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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瓦文纳格斯侯爵(Vauenargues,1715.8—1747.5),法国道德学家和散文
家。
②塔列朗(M.deTalleyrand,1754.2—1838.5),法国政治家和外交家。
第4节 充足根据律的重要性
由于充足根据律堪称为整个科学的基础,所以,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通过 科学我们才能理解一个概念系统,即一个互相联系的概念整体,而非缺乏联系、完全分 离的概念集合。但是,把这个系统的各个部分连接起来的如果不是充足根据律,又是何 物呢?每门科学之所以不同于一个纯粹的集合,就在于科学的概念是从它们的根据出发 一个跟一个地衍生出来的。这一点柏拉图早就观察到:“即使观点正确也只有等有人通 过一个原因加以证明,使它们联系起来时,才有价值”。③
③柏拉图:《曼诺篇》第385。
而且,几乎每门科学都包含着从原因即可导出结
果的概念,并且同样包含着从根据必然得出结论的概念,这一点将从本探索中看到。
亚里士多德把这一思想表述如下:“一切思辨认识或具有某种思辨成分的认识,都离不
开原因和原则。”①正是由于先天假定一切事物都一定具有根据,才使我们在任何地方
都要追问“为什么”,因此,我们才有充分的把握称“为什么”为一切科学之母。
①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一卷。
第5节 这一律之本身
我们打算进一步说明充足根据律是几个先天概念的共同表述。 同时,这一原则又必 须以这一或那一公式表达。我认为沃尔夫的表达最具概括性:“任何事物都有其为什么 存在而不是不存在的理由。”
第2章 迄今为止有关充足根据律的最重要的观点概述
第6节 有关这一原则以及它的两种意义之区别的最早论述
关于整个认识的这样一个如此根本的原则之或多或少较为确定的抽象表达,肯定在
很早的年代即已出现,因此难以确定这种表达最早始于何时,不过话说回来,即使能够
确定也没有多少必要性。虽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经常把它作为不言自明的真理而提起,
但他们谁都没有正式地把它表达为一个主要的根本法则。因此,同我们所处时代的批判
研究形成鲜明对比,柏拉图更崇尚与善恶之认识相对立的天真状态,他以一种质朴的口
吻说:“所有的生成物都是由于某一原因才产生的,这是必然的;因为,如若不然,它
怎么可能产生呢?”①然后,他又说:“一切生成物必定出于某种原因而产生,因为任
何东西都不可能没有原因而产生。”②普鲁塔克在其著作《论命运》的结尾部分,从斯
多葛者的主要命题中引述如下:“看来尤其重要的原则应该是:没有事物无因生成,而
且(任何事物)都要依据先前的原因。”
①参见柏拉图:《斐力布斯篇》第240页。
②参见柏拉图:《蒂迈欧篇》第302页。
亚里士多德在其《后分析篇》i.2中,一定程度地论述了充足根据律,他是这样说
的:“我们认为我们完全理解了一个事物,只有在我们认为知道了该事物赖以生存的原
因的时候,而且,只有这一原因才使该事物存在,否则就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其《形
而上学》中,他已经把原因或者说把原则划分为不同的类①,他认为有8类。但是,这种
划分既不深刻又不准确。不过,下面的话很有道理:“一切原则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
是事物或由其存在,或由其生成,或由其被认识的初始之物。”在接下来的一章里,他
把原因区分为几类,显得肤浅混乱。在其《后分析篇》Ⅱ.11中,他以一种较令人满意
的方式论述了4类原因:“有四种原因:首先,物自身的本质;其次,存在物所必定具有
的条件;第三,物质运动的第一推动力;最后,物质的目的或目标。”这就是被经院哲
学家普遍采纳的把原因划分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4种的根源,我们从《苏
阿茨形而上学争论录》中可以看到这种划分——经院哲学的真实概要。甚至霍布斯仍要
引用、解释这种分法②。我们还可以从亚里士多德书中的另一段文字中找到更清楚全面
的论述(《形而上学》Ⅰ.3)。而且在《梦与醒》第二章中也有简要的阐述。不过,说
到根据和原因之最为重要的区分,亚里士多德无疑在《后分析篇》Ⅰ.13中透露出某些
近似于概念性的东西,他在书中细致地表明了认识和验证一件事物的存在完全不同于认
识和验证它“为什么”存在:后者要说明的是对原因所进行的认识;至于前者则是关于
根据的认识。然而,假如他确实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它们之间的不同,他就绝不会忽略这
一点,并且肯定会把它渗透到他的作品中。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正如在上文已
提到过的那些段落中一样,即使他竭力想把各种原因彼此区分,然而,对他来说,再也
不可能想到刚才提到的那一章中还包含着的一个尚未解决的本质区别。而且,他不加区
分地把“alTlov”这个术语当作每一种原因来使用,确实经常用来称呼认识的根据,有
时甚至称呼结论的前提为“aitias”,例如他在《形而上学》Ⅳ.18中就是这样说的③;
但是在《后分析篇》中特别明显,在这里他把一个结论的前提简单地称为结论的原因。
使用同一个词表达两个相近的概念,无疑地表明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未被认识,或者
至少未被彻底地把握;因为对两个大不相同的事物,偶而以含义相近的词加以称谓,应
另当别论。然而,他的这一错误在他对诡辩的说明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诡辩论的反
驳论证法》一书的第5章中,他是这样解释诡辩的:把并非是原因之物当作原因来进行推
理。他在这里把“aitiov”完全理解为认识的理由,前提,也就是认识的根据;因为这
一诡辨就在于正确地证实某物的不可能性,尽管证据与所讨论的命题毫无关系。无疑,
这里跟自然因无关。在现代逻辑学家的手中,“aitiov”这个词仍灸手可热,专门用来
说明在语言的基础上产生的误解,把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产生的谬误解释为对自然因的
确定,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赖马鲁斯是这样认为的,舒尔茨和弗赖斯也是这样
认为的——我所知道的所有的人都是这样认为的。正确说明这一诡辩的第一本著作是特
魏斯吞的“逻辑学”,而在所有其他的科学著作和争论中,对于“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
产生的谬误”的指责通常概指插入了一个错误原因。
塞犯斯都·恩披里柯④给我们提供了又一个例子,有力地说明了古人是怎样极其普
遍地易于把认识根据的逻辑律同自然界中因果的先验律相混淆,总是把其中一个当作另
一个。
在《反数学家》第9卷即《反物理学家》这本书的第204节中,他在着手证实因果律
时指出:“断言不存在原因的人,他的断言或者没有原因,或者有一个原因。如果是前
者,他的断言本身就自相矛盾,毫无真理可言;如果是后者,那断言本身即证明存在着
一个原因。”
①《形而上学》Ⅳ.c.1。
②参见霍布斯:《论物体》第2部分第10章,第7节。
③参见《植物学》Ⅰ.第816页。
④塞克斯都·恩披里柯(SextusEmpiricus,活动期约为3世纪初),哲学家、历史
学家。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寻找一个根据作为一个结论的依据和追问一个真实事件产生
的原因之间,古人尚不能正确地加以区分。至于后来的经院哲学家们,因果律在他们看
来是无可怀疑的公理,苏阿茨就说:“我们并不研究原因是否存在,因为没有任何东西
是确实自在自为的。”①同时,他们忠实地坚持前面引述过的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但
是,至少就我所知,他们同样没能对我们这里所谈的这种区分的必然性有一个明确的认
识。
①参见苏阿茨:《苏阿茨形而上学争论录》争论12,第1节。
第7节 笛卡尔即使卓越的笛卡尔,这位由于给予主观的反思以第一推动力,因而成为现代哲学之
父的人,我们发现他也不免陷入难以解释的混乱之中;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些混乱对
于形而上学造成了什么样严重和可悲的后果。在《第一哲学沉思录》中“对第二组反驳
的答辩”①里的公理1中,他说:“没有任何一个存在着的东西是人们不能追问根据什么
原因使它存在的。因为即使是上帝,也可以追问他存在的原因,不是由于他需要什么原
因使他存在,而是因为他本性的无限性就是原因或是他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理由。”
他本应该说:上帝的无限是一个逻辑根据,从而上帝不需要原因;然而,他混淆了根据
和原因而且完全没有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区别。不过,公正地说,正是他的意图损坏了他
的悟性。因为凡是因果律需要一个原因的地方,他都用一个根据加以替代,这是由于使
用后者不会直接导致超出它之外的东西,前者则不然。因此,靠这一公理,他为通向本
体论证明上帝存在扫清了道路。这确实是他的首创,安瑟伦不过是以一种综合的方式提
出了这种证明。紧跟在这些公理之后(我引述的只是其中的一个)就开始对本体论证明
进行了正式的、非常严肃的论述,事实上,这个证明已经包含在公理之中,如同小鸡已
经包含在经过一定时间孵化的鸡蛋之中一样。因此,在他物需要存在因时,无限就已经
包含在神的概念中——神是通过宇宙论证明介绍给我们的——足以代替原因,或者,按
照证明本身已表明的:“在一切圆满本质的概念中就包含有它的存在。”②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