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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文魁-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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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缺乏长期性和普适性;第三是科,又称“事条”或“科条”,是指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最后为“比”,即当某事并无明确法令约束的时候,对照近似的案例加以审断——有点儿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不得向胡人输出铁器,这是尽人皆知的事情,但其来源,知道的人便不多了。赵达心说原来如此,你大概以为此为“令”也,而非“律”也,故此可以在时效性方面打马虎眼。因为这规矩是前汉时候就颁行的,后汉就赵达所知,并无再下诏令重申,所以是勋就可以说啦:“前汉之令,如何还能适用于本朝耶?”

想到这里,赵达不禁冷笑,心说果不出我所料,是勋对法律规章所知还是有限啊。确实,汉法非常繁复,别说一般官僚了,即便象杨沛这类法官,也未必都能读全喽。秦人以吏为师,想当官先做吏,而为吏者不通读法典可不成。汉代,尤其是后汉则不同,高官显要都是读经起家的,儒家经典大多能倒背如流,法律……除非职务正好对口,否则谁有空再去学那玩意儿啊。

赵达甚至不无恶意地想到,当初董仲舒老夫子所以提出“春秋决狱”来,是不是就因为他对经典熟,而对法律不那么熟,所以才拿自己擅长的来说事儿呢?

然而很可惜,赵达依旧毕恭毕敬地回复是勋:“禁输铁器,乃律也。”那是律有明文的,不是哪一帝颁布的临时诏令!你这回没话说了吧!

是勋冷眼关注着赵达的表情,虽然这个特务头子始终维持恭敬的仪态,但他眼神略略一转,嘴角稍稍一抽,早就暴露出了心中的想法,在是勋这种善于察言观色的人物面前,根本无所遁形。原来如此,是勋心说你以为我会拿“令”来说事儿吧?可惜得很,关士起设这个圈套的时候,就已经翻查过相关的律了,而即便没有这一出,我早就得到了卢洪的通风报信,你以为我傻的啊,不事先做足了功课,哪儿敢跑这里来与你当面辩论?

他心中冷笑,表面上却只是平静地望着赵达,淡淡地要求道:“既为律也,可陈述之。”倘若是令,基本法律条文全都隐藏在骈四骊六的官样文章当中,要你大段儿背诏书,那是欺负人;但既然是律,一条一条清晰明快,你不可能不会背吧?

赵达当即高声背诵道:“律:‘贾以兵(兵器)、铁、马、钱输匈奴者,当罪。’又云:‘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出关。虽于京师市买,其法一也。’”堂下你们可都听见了,回去也可以去翻翻书,这可不是我临时现编的啊!

是勋点点头:“原来如此。”不再理会赵达,而转过头去再朝向杨沛:“律已明矣,乃可知吴令无罪也。”

我话都说这么明白了,法律条文都背了,你怎么还敢腆着脸说无罪?!赵达都快疯了,忍不住抗声问道:“何得无罪?达不敏,请司直教之!”

是勋再次撇嘴:“甚矣,汝之不悟也!”他连迈几大步,来到堂口,面朝堂下,问围观的众人道:“赵达适才有诵:‘贾以兵、铁、马、钱输匈奴者,当罪。’未知此律,何为主体,何为客体?”

啥主体、客体的?听众纷纷表示不明白。是勋也不在用词方面跟他们多作解释,反正只要自己再说几句,你们自然便懂了——“此律主体为‘贾’,客体为‘匈奴’,但贾输禁物入匈奴者,乃当此罪。然吴长乃吏也,非贾也;所输者乃鲜卑也,非匈奴也。依律,庶民而犯天子者,大辟之罪,若天子而犯庶民,难道亦当罪乎?!”

你们都听明白了吧,法律条文规定,商贾私卖禁物入匈奴,那才有罪呢,如今是官吏卖禁物入鲜卑,怎么能算有罪呢?谁准你把适用性大肆外扩的?

赵达反驳道:“此乃雕镂文字也。复有云:‘吏民不得持兵器出关。’岂非吏亦不可输禁物耶?岂非所论非止匈奴,而及于诸胡耶?”

“狡辩!”是勋猛然一声暴喝,“吴长何时持兵器而行?又出何关?函谷关耶?!”你搞搞清楚,鲜卑拓拔部所游牧的地区是在朔州,在大汉行政区划之内,他啥时候出关了?

不容赵达再次反驳,是勋干脆扯开嗓子,“堂堂堂”一番侃侃而谈:“此律之颁,乃前汉武帝朝也,为防匈奴也,其时鲜卑尚不与汉接,乃至汉无人知有鲜卑者,安得通用?宣帝甘露二年,南单于呼韩邪入塞,朝宣帝于甘泉宫,宣帝乃赐以冠带衣裳、黄金玺绶、玉具剑、佩刀、弓矢、戟,及安车、鞍勒、良马、黄金,锦绣等,及钱二十万——孰云不可输兵、铁、马、钱入于匈奴?乃不许商贾私市尔,官家所为,何得为罪?!

“且武帝使张骞通西域,与乌孙、疏勒等贸易,从不禁兵、铁、马、钱。何也?为其非为中国之敌也。今鲜卑拓拔等六部内附,称臣表章已至许都,朝廷嘉勉、封赠已入朔州,乃当与呼韩邪、乌孙、疏勒等同论,安得以敌国目之?!”(未完待续……)

PS:这书啊,写着写着,一开始的架构就乱了……所以,修改了一下卷名,原本计划的某些内容,只好放到下一卷了。

第三十章、入其彀中

汉代法律中漏洞很多。论起熟悉和背诵法律条文,是勋确实不如赵达,但论起咬文嚼字揪漏洞来,十个赵达也比不过他。确实,赵达这种酷吏,也是很擅长玩儿文字游戏的,但基本上为了把无罪定成有罪,把小案做成大案,都会肆意扩大法律适用性的外延,而不会想办法缩小其外延——这就是灯下黑,是这类酷吏的盲点。

况且关靖、是勋乃有心算无心,赵达是没事儿要招事儿,所以撞在一起,就被是勋动用三寸不烂之舌,转瞬间便给驳了个体无完肤。

倘若仅此也就罢了,赵达丢了脸,吴质被释放,曹操父子也没话说——但这样真能彻底扭转官场对于是勋在胡人问题上的疑忌吗?大家伙儿只会以为是勋纯是靠咬文嚼字,钻法律空子才打胜仗的吧。

所以是勋还不肯完,他还有大段儿的演讲要宣之于众呢。

首先,是勋调整了一下自己的表情,故作忍辱负重状,沉声道——当然是面对堂下众人,而战败的赵达、杨沛,已经不值得他再大段陈词了,随口多刺一两句便够——

“蔡伯喈曾云:‘自匈奴遁逃,鲜卑强盛,据其故地,称兵十万,才力劲健,意智益生……兵利马疾,过于匈奴。’实为中国之大患也。某前戍守朔州,所至城邑残破、田地荒芜、兵戈不全,而须直面匈奴、鲜卑,及河西之羌胡。若彼等合兵来攻,非止朔州必失,即黄河恐不能守!于是图谋分化之。瓦解之。收其降附。而攻其不庭。为此而先败拓拔,然后收其人为假子——都内多有疑我者,然某一心为国,何惜自僧令名?!”

说到这里,开抄林则徐的名联,顺嘴就给改成一首五言诗了:“苟利国家者,死生何所期?岂因祸与福,而敢趋避之?”

完了又说:“朝中诸公。或不明边塞之情,士林庸儒,或妄托春秋之义,而疑我,忌我,致我辞朔州事,若非曹去疾继之,或将功败垂成,思之岂不使人锥心泣血?”转身一指赵达:“更有这般酷吏,为谋功名而罔顾国事。竟将已臣之拓拔目之为敌国。设今日冤处吴长,此事传至朔州。鲜卑六部摇心而遁,甚或侵扰州郡,屠戮百姓,则为谁之过欤?!”

赵达憋得满面通红,正待开口反驳,可是勋哪儿能容他再蛊惑人心——这人心么,还得自己来蛊惑才成!这一大套早就打好腹稿了,当下也不停顿,继续说道:“吾当上奏丞相,使治彼等害国之罪!”然后同时转换表情和话题:“彼等以律为说,而汉律六十篇,大抵成于高皇帝、孝武皇帝时,此后三百年,未有更定者,实不适于今日也。彼等为国执法,当因时因事而析律,而乃胶柱鼓瑟,以孝武时与匈奴为敌之策,用于今日——先不论鲜卑,匈奴入塞久矣,其为汉臣亦久矣,单于金印,皆汉所授,安得将呼韩邪而与郅支并论?!”

汉初,在秦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和“傍章十八篇”,到汉武帝时代,又增添了“越宫律”二十七篇和“朝律”六篇,大致达到六十章的规模。可是打那以后,历代都只偶尔修补,再没有大规模更改过律条,尤其东汉建立以后,明明实际情况已经与西汉时候大相径庭了,偏偏朝廷只知道沿用旧律,再没有重新更定过。到了汉末,有识之士都已经瞧出了其中的弊病,应邵制《汉官仪》,就是尝试重新整理和删定典章制度、法律规条。后来曹魏建立,在汉律的基础上加以大刀阔斧地修改,删去很多不符合实际的规条,修成了魏律。

所以是勋说了,情况不同,法律也应该有所变更,而在法律还没有变更的现状下,身为执法人员,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释法、用法,而不能把匈奴还是敌国时代的法律,应用到匈奴已经降汉两百多年以后的今天——更别说鲜卑还不是匈奴呢!

“吾亦当上奏丞相,使更定法律,以应今日。”

是勋今天趁着这个机会,要开讲三个题目,第一就是为自己辩解,收胡人当养子纯粹是为了国事,即便有损自己的声名,那也顾不得了。第二个题目是顺便提一提法律问题——老曹你不修法,光靠着特务用一些陈规陋条来方便随心所欲地入人之罪,那可不成啊,此非长久之计也。

第三个题目绕回来,他要继续给自己身上涂抹油彩——“昔之匈奴,唯恃骑射之力,铁兵寡也,乃因是而禁之。然今之鲜卑、乌丸等却又不同,禁有何用?蔡伯喈即有云:‘关塞不严,禁网多漏,精金良铁,皆为贼有;汉人逋逃,为之谋主,兵利马疾,过于匈奴。’况袁本初据冀州时,即输铁兵入于乌丸,公孙升济(公孙度)亦然,前乌丸即以此铁兵而犯右北平。今于臣汉之拓拔,禁其铁兵,而于犯汉之乌丸,及鲜卑别部,则无可禁之,时日既久,强者并弱,则臣汉者终灭,而犯汉者更雄,此岂中国之福祉耶?!”

袁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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