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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客体,是一个整体,它的部分、它自己的外在性对它是漠不相关的;这
是一个有规定的、具体的统一,它把有区别的关系和规定性都在自身联合起
来了。这个统一不能从容体的属性来形成概念,就有规定的内容说,也是一
个不同于客体特有内容的内容;这个统一,就其自为的本身说,不是一个机
械的规定性,但在客体中,它还是机械的。正如在合目的的活动的产物里,
目的的内容和客体的内容是互相外在的那样,在推论的其他环节里,这种活
动的规定,也是互相外在的,——这些规定,在进行结合的中项里,就是合
目的的活动和那成为手段的客体,在主观目的里,即在另一端里,就是作为
概念总体那样的无限形式和概念的内容。主观目的由关系而与客观性结合,
就关系而言,无论这一前提,即规定为手段的客体对还是外在的客体的关系,
或另一前提,即主观目的对那被造成是手段的客体的关系,两者都是直接的
关系。因此,推论总有形式推论的一般缺点,即,推论由关系组成,关系本
身却不是结论命题或中介,它们倒不如说是已经事先建立了结论;对于结论
的产生,它们应该作为手段来服务。
假如我们考察一个前提,即主观目的与那由此而变成手段的客体的直接
关系,那么,主观目的并不能够直接与那个客体相关, 因为那个客体与另一
端的客体,同样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而在另一端中,目的就须通过中介来实
现。所以在它们被建立为有差异的东西的情况下,就必须在这种客观性和主
观目的之间插入它们的关系的一个手段;但这个手段同样又是一个已经被目
的所规定的客体,在它的客观性和目的性的规定之间,又耍插入一个新的手
段,如此以至无穷。这样就建立了中介的无限进展。——从另一前提,即从
手段对还不曾规定的客体的关系看来,情形也一样。它们既然是全然独立的,
它们便只能在第三者中联合,如此以至无穷。——或者反过来说,既然前提
已经事先建立了结论,那么,结论正如它之仅仅由直接前提而是结论那样,
只能是不完全的。结论或合目的行动的产物,无非是一个由外在于它的目的
所规定的客体;从而这个客体与手段是同一个东西。因此,在这样的产物中
出来的,本身只是一个手段,不是一个实现了的目的;或者说,目的在这个
产物中并未真正达到客观性。——因此,一个由外在目的所规定的客体,应
该看作是实现了的目的或仅仅是手段,那是无所谓的;这是一个相对的、对
客体本身是外在的而非客观的规定。所以一切客体都同样是目的的手段,一
个外在的目的是在它们中实现的。那为了实现一个目的而使用的、并在本质
上被拿来当手段的东西,是就其使命(规定)而被消磨掉的手段。但即使应
该包含实现了的目的并表现自身为这个目的客观性那样的客体,也是会消逝
的;它同样也并非由于一个静止的、保持自身的实有,而只是在它将被消磨
掉的情况下,来完成它的目的,因为只有当它的外在性,即它的客观性,在
概念的统一中扬弃自身时,在这种情况下,它才符合于概念的统一。——所
房屋、一架时钟,对为它们的生产而使用的工具说,好象是目的;但石头、
梁柱或轮、轴等等构成了目的的现实,而它们之完成目的,又只是通过它们
所遭受的压力,通过它们同空气、阳光、水份发生的化学过程并通过它们的
磨耗而使人兔掉这些过程①等等。所以它们只是通过使用和损耗来完成其使命
(规定),并只有通过它们的否定才符合它们所应该是的东西。它们不是肯
定地与目的联合的,因为它们仅仅外在地在它们中具有自身规定,并且仅仅
是相对目的,或说在本质上也仅仅是手段。
① 指人居室内可免日晒雨淋,而房屋自身则以风日雨水等消蚀而朽坏。——译者
总之,这些目的如指出过那样,具有一个受到限制的内容;它们的形式
是概念的无限的自身规定,而概念则由于目的限制了自身,成为外在的个别
性。受到限制的内容使这些目的不适合于概念的无限并成为非真理;这样的
规定性由于必然性范围,由于有,已经把自身忖托于变和变化,并且是会消
逝的。
3。这样发生的结果,即外在的合目的性只不过具有目的性形式,它实际
上只达到了成为手段,并未成为一个客观目的,——因为主观目的仍旧是一
个外在的、主观的规定,——或者说,当它在活动并且即使仅仅在一个手段
中完成时,它也还是直接与客观性结合着并沉没于其中的;它本身就是一个
客体,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说没有到达手段那里,因为在目的的实
现通过手段来完成之前,手段已经先需要目的的实现。
但结果不仅事实上是一个外在的目的关系,而且是这种关系的真理,是
内在的目的关系和一个客观目的。目的给自己事先建立的那个对概念独立的
客体外在性,在这个事先建立中被建立为一个非本质的映现,并且也已经自
在自为扬弃了;目的的活动因此毕竟只是这种映现的表现及其扬弃。——正
如通过概念所表明的那样,第一个客体通过传达就变为手段,因为它自在地
是概念的总体,而它的不外是外在性本身那样的规定性,也仅仅被建立起来
作为外在的、非本质的东西,因而在目的本身中也是作为目的自己的环节,
不是作为一个对目的独立的环节。所以客体成为手段的规定,全然是一个直
接的规定。因此,对于主观目的说来,为了使客体成为手段,除了目的自己
本身的确定而外,并不需耍对客体的强力或其他的确定;目的自己本身的规
定,如决断、解决,只是建立起来的客体外在性,客体在其中象是直接服从
于目的,而除了自在自为之有的虚无这一规定而外,就再没有与目的对立的
任何其他规定。
通过客观性的客观性第二次扬弃,其差异是这样的,前一次扬弃,目的
是在客观的直接性中,因此后一次不仅是第一次直接性的扬弃,而且也是客
观的东西仅仅作为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和直接的东西两者的扬弃。否定性就
以这种方式回到自身,这样,它便既是客观性的恢复,但却作为是一个与它
同一的客观性的恢复,而其中同时又是客观性的建立,即作为一个只由目的
来规定的、外在的客观性的建立。由于后者,结果如以前那样,仍然是手段;
由于前者,结果就是与概念同一的客观性,即实在化了的目的,在此目的中,
那成为手段的方面就是目的的实在本身。手段所以消失于实现了的目的之
中,因为它只不过象是直接蕴含于目的之下的客观性,这个客观性在实在化
了的目的中,就作为目的回归到自身里那样;再者,中介本身,作为外在的
对待,也随同上述情况而一方面消失于客观目的的具体同一之中,另一方面
又消失于实有的那个作为抽象的同一和直接性之中。
这里也包含着那第一个前提,即目的对客体的直接关系所要求的中介。
实现了的目的也是手段,反过来,手段的真理也同样是这样的东西,即本身
就是实在的目的,而且客观性的第一次扬弃也已经是第二次扬弃,正如第二
次扬弃也表明了自身耍包含第一次扬弃那样。概念规定自身,即它的规定性
是外在的漠不相关,这种漠不相关在决断中直接被规定为扬弃了的,即内在
的、主观的规定性,同时又是事先建立的客体。概念进一步超出自己,就显
现为事先建立的客体直接传达并蕴六千它之下,这种超出同时也是那种外在
性的内在的、包括在概念以内的、即被建立为扬弃了的规定性之杨弃,同时
也是一客体的事先建立之扬弃;于是这个貌似第一次漠不相关的客观性的扬
弃,也已经是第二次扬弃了,是一个贯通着中介的自身反思和实现了的目的。
概念的规定性在客观性范围内,具有漠不相关的外在性形式,当这里概
念在客观性范围内是在与自身起相互作用时,这里要说明它的运动,便加倍
困难和复杂,因为这个运动本身就直接是双重的,并且第一个也总是第二个。
在自为的概念中,即在概念的主观性中,概念与自身的区别,是作为直接的、
自为的、同一的总体;但这里既然它的规定性是漠不相关的外在性,那么,
其中的自身同一也就又是直接自身排斥,因为那被规定为对这个同一是外在
的和漠不相关的东西,反倒是这个同一本身,而这个同一,作为它本身,作
为自身反思,反倒是它的他物。只有坚持这一点,概念的客观的自身回归,
即概念的真正客观化,才会得到了解,——了解到这种中介所贯穿的每一个
别环节,本身都是中介的整个推论。所以概念的原始的、内在的外在性,就
是一个外在的客体的直接建立或事先 建立,由于这种外在性,概念就是自身
排斥的统一,是目的及其成为客观化的努力;自身规定也是一个不曾由概念
所规定的外在客体的规定,反过来说,这个规定也是自身规定,即杨弃了的、
被建立为内在的外在性——或说外在客体的非本质的确定性。关于第二种关
系,即作为手段那样的客体的规定,方才已经指出怎样它在自身中就是目的
在客体中的自身中介。——同样,那第三者,或说机械性,是在目的统治下
进行的,并且通过客体来扬弃客体,那样的第三者一方面是手段的扬弃,即
已披建立为扬弃了的客体的扬弃,从而是第二次杨弃和自身反思,另一方面
又是外在客体的第一次规定。如已经注意过的,后者在实现了的目的中,重
又只是一个手段的产生;当有限概念的主观性轻蔑地抛掉手段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