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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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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
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
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
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
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
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
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
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
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
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
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
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
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
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
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
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第二十五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
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
(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披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
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一)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单项资产的,应当披露该单项资产的性质。提供分部报告
信息的,还应披露该项资产所属的主要报告分部。
(二)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的,应当披露: 


1.资产组的基本情况。 
2.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3.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
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或者资产组,下同)可收回金额
的确定方法。
(一)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减
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
(二)可收回金额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还应当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采用
的折现率,以及该资产前期可收回金额也按照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情况下,前
期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一)、(二)和第二十七条(二)第 
2项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
予以披露。资产类别应当以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性质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为
基础确定。
第三十条 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
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二)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1.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确定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不是按照市场价
格确定的,应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
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2.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
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3)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
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不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
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
商誉账面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假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的商誉合计金额占商誉账
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合计。
(二)采用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三)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
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
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
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
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
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
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
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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