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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
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
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
的日期。
第七条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
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
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
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
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
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
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
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
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
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
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
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
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
—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
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
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
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
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处理。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
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
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
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
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
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
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处
理。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付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
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第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
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
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
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
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
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企业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