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原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
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
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
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净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
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
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
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
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
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
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
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
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
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
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
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
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要
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
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
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间段内。
第四十二条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
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
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
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
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
值的可能性。
第四十五条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内
在市场风险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
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
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
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
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
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
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
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
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
收益。
第八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
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