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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王朝的统治地区,比夏代有了扩大。商的都城,由孟诸泽畔逐步西移到河内,东西横贯兖豫大平原。《吕氏春秋·审应览》谓:“汤尝约于殷、薄(亳)矣”,就是将亳、殷并举。它的邦畿东至泗上,西及伊洛,包括大平原的绝大部分。在些范围内,殷墟和洛阳偃师商城遗址、郑州商城遗址都经过重点发掘,证明是规模宏大的都邑。在其周围的今河南、河北和山东一带,也发现不少商代遗址,可能不少是当时畿内的城邑。
畿外的方国,往往与畿内的城邑错杂在一起,不过分布的范围要大得多。商代方国的名称,很多见于卜辞。如曹、杞、宋、雇、奄、薛、蜀(山东泰安附近)、齐、邳、■方(河南永城西境)、盂方(即邘)、邶方(河北涞易之间)、妟(燕)、周、光(河南潢川)等等,大都还见于后世。总之,在东至于海、西及陇山、南过淮水、北达燕山这一大片的中原地区内,不仅有了更多的方国和城邑,而且范围也有一定程度的扩大,这就说明商王朝统治的基本地区有了较大的发展。近来,在湖北黄陂发现了盘龙城商代中期的城邑遗址,在江西清江也发现有商代中期遗址,在安徽、湖南等地发现了时代相当于商代的遗址、墓葬和遗物,说明商王朝的政治势力和文化影响早已越过江汉地区,深入到今日的鄂赣与湘皖广大地区。在山西和陕西的许多地方,也都发现有商代遗址和遗物。商代的政治势力可能已经达到汉中地区,其影响还可能及于四川的某些地方。在东北、辽宁喀左县的大凌河畔多次发现殷周之际的遗物,说明商代的文化影响已经达到辽西地区。商朝畿外的广大地区,通过各种途径吸收中原先进文化的影响,缓慢地向前发展。
六、殷商时期的刑罚
殷商王朝建立后,为了保护统治者贵族的财产和利益,制定了极残酷苛刻的刑法。这里的“刑”,还不是法。“刑”,是统治者惩罚犯罪者的手段和方式;而“法”,则是君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商代刑罚惨重,五刑俱全。五刑有劓、刖、宫、黥、辟等。除此以外,还有统治者随心所欲制定的酷刑。
殷商刑罚散见于文献和甲骨文材料中,主要有:
劓殄,《尚书·盘庚》记载:盘庚将迁殷,殷民有人反对。盘庚就训话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劓,割也;殄,绝也。劓殄,即灭族之意。
醢,《史记·殷本纪》载:纣王“醢九侯”。醢,即把人肉做成肉酱。
脯,《史记·殷本纪》云:纣王“脯鄂侯”。脯,即把人肉做成肉干。
剖心,《史记·殷本纪》载:纣王“剖比干,观其心”,即把人的心肝挖出。
烹,《帝王世纪》云:殷纣王“囚文王,文王之长子曰伯邑考质于殷,为纣御,纣烹为羹。”烹,就是把人放在器物里烹煮。
孥戮,《尚书·汤誓》载:“予则孥戮汝。”孥,子也;戮,杀也。即不仅杀其本人,而且祸及其子女。
炮格之刑,《史记·殷本纪》曰:“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集解》引《烈女传》曰:“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格之刑。”又《索隐》引邹诞生云:“见蚁布铜斗,足废而死,于是为铜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
断手,殷代人民动辄得咎。《韩非子·内储说上》云:“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刖刑,用刀锯断足的刑法称刖刑。每次被处刖刑的人,有数十,甚至上百。 '16'
商王朝的刑法保留了原始社会的落后性、野蛮性,同时也表现了奴隶主贵族残暴的凶狠的本性。商代统治者就是以这种残酷的刑法去镇压人民,消灭异己,以加强统治的。商代刑法已大体具备,故后代有“刑名从商” '17' 之说。
殷商时期,还有监狱。《墨子·尚贤》载,商代有“圜土”,此即商代的监狱。又《史记·殷本纪》载:“纣囚西伯羑里。”《集解》引《地理志》曰:“河内汤阴有羑里城,西伯所拘处。”羑里,亦是殷纣王时期设置监狱之处。
在殷墟的第 15 次发掘时,于一个坑中发现三个带枷的陶俑。女俑双手枷在前,男俑双手枷在后。这种现象反映了殷代拘捕男女罪犯的社会现实。甲骨文有“■”、“■”等字形,是刑具的象形字。甲骨文中还有“圉”字,作“■”形,像一个人手戴刑具被囚在圜土监狱中。殷墟遗址发现一个长方形的小土穴,长 1。6 、宽 1。1 、深 2。7 米,里面有一具人骨和一个陶鬲。这个土穴,可能是一个监牢。
甲骨文中有一个“■”字,其形状很像一只人手持锯,将另一人的半截腿锯掉,这个字可能是“刖”字的会意字。甲骨文还有“■”字,可隶定为“劓”,是一种割去鼻子的刑罚。
《左传·昭公五年》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商朝统治者的刑法是非常残酷的。我国三代,乃至春秋时期还沿袭这些刑法。商的刑法还曾得到后代某些政治家的赞赏,《左传·哀公十一年》伍子胥说:“《盘庚之诰》曰:‘其有颠越不共,则劓殄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邑。'是商所以兴也。”商代的刑法表现了早期国家统治者的原始性、残酷性和野蛮性。
七、人殉、人祭
人殉 人殉是自人类社会进入一定阶段后就开始出现的一种残酷的杀殉制度。“人殉”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对享有崇高威望家长的“从死”义务的习俗。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用人殉葬是为了使贵族们死后,继续驱使其生前的妻妾、亲信、仆从为其服役,以保持其骄奢淫逸的生活。商人崇尚鬼神,极为迷信。殷商贵族幻想自己死后仍然像在人间一样享乐,因此在他们的墓葬中随葬大批的人以及动物 ( 狗、马 ) 、车等。
1965 ~ 1966 年在山东益都苏埠屯发掘出一些大、中型殷商墓,其中 M 1 是一座有 4 个墓道的大型木椁墓,墓底有腰坑,共殉葬 48 人。殉人中有少数放在腰坑内和二层台上,大部分放在南墓道靠近椁室的地方,分为 3 层,下层是排列比较整齐的全躯骨架,中层是被砍下的人头,墓室四角各有一个人头骨,并随葬一戈一盾。像这样的墓葬形制,殉葬这么多人,可以推测墓主人可能是贵族首领或方伯一类的人物。 '18'
安阳殷墟武官村大墓墓道两侧的二层台上排列着殉葬人。但两侧殉葬人数不等,东侧二层台上 17 人,西侧二层台上 24 人,共计 41 人。死者都是全躯,有的有木棺和青铜的鼎、觚、爵、簋、卣、刀、戈、镞和玉佩等器物随葬。死者的葬式,有的仰身直肢,有的俯身直肢,从骨架和随葬品的配置情况,可知东侧台上的死者多为男性,西侧 ( 多用玉佩饰等 ) 多为女性。从埋葬情况分析,这些死者可能是墓主人生前的亲信侍从和姬妾一类人物。另外,在墓室上部的填土中还发现 34 个人头骨,这些人头骨是在回填墓室的层层夯筑中埋进去的。武官村大墓共埋殉人 79 个之多,另外还殉埋有狗、马、猴、鹿等动物。
殷墟妇好墓埋葬殉人 16 个。
殷墟发现的大、中型墓葬,墓中多有殉葬者。据统计,殷墟 14 座大墓的殉人数总计 3900 人左右。 '19'
现已发掘的殷代墓葬分属王室贵族、方国贵族、中小贵族及平民等不同阶层。根据贵族的等级及其对财产占有的多少,在死后都要用一定数量人和动物殉葬,显著的特点就是用大批的人殉葬。这些殉葬者生前的社会身份不一定是最下等,甚至有很多是墓主人生前的亲信、待从或妻妾,当然亦有奴隶。人殉是原始社会末期“从死”习俗的遗留,并非奴隶制社会的标志。至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以人殉葬表现了殷代贵族残忍和贪婪的本性。殉葬现象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出现,商代发展到极点,直至明清封建社会,这种现象还一直不断出现。
人祭 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在劳动中的收入不足维持他们的生活,所以就把得到的战俘吃掉或杀掉。夏、商时期,贵族们用人和牛、羊等一起当作“牺牲”作为祭祀祖先、神灵的“祭品”,通过“人祭”祈求祖先和鬼神对他们保佑和赐福。“人祭”是原始社会食人习俗的遗存。
人祭在二里头遗址中已有发现,如在一些灰坑中发现有些人骨架身首异处,有的作捆缚状;往往数具骨架共埋一坑,或只有头骨和零星的肢骨。不少死者从掩埋情况看不像是自然死亡,可能是被虐杀或与祭祀活动有关。
商朝是人祭最昌炽的王朝。 1950 年发掘武官村大墓时,在大墓的东南清理了南北向的葬坑 17 个。这些坑长约 2 米,宽 1 米左右,内埋无头人骨架 8 至 10 具。所有骨架都作俯身状,交向叠压,无任何随葬品。这些葬坑因间隔的距离一致,排列有序 ( 可以看出分成 4 排 ) ,所以当时人们称它为“排葬坑。”
1976 年,对这一地区又进行了大规模的勘探和发掘,在揭露的 4700 平方米的面积内,清理了 191 座葬坑。这些葬坑,除少数作东西排列外,大多数为南北向,并且坑的大小、葬式和排列情况与 1950 年发掘的“排葬坑”完全一致。这次发掘中注意到葬坑之间有一定规律可循。根据葬坑排列的疏密、深浅,坑的大小规格等等,可将 191 座葬坑区分为 12 组,最多的一组有 47 个葬坑,最少的仅有 1 坑。同时这些葬坑的位置恰恰在几座大墓之间,属王陵东区。从它们分布与排列的情况分析,不可能专属某座大墓,因而推断这些葬坑是不属某一墓主的杀殉坑,应是若干次祭祀后掩埋的遗址。这一地区似是商王室祭祀先祖用的公共祭祀场。
祭祀场中南北向的葬坑,两次发掘的情况基本一致。经过鉴定,坑中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