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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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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在这方面,斯巴达的妇女气曾经消靡了他们固有的丈夫气,从而造成最恶劣的后果。 当忒拜人入侵的时候,斯巴达妇女就大大不如其它邦的妇女,她们表现得十分慌张,斯巴达男子们受到自己妇女的纷扰比所受敌军的袭击更严重。 妇女在拉根尼流于放纵,历来已久,这些渊源是可以追溯的。他们同阿尔咯斯人、同麦西尼亚人、同阿卡地亚人先后作战,男子们多年出征。 他们本是健儿,经过一生战斗,在行伍中养成了若干良好的德性。到战罢回乡,怀抱着息影休闲的愿望,就乐于遵守立法家的安排。[但是那些家居的妇女们却并没有在国外战争期间培养好同样守法的精神。]据说莱喀古士也曾经的确想把妇女纳于他的法律的约束之下,但是由于她们群起反对,莱喀古士就放弃了这个企图。 从这些经过中可见到斯巴达妇女的失德是自取其咎,我们现在所以重提这些经过,只是为了说明一桩事情的是非,并非想考究这种错误是谁的[历史]责任。上面已说明,对于妇女的纵容,不仅直接养成她们放逸的习性而使全邦的政治结构陷于失调,而且又间接培育了贪婪这一恶德。 因此我们在这里就必须提出拉栖第蒙贫富不均的问题来加以评论。 那里,有些人家产甚巨,而另一些人则颇为寒酸,从而土地渐渐被少数人所兼并。 在这方面斯巴达的法制是有缺点的。 立法者规定每一公民所有的土地都不能作任何买卖,这当然不错;但他同时又容许各人凭自己意愿将财产给予或遗传于任何个人——这在长期以后就会形成全邦的财产不均,刚好和自由兼并的结果相同。 事实上全邦五分之二的土地归属于[少数家族和一些]妇女;斯巴达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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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遗产的非常多,当地而且又盛行奁赠的习俗,于是她们成了邦内的大财主。奁赠实际不是良法,最好是不给陪嫁,如果必需给的话,也应该限于少数或某些适当的财物。 按照斯巴达的法制,一位公民可把继承他产业的女儿嫁给任何或贫或富的男子;假使在他死前女儿尚未出嫁而遗嘱又未经言明,这个女儿的合法保护人也可以把她嫁给他所选中的任何男子。 这种法制造成的后果是:拉根尼全境原来可以维持一千五百骑兵和三万重装步兵,直到近世,它所有担任战事的公民数已经不足一千人了。历史证明了斯巴达财产制度的失当,这个城邦竟然一度战败,不复重振;其衰废的原因就在于缺少男子。 传说斯巴达以往的列王常常以公民名籍授给外来的人,因此虽然经历长期战争,并没感觉人口的短绌;某一时候的公民数据说的确不少于一万人。 这一记载是否真实,可以不必议论,可这并非良策,如果它想维持这一户口数额,不如设法平衡公民间的财产。 可是,斯巴达的立法者,希望族类繁衍,鼓励生育,一度有制度,凡已有三子的父亲可免服兵役,要是生有四子,就可完全免除城邦的一切负担。 鼓励增殖的律令实际上并不利于财产的平衡:多子的人家,田地区分得更小,许多公民因此必然日益陷于贫困。贫富不均问题也牵连到所谓监察会议(监察院)制度的缺点。 拉栖第蒙监察官对于城邦重要事务具有决定权力;但是他们既然由全体平民选任,常常有很穷困的人当选了这个职务,这种人由于急需金钱,就容易开放贿赂之门。 这种情形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在近世,就安德罗斯岛事件来说,监察院某些监察官由于受贿,竟参加祸害本邦的阴谋。 这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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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机构还另有一种缺点是它的权力过大,可以专断职务,就是国王也不得不仰承其辞色;因为监察院僭取的权力日见重大,城邦原来的政体,包括王室在内,渐趋废坏,拉栖第蒙也遂由贵族(勋阀)政治而转成民主(贫民)政治了。 但在这里还得承认监察制度的确也尽了团结公民团体、维持宪政的作用。 平民有了参加城邦重大事件的均等机会,就使大众能心满意足;这种效果或出于立法的影响或由于事势的变迁,姑且不论,它总是有益于斯巴达政治的。 一种政体如果想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这种意愿,在斯巴达的各个部分都是具备的]:两王满足于这种政体所给予的光荣,勋阀贵族乐意长老院可以表达各人的意见,各人则可凭其才德而受任为长老;对平民大众而言,则人人都有当选为监察的机会,他们既乐意于监察制度,也就乐意于这一政体了。一切公民都有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这当然是对的,但现行的选举方式是很幼稚的。 监察官既属于平民,却具有决断军政大事的权力,这就不该[像他们现在所作的那样]凭私意随便决定可否,而应该凭法律上成文的条规慎重处理一切案件。 监察官的生活也不符合斯巴达政体的基本精神,对于他们,一切都很放任。 而对于其它公民,斯巴达律的生活约束是非常严格的,这又趋于另一极端,以致许多人受不了那些严酷的节制,就秘密地私自寻取肉欲的欢乐。长老院(长老会议)的组织也有其缺点,长老们假使都是端正的人而且锻炼了男子的才德,这种组织当然有益于城邦;但即使有这么多的善人一时都来执政,我们也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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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老应该[像现行制度那样]成为终身职:才德犹如身体,总是随着年龄而逐渐衰弱的。 何况实际上,当选为长老的才德未必符合立法者的初意,长老院因此算不上是一个万全的机构。 大家从历史上知道受任为长老的人们在处理公务的时候往往会有徇私舞弊的事情。 所以应该给他们另行设置监督的机构,在斯巴达,这种监察制度现在还是存在的。 监察官有权检查所有行政人员的行为。 可是,以这样特殊的权力授给那样的监察官们,看来真是太过分了,而且所订的检查方式,用之于长老们也不太适当。 选举长老的方式也有缺点。 复选的手续是幼稚的;而且每个愿为长老的人,必须向选举人奔走一番。 在我们想来,公职只应该选拔贤能,不管谁愿意或不愿意担任这种职位。 立法者所以当初订立竞选制度的目的应当是鼓励人们发展各自的抱负,让大家都以服公任官为光荣,假使无所鼓励,说不定有才德的人谁都不愿意投身于众人的事业。 可是,这同时也鼓励了野心(好名)和贪得(嗜利)的情性,这些又不期而把人们引向种种罪恶了。关于君主政体的一般问题以及王室对于各城邦究竟是有利或有害,将在以后另行论述。 但是,各城邦如果立有君主政体,王位总不宜采取斯巴达现行的世袭方式,每一位新王都应该凭他生平的品行,经人民的推戴后才能继承王位。 从现行制度上看来,当初立法者也明明知道不能保证各代君王个个都能光明正直[所以订立监察制度时,检查也及于王室];而且斯巴达人对于君王出使(访问)列邦时,竟会把与之相忤的人们也列入使团中;一般人也认为两王并立的制度是立法者存心利用两王的对峙,以保持斯巴达政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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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称为“菲第希亚”的会餐制度,当初的安排也是可以诽议的。 这种集会的费用,正如克里特的规定,应由公款来支付;但在拉根尼,不管那里有些公民极为贫困,无力负担会餐费用,却仍旧规定各人应缴的金额。 这就带来了有违会餐本意的结果。 会餐原来是平民化的措施,但照那里的规定实行时,这就适得其反;穷人没法参加食堂,可是,按照斯巴达的传统,凡不参加食堂的人们就不可能享受任何宪法上的权利了。关于海军统帅的问题也曾经受到人们的指摘,那些批评是有理由的。 因此常常引起内讧。 斯巴达原有的两王本来是终身陆军统帅,在这里更以海军统帅与之对峙,这就可以说在两王室之外又另有一王室了。斯巴达立法创制的初衷原本是可疑的,这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已批评到了。 整个体系用意都在培养一种品德——战斗的(军人的)品德——以保证在战争中[取得胜利而]确立霸权。 所以,战争只要还在继续进行,斯巴达的权威常占优势,但已取得了胜利,开疆拓土,正要经营新版图时,他们突然又衰弛了。他们昧于和平时期的生活和性情,不懂得如何应用其闲暇以为长治久安之计,使大家共享升平的欢乐;他们所受的锻炼完全属于军事性质,此外也就不具有其它才德了。 他们还有另一同等严重的错误。 他们确知人生所企求的众善(事物)

    ,应用善德来求得,不能用恶行来掠取。他们以“善德”求取“众善”的认识原本是正当的,但他们又相信这些善物(事物)比善德为更加重大,这却是错了。斯巴达的公共财政并不良好;邦国常常忙于战事,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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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藏空虚;税课的征收都不能足额。 大部分田地都执掌在斯巴达公民的手中,但他们谁都不踊跃于国赋的输纳。 斯巴达律所现的后果往往出乎于立法者的始料:城邦遂日渐陷于贫困而私家则越趋于贪婪。这些就是拉栖第蒙政体的概况,其中重要的缺点都已说到了。

    章十  克里特政制和拉栖第蒙相似;但大体上不如拉栖第蒙政制那么精详,只有其中一二点是可以相比拟的。 拉根尼(斯巴达)律大概出于克里特律,史传的确曾有这种记载;任何制度,凡先前的总是比较粗疏,而后起的就可以更周到。据说,莱喀古士在辞去嘉里劳王的师保职务以后,就出国周游,在克里特岛居留多年——岛上城市中有一个吕克托城原是斯巴达人的殖民地,由于此种关系[斯巴达人对于克里特岛往来甚密,而]莱喀古士也来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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