏咨议局开会56 天,议决议案46 件,经两江总督和江苏巡抚审核,得到答复的仅是无关紧要的7 件。对于弹劾督抚的奏章,清廷以处分官员乃朝廷大权,咨议局不得干预而加以拒绝。更有甚者,督抚根本不通过咨议局擅自行事。如宣统二年(1910),湖南发行公债,事前不交咨议局讨论,就直接奏请度支部发行,就是一个显著例子。
  从上述几个方面,清楚地看出咨议局不具备地方议会的性质,它是清朝地方督抚控制下用以点缀所谓民主的舆论机构。虽然如此,它的成立,一面为资产阶级和一切要求改革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讲坛,他们议论时政,揭露清廷的腐败无能,加速了宪政的步伐;另一面,客观上为提高人们的民主思想觉悟,促进革命运动的发展起了推进作用。
  2。资政院的设立。
  资政院是清廷仿效西方议会模式而加以改头换面的全国性舆论机构,是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在中国最早的尝试。
  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颁布谕旨筹设资政院,并派溥伦、孙家鼐为正副总裁进行筹备。宣统二年九月(1910 年10 月)在北京正式成立,到宣统三年八月(1911 年10 月)武昌起义爆发后,前后召开两次常年会,通过《十九信条》,选出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
  成立资政院的目的,在《资政院院章》总纲中写道:“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①。而在《院章》编纂大臣的奏折中说:“国民义务以纳税为大宗,现在财政困难,举行新政何一不资民力,若无疏通舆论之地,② 《咨议局章程》,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77、681 页。① 《各省咨议局议案纪略》,《东方杂志》第6 年第13 号。
  ① 《资政院院章》,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案档案史料》下册,第630 页。则抗粮闹捐之风,何自而绝?”可见,成立资政院的真实目的并不在于“预立上下议院基础”,而在于扩大财政收入,弥补亏空,疏通上下舆论,制止抗粮抗捐风潮,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在院的组成上,除议员外,设正副总裁、秘书长、秘书官,内置秘书厅,厅下设机要、议事、速记、庶务四科及附设图书馆。但《院章》规定,总裁“以王大臣著有勋劳通达治体者”,副总裁“以三品以上大员著有才望学识者”,由皇帝特旨简充;秘书长由正副总裁“遴保相当人员,请旨简放”;秘书官由正副总裁“遴员奏补”,分管各科事务。在议员产生上,《院章》规定,分为“钦选”和“民选”两种,各100名。“钦选”100 名中,宗室王公世爵为16 名,满汉世爵为12 名,外藩王公世爵为14 名,宗室觉罗为6 名,各部院衙门官为32 名,硕学通儒为10名,纳税多额者为10 名。“民选”10O 名中,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中按10∶1比例互选产生,经督抚核准后,方能有效。在职权上,《院章》规定,主要讨论奉旨特交事件,国家岁出岁入预算事件,税法及公债事件,新定法律及嗣后修改(宪法不在此限)事件,人民陈请(但必须瓞具说帖,并取具同乡议员保结)事件。在行政关系上,行政部门不对资政院负责,资政院对行政长官的质问须经正副总裁同意才能行使。行政部门若有侵夺资政院权限或违背法律,资政院亦无直接纠弹或更有效的加以阻止,只能请旨裁夺。在立法上,资政院无权制定或修改宪法等。
  从上述规定看,资政院还不是正式的议院,只是作为议院成立前的雏形。这个雏形名义上是清廷的“舆论”、“民意”机构,实际上是皇族统治者玩弄立宪的装饰品。但它的成立,毕竟扩大了立宪派和要求实施宪政的人们的活动地盘。
  3。国会请愿活动。
  各省立宪派在清廷预备立宪期间先后多次发动速开国会请愿活动,以促成宪政的实现。随着各省咨议局的成立,他们利用咨议局这个合法机构的名义,首先由江苏咨议局议长张謇带头联合13 省咨议局议员组成“国会请愿联合会”,又同各省政团、商会、海外华侨代表组织“国会请愿代表团”,于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年五月(1910 年1 月、6 月)两次向清廷请愿,并以孙洪伊为代表向都察院递交请愿书,要求“速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颁布议院法及选举法,以期一年内召集国会”①。清廷以“财政困难,灾情遍地”为由加以拒绝。宣统二年九月(1910 年10 月),资政院在京开幕。他们又上书资政院,提议设立责任内阁,召开国会,同时呼吁各省当政大员给予支持。为了壮大声势,又在许多城市发起请愿运动。各省督抚鉴于实权逐渐削弱,且召开国会呼声愈来愈高,由云贵总督李经羲串通程德全、锡良等人,取得18 省督抚的同意,也联电清廷,主张召开国会,速组责任内阁。资政院在立宪党人的活动和哀求下,先后通过“请开国会案”和“陈请速开国会具奏案”,请求清廷在宣统三年(1911)召开国会。清廷慑于各地请愿和资政院以及地方督抚的压力,被迫于十月三日(11 月14 日)宣布将预备立宪期限缩短为五年,并声称:“此次缩定期限,系采取各督抚等奏草,又由王室大臣等悉心谋议,请旨定夺,洵属斟酌妥协折衷所当。缓之固无可缓,急亦无可再急,应即作为确定年限,一经宣布,乃不能再议更。”同时下令:“现经降旨以宣统五年(1913)为开设议院之期,所有各省代表人等,著民政部① 《东方杂志》第7 年第1 号《文件一》,第15—17 页。
  及各省督抚剀切晓谕,令其即日散归,各安职业,静候朝廷详定一切,次弟施行”①。企图以此来缓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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