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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只要是精华,整个宇宙都吃得。中国古代养生术中有“食气”这一门。只要是自然界的清纯之气,如日气、月气等,把它们吞食人腹中,即可以达到强身健体、却病延年。吃日光尤其讲究,日“服日华”。《云笈七签》如此教导:“瞑目握固,存日中五色流霞来绕一身,于是日光流霞俱入口中,名日日华。”连宇宙都可以吃,也真的说得上是“气吞云霄”了!
这类吃尽天地间精华的“辟谷术”,与印度人的“戒杀生”有哪一处相同呢?但道教的择精而食和今日中国人的滥吃之间仍有一大段距离。原始的道家提倡清心寡欲、“齐生死”并且听天由命。庄子说:“死生,命也。”循乎自然之道,只不过是“终其天年”而已。清心寡欲思想一直存留在道教思想中。我列举道教的例子,乃阐明身体化原理的途径之一,这个原理是一个比道教广泛得多的意向,它有各种可能性的扩散。在今日的发达社会,已经有人构想用克隆技术复制自己的肉体,待到自身某器官坏死了,就把克隆体上相应的器官移植在自己身上。人不相信死后有灵又希冀永生的话,势必导致这类保存臭皮囊的思想。它方今才出现在西方的科幻思想中,因为今日的西方到了唯物主义时代,基督教的来世已没多少吸引力。但中国人的宗教历来都是身体化的,在他们前科幻的思考里,获取身体备件的方式自然是透过吃食。它可以说明李波笔下中国人“缺什么吃什么”、“吃什么补什么”,例如吃血补血、吃肺补肺、吃脑补脑、吃鞭补鞭等等。中国人身体化的宇宙在道家语中也称作“大块”,李白即有“大块假我以文章”之诗句,我看,改写成“大块假我以备件”也顶恰当。(在盘古神话里,整个宇宙就是盘古的身体。盘古是道教里的“元始天尊”。这种神话世界各地都有,但在中国是否有特殊意义,则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如果不相信在这个自然界之上还有一个超自然界,那末,中国文化似乎最为贴近自然法则。在二十世纪早期已有人将道家的“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与达尔文的“物竟天择、适者生存”等同。中国人的传宗接代观念,也顶符合这项法则。在生存竞争中,数量庞大的品种总居于不败之地。至于别人把肉体压抑了才获得的“永生”,有多保险呢?到底是真的超生了,还是把自己消灭了呢?中国人现在虽然没有人再去供奉体内众神,但“祭五脏庙”却是民众的宗教。每个礼拜天从上午十一时到下午十二时半,正值西方人上教堂的时刻,在香港则是一家大小、扶老携幼,到有四五层楼、每层楼有一百张桌子规模的餐厅去“饮茶”、“吃点心”的时候。这是中国式的“做礼拜”,它远比张口祈祷吃空气的西式礼拜要落得(用上海话讲)“实实惠惠”。
那么,中国是否就是世上最符合自然法则的文明了?首先,完全反映自然界的文明根本上是自然界的奴隶,它没能达到比自然更高的境界——黑格尔就是这样看中国的。事实上,凡是“文明”都必须与自然过不去,方式各自不伺罢了。中国人具有独特的现实感,看透这个世界就是一大吃,难道就掌握了自然法则?须知即使是细菌和尸虫,其吃食的对象也是固定的,它们寄生于载体也是从一而终,如果从一个品种迁移到另外一个品种身上去,就出现“非典”了。中国人什么都吃,是一种文明,不是自然状态。什么都吃者只有在人工智能创造的电玩“拍克人”(Pac-man)身上出现。
七
在《吃垮中国》中,李波所列举的中国人之滥吃现象,的确是中国口腔文化的糟粕,但同一个身体化原理也可以发展出养生之道一他在书末提倡调节饮食,并提出了“素食主义救中国”的主张,即具此涵示。到了现代的世局里,虽然提倡来世得救的宗教仍然很昌盛,但人的实际行为却越来越像只有现世。这是否暗示大家都会走上身体化的道路,而中国人在这方面将有所贡献?但在考虑这种可能性之前,必须先面对高如山积的糟粕。诚如李波所警醒的那样,中国人的口欲已屡屡酿成民族危机,很多王朝灭于口腹之欲:夏、商……中国传统社会和中国食文化同时达到巅峰,“康乾盛世”和“满汉全席’湘互辉映后不久,中国人又迷失于鸦片——疯狂到无以复加的病态口欲。这似乎就是他所盲“口腔民族的宿命”,也是我所说的拥抱“魔鬼的礼物”的结局。
到今天这个危机又到了国人必须直视而不能回避的时刻,“非典”就是征兆。过度沉溺口欲的风险是全方位的:政治、经济、资源、生态、人际关系、社会风气和道德体系,因而也是致命的。我很欣赏李波的开篇之谱:“一个人要想获得灵魂的自由,首先必须摆脱和超越味觉的囚禁。”这一契和“超越形体”的宗教情怀具有跨文化的意义,也许是避免吃垮中国悲剧再现的不二之途。
具更长远意义的是李波这部书从一个新角度对中国人的自我理解和自我救赎同时做出了努力,毁灭的同时给予了建设,不将希望彻底窒息。《吃垮中国》面世的时刻刚好配合上我的旧著《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经修订后在国内正式发行,这也是顶有意义的事情。我想,这两部书合起来,该对老式的中国人研究产生冲击,这个研究应该是掀开新页的时候了。
市民 公民 人民
■ 乔新生
近来,在人民法院的名称中要不要取消“人民”二字的问题上,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事情缘于某个知名的学者在进行司法制度改革课题研究时,建议取消人民法院中“人民”两个字。没有想到,这位学者的谈话引起了众怒。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以严厉的措辞断然否定了这一改革建议,明确表示将永远保持法院的人民特色。
这是由于信息传递不对称而导致改革失败的又一个典型。在此之前,中国的金融机关纷纷将自己企业名称中的“人民”二字取消,并没有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而唯独这次,由于学者时机不当的谈话,导致改革不得不原地踏步。当然,作为学者;可以在学术的范围内发表任何不违犯宪法和法律的意见,但由于学者对外宣称自已是接受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改革研究,这就使得他的谈话被理解成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在我看来,这种因为新闻媒体的不断放大而导致的主体错位,责任不完全在于学者,新闻媒体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形式改革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不论是法院的大楼,法官的着装还是法院的名称,都应该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但问题在于,这样的改革仅仅具有形式上意义,而且改革的时机必须恰当,改革的发布方式也应当有章可循。如果夸大了形式改革的意义,并且上升封政治的高度来强调形式改革,很有可能会招致公众的强烈批评。这是改革的设计师们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人民法院”作为一种历史上的称谓,具有强烈的政治含义和象征意义,相对于公民而言,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集体概念。相对于市民而宫,人民是一个更加政治化的概念。一旦“人民”被写入宪法和法律,那么,它不仅是政治的概念,也成为了法律的概念。有些人认为,“人民”在高度抽象概括“公民”的同时,却将公民具体的权利抽象化了。其实,当宪法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的时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十分明确宪法表述的含义。所以,“人民法院”作为保护公民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与“法院”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因为“人民”过于抽象和政治化,而改用“公民法院”或者简称“法院”,在立法表述上并无不当,实质含义也没有发生变化。
市民社会,是来自于西方的一个概念。市民作为政治学的术语,被法学专家赋予了过多理想色彩。在不同时期,市民的概念也是不同的。相对于外来人来说,市民指的是本地人;相对于不自由的人来说,市民指的是自由的人。在法律上,市民社会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组成的契约社会。在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时,市民社会强调人格独立、意思自治。在观察市民社会市民之间关系时,市民社会强调主体平等、交易自愿。在民主社会,市民是国家权力机关权力的来源,而国家权力机关的存在,又为市民社会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在高度集权的社会,市民同时也是政治人,是国家高度集权的政治机器中的最基本单位。所以,在高度集权的国家强调市民的概念,或者营造市民社会,无疑是自欺欺人。有些学者把自己的理想与异邦的现实糅杂在一起,提出了许多似是而非的概念,蒙蔽了观众,也误导了改革。
公民是取得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公民作为一个法律的概念被各国普遍使用。在我国,并非没有公民的概念,但人们更喜欢使用抽象的人民这个集合的概念,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强调集体主义不无关系。但是,在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