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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能不说的话-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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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素等四种药物联合治疗,结果初次治疗出现药物过敏(四种药均有可能,凡是药物都有引起过敏的可能),医生决定让患者逐个重新试用(医生已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治疗的必要性),不幸是患者在试用第一个药物利福平(抗结核最为有效而又廉价的药物)的时候出现过敏,因反应严重而死亡(发生率为百万分之一)。结果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提起诉讼,而法官的判决是医生过失杀人予以拘捕。理由是一位著名的法医做出鉴定认为医生知道有百万分之一药物致死的可能还给患者服药就是杀人。可如果医生不给患者治疗,患者因病的死亡率将达到50%,如果这样医生该怎么做?谁能给答案???!!! “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今后的医疗事故鉴定应有法医参与。请问有多少法医懂得临床医学的专业知识?法医只能对医疗事故是否牵涉刑事责任具有发言权,对医疗技术性的问题,他们的知识连井底之蛙的水平都达不到,又如何能做出正确的判定?! 今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包括病情记录),我怀疑制定这一规定的专家根本不清楚我们的病情记录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除了患者的自述外,还包括医生对病情的分析与讨论。对一个病例每个医生有自己的经验和看法不是奇怪的事吧,记录在案是为了对病情有更理性的分析和今后的提高,这一部分给患者及家属看能起什么作用,一个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如何能判断医生的观点谁对谁错?因此其唯一的作用就是引起医疗纠纷。规定在患者及家属对病情知情权方面有这样的叙述:患者及对病情与治疗必须有详细的知情和了解,但这个知情又不能对患者造成损害。可对病情和治疗知情与了解的程度由医生决定还是病人及家属决定却没有定论。对此医生在对危重病患者的解释工作中极有可能说也是错,不说也是错。大家看个例证:一位晚期肝癌的患者到医院住院,医生该不该告诉患者真实病情呢?现在的医生只会告诉家属而对病人隐瞒,这样对病人的隐瞒既违反这个条例也符合这个条例。但是患者是疾病的主体,更是法律的自然人,条例规定他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更有权选择今后的治疗方式,医生的治疗只有他的认可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告诉他既违法。可如果告诉患者,他选择了放弃治疗或自杀,这必然对患者造成影响,家属多数也会将医生告上法庭。结果医生说也是错,不说也是错,这样医生怎么当? 规定还要求医疗事故鉴定中涉及主要相关专业的专家不能低于50%,50%,天啊!这个比例的依据是什么?请问一个消化内科的专家如何去鉴定心脏外科的医疗事故?这样的医疗事故鉴定能保障谁的利益?难道同等专业的专家就这么不可信赖?!请问当你的空调坏了,叫人修理,结果不满意,那你是再找一个空调维修师傅还是去找个修电视的?同等的道理怎么到了医疗纠纷的鉴定时就变了?! 谈谈媒体的责任 媒体对医疗界的批评(特别是对医疗纠纷)有80%是不客观的,他们用很片面的观点去阐述问题。 试分析一下广州一份媒体在今年4、5月份对医疗问题系列相关报道吧! 报道一:深圳南山区计划生育治疗中心对性病诊治的欺诈行为。从报道看,那里的医生简直心黑如墨,对患者的意见充满同情和悲愤,对医生的解释不屑一顾。如果那里的医生对每个患者都能诊断出3、4种性病,那肯定有水分,但到那里看病患者有几个人没有嫖妓史(如果没有,有几个傻瓜还会去看性病?!)。性病即过去所说的“花柳病”,“花柳病”一词至少几百年的历史,那几百年前是如何诊断性病的呢,无非是两个依据:一是有上青楼、逛妓院的行为,二是有相应器官的不适。而现今相应的检验措施主要是判定是那一种性病(为选择药物提供依据),以及判断治疗效果。到该治疗中心就诊的患者有多少人没有上述两点?就是该报记者暗访也是以这两点去见医生的(报纸上还做了特别的强调)。可以这样说,如果有上述两点80%人患有性病,对此该报没有一个字的分析,只是单一强调患者被欺诈,该报是否有为某些嫖客、妓女摇旗呐喊之嫌?! 报道二:有关广州医院收费的系列报道。“大学生钱少难治胃病”。做个胃镜三百元,学生嫌贵,不愿意做,记者对此同情不已。但对“胃病”做胃镜到底值不值,记者却未做调查与记载。胃病有多少种呢,有浅表性胃炎、充血性胃炎、出血性胃炎、胆汁返流性胃炎、糜烂性胃炎、萎缩性胃炎和消化性溃疡(包括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溃疡还包括单发与多发之分)以及胃肠肿瘤。其他可以引起有“胃病”相似症状的疾病还包括:各种类型的食管炎、慢性胆囊炎以及少见的心脏疾病。做胃镜有90%的机会确诊胃与食道的疾病,作为医生坚持让患者做胃镜是对谁负责呢?如果患者不同意做胃镜,有那么多原因,每个医生判断自然不同,所开的处方当然不一样,价格自然也不同,这值得奇怪吗?如果作了胃镜确诊为消化性溃疡且HP(幽门螺杆菌)检查阳性,对患者来说有很大的治愈机会,目前最好的治疗组合是洛赛克(制酸药,每天两粒、每粒约15元),胃粘膜保护剂(每个医生会依据经验开不同的药,如我喜欢用德诺,因为效果明确,但略为贵点,具体价格不清),羟氨苄青霉素和灭滴灵(杀灭幽门螺杆菌,两个药都比较便宜,也可以只选其中一种,但效果略差),疗程3~4周,药价共约700~1000元之间(依用药时间长短而定),如果洛赛克与德诺换用其他便宜的药物,价格会大为降低,疗效自然也会下降。如果你是患者你会如何选择?如果是医生又该如何选择?该学生去了三家医院,第一家嫌做胃镜贵走了。到第二家医院记者说医生不确诊就开药,不能确诊的责任在谁?记者却不提!如果医生拒绝开药,这位记者一定会说医生心黑,没有同情心!到第三家医院,医生开了三种药共150元,但患者依然嫌贵而没有取药。结果记者的结论是:“跑了三家医院,大学生胃病没治成,却添了心病”。请问这心病是谁添的?医生吗?有理性的人应该知道不是!正是学生本人和有“良心”的记者!前者不信任医生,后者则不懂装懂,有意树立医患的敌对关系!另外还有几个同时报道的案例,由于篇幅所限制,不再讨论。在这些报道中对患者的体验充满同情,而对医务界的解释轻描淡写,甚至使用“另类说法”这样鄙视的文字。 5月11日中央电视台借一件医疗纠纷讨论“医疗举证倒置的司法解释”,其最后的结论是该解释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对医方利益保障的结论从和而来,对此有在全国的医务人员中作过调查吗?没有做调查就下结论难道不是一种误导?!当医务人员每每看到这样的报道,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呢?如果一个人不断受到流言的困绕,又得不到其他人的理解,而且还不能申述,甚至要求你在别人打你的左脸是,再把右脸送过去!他会怎么办?谁能回答?! 在媒体的相关报道中我们能看到多少有关下面几个方面的调查:1、医学科学发展的有限性。医院是治病的地方同时也是死人的地方,不然医院要太平间来干啥,若人人都病不死,人不是要万岁、万岁、万万岁了!更何况我国的经济水平在世界上只是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而我国新生儿的存活率,产妇平安出院率以及人的期望平均寿命都达到了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这里边不是医务工作者的主要功劳吗?如果真象大部分非学医的人所说那样,“医院最黑、医生最狠、他们会把小病整成大病,然后慢慢整死你”,那么我国的人平均期望寿命只有40岁以下了!2、医务工作者工作的难处。他们的付出与待遇的差距,我国的人平均期望寿命是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他们的待遇与发达国家同业人员的差距又有多大?有多少媒体对此为医生说话?3、医疗收费的合理性。我们的药品费用所占比例的确较大,但其中重要因素有二:一是药品虚高定价,二是医疗技术服务的收费太低。对此媒体所做的只是单一强调医疗费用高,而对深层次的原因不做调查研究。4、医疗消费与普通消费的区别。世界上发达国家正力求社会各界把医疗消费与普通消费区分清楚,而我们的国家正反其道而行之,为此媒体大肆渲染、摇旗呐喊以及推波助澜。医疗消费与普通消费真的能同等吗?有哪位患者能以买电视机的心态去医院看病,买电视机可以有“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政策”,看病可以吗?就算医生能做到患者死后克隆一个还给他的家属,可克隆人还是原来的“他”吗?!可在媒体的鼓动下,有多少非医务工作者对医疗消费应与普通消费同等的观点举“双脚”赞同!但他们这种同等的观点和普通消费是有区别的,既出现问题时要求赔偿的原则二者相同(即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但医疗消费的收费政策不能与普通消费一样按市场规律办!这是什么逻辑?!5、对疾病的认识。在出现医疗纠纷的时候,有相当部分的原因是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认识不足,为此,媒体的报道也多数指责医务人员。 那么媒体有没有为医患双方做点实实在在的好事呢?采访医学专家,对该病种在报纸上做个详细的介绍。媒体会这样做吗?当然不会。为什么不会呢,因为他们不会成为卖点,只有医务工作者关心这些,这些人能占多大比例?靠他们能买多少份报纸啊!说白了,媒体真正关心的不过是关心报纸的卖点,有卖点才能多卖报纸,才能多有广告收益,编辑、记者的收入才能增加,这样做不过也是利益的驱动罢了,他们早把媒体“公平与公正”的原则抛到了九霄云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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