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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的坚固基础。”从此,氏族中男子的子女都留在本氏族内,妇女的子女则再
也不属于母系的氏族,而转到父系的氏族中去了。父权制的确立,使母系氏
族公社过渡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我国大汶口文化中,晚期遗址都发现以男性
为主的成年男女合葬墓,此外,华县泉护村早期龙山文化、西安客省庄二期
文化、甘肃齐家文化和青海乐都柳湾马厂类型的马家窑文化,都发现了象征
对男性祖先崇拜的陶祖、石祖塑像,这些都是父系氏族社会确立的明显标志。
(3)婚姻制度及其影响
父系氏族公社的外婚制有所发展,由对偶婚的不稳定形式逐渐转入了夫
妻双方结合稳定的单偶婚形式。同时,男子随地位上升而要求改变婚居地点,
将以前丈夫在妻子氏族居住改为妻子住到丈夫的氏族来,即由从妻居转变为
从夫居。这种婚姻制度规定妻子从夫而不是丈夫从妻,子女从父而不从母,
父亲的财产由子女继承。应该指出的是,从妻居转变为从夫居的婚姻形式,
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转变过程中,氏族世系还曾一度残存着以母系计算的
现象。
父权制的确立和婚姻制的发展,使男子在氏族中明显占据着统治地位。
氏族的酋长由男子担任,氏族全体成年人会议由全体成年男子参加,妇女被
完全排除在外。在公社内部的父系大家庭里,妇女逐渐失去了原来在各方面
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几乎变成了卑微的家族奴婢。于此恩格斯指出:“母
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已掌握了
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
工具了。”①
这一时期我国大汶口文化中、晚期遗址的考古发现是反映父权制社会关
系的重要资料。在大汶口的13号、111号、35号和1号等4座合葬墓中,13
号和111号属于大汶口文化早期,35号属于中期,1号属于晚期。其中13
号、35号和1号坟墓的随葬品都偏置于男性一侧。111号墓女性一侧随葬品
也较多,但都不过是纺轮、骨针、骨锥、石磨棒等家务劳动工具而已。属于
中期的35号墓,男性遗体置于墓穴中央,女性及小孩遗体偏于一侧,特别是
晚期的1号墓,男性遗体安置于墓穴正中,而女性遗体则偏置于从正穴右侧
①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38 页。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恩选集》第4 卷,第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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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出的一个小长方坑中。总之,无论从随葬品的数量和安放位置还是从遗体
安放位置,都明显看出这些合葬墓的主体是男性,女性则处于从属地位,而
且越是晚期这种情况就越明显,充分说明当时男女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男子
在氏族中居于统治地位。父系氏族和社会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在齐家文化的墓
葬遗址表现得更为突出。甘肃永靖秦魏家齐家文化公共墓地发现的24座合葬
墓中,有16座是成人合葬墓。其葬式普遍为一具仰身直肢葬,另一具位于前
者左侧,为侧身屈肢葬。人骨经鉴定,仰身直肢者为男性,侧身屈肢者为女
性。其中在武威皇娘娘台发现的第24号墓是一男二女的成人合葬墓,墓中男
性直肢仰卧于正中央,女性屈肢侧身位于男性的两旁,且均面向男性。这些
成年男女合葬墓中男子仰身直肢,而妇女却侧身屈肢的葬式,显然正是当时
男子居于主导地位、妇女依附于男子并处于从属和被奴役地位的真实反映。
从这些合葬墓中的尸体均是一次埋葬分析,当时妇女不仅生前受治于男子,
而且在男子死后还要被迫以身殉葬。
(4)父系家庭公社、父系氏族公社与部落
单偶婚和从夫居制度的确立,使父系氏族公社内部分化出新的父系家庭
公社,构成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父系家庭公社又称家长制家庭公社或父系
大家族,其基本成员都以近亲相联系,包括一父所生的几代子孙及其妻子儿
女,有的还包括奴隶在内。南斯拉夫过去的扎德鲁加是父系家庭公社的典型
例子;古罗马时代日耳曼人在他们原来的地方和在后来从罗马帝国夺取的土
地上的居住区,也是由大家庭公社组成的。苏联的狄雅可夫和尼科尔斯基在
合编的 《古代世界史》中这样描绘父系家庭公社的特征:“家长制大家族包
括若干世代的男人—即同一父亲之子孙,他们与自己的妻子一起,管理共有
经济,住在一个庭院,衣食皆从公共储藏品中取用,并共同占有一切财产。
大家族的首长是老年男子——家长,他领导家族公社的一切生活。家长往往
系由选举而来;他的权力为家族会议所限制,家族会议包括成年男女,家长
有向这个会议提出报告的义务。所有最重大问题……皆由家族会议决定。虽
然在家长制大家族中,男子起着领导的作用,但母权制的残余仍然保留很多,
其中尤以年老妇女的有力作用为最重要,她还是家族全部妇女劳动之领导者
与一切家庭经济的领导者。奴隶也加入了家长制家族之内。”①
氏族中各家庭公社相邻而居,独自形成一个村落或村落中的一个区。家
庭公社已经取代氏族公社成为社会生活的经济细胞,并进一步发展成为具有
一定独立性的强固经济力量,因此不同于先前的对偶家庭,是从对偶家庭到
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过渡形态,是现代家庭的萌芽。但是,当时的生产力
水平还不足以使大家族中的个体小家庭形成独立的经济力量,并从大家族中
分离出来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而仍然依附在大家族内,因此这种父系大家
族还不同于以后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还处于母权制共产制家庭与现代孤
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
这种由若干个来源于同一祖先的父权制家庭公社共同构成的父系氏族公
社曾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各地。欧洲大陆上不仅古代希腊、罗马人中存在过父
系氏族制度,日耳曼人也存在过;体现这一制度遗迹的还有苏格兰的克兰、
爱尔兰的塞普特、阿尔巴尼亚的菲司和弗腊腊等。亚洲大陆上远古的中国、
印度和希伯莱等地也都存在过父系氏族制度。在非洲大陆,同样可以找到这
一制度的痕迹。而在美洲大陆,父系氏族制度则更是曾经广泛流行于印第安
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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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系氏族公社同样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具有共同一个氏族名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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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血统关系相结合的血缘亲族的总和”。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名称。氏族土
地还是公有,虽然有了贫富分化,但人们还是进行集体劳动,还存在着一定
程度的共同消费。氏族实行外婚制,父系血缘亲族关系纽带和父系财产继承
制度在父权制得以巩固。氏族的管理依然带有原始的民主性质,由各家庭公
社长老组成氏族会议,处理重大内外事务;氏族首脑从家族长中产生,为氏
族成员所公认;但随着后来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产生,氏族内部出现的富有
者和显贵便逐渐控制了氏族的实际权力,原始民主原则最后逐渐走向消失。
若干父系氏族公社一起组成为一个部落,这时的部落仍以血缘联系为前
提,尽管这种联系将随氏族制度的解体而渐趋消失。部落有自己的地域和名
称;有由各氏族长组成的部落酋长会议作为其管理机构,处理部落内外重大
事务;有自己的习惯法;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和崇拜活动。部落之间的交换和
联系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前文提到的我国山东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出土了一些
外地出产的玉、石、鳄类鳞板等物品,而大汶口文化中典型的陶器却在河南
偃师滑城的龙山墓中出土,都是当时部落间交换和友好关系存在的见证。一
些近亲部落或往来关系密切的部落往往结成部落联盟,团结互助,共同对外。
(5)一夫一妻制家庭与农村公社
当长期作为人类主要生产工具的石器逐渐被金属器所取代时,人类历史
进入了金属时代的黎明时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金石并用时代至初期金属时
代。这时,尽管石器还不是一下就完全被取代,但金属器越来越多地投入使
用,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产能力。以前必须集合整个家族甚至整个氏族人
力才能完成的事情,现在只需少数几个人就能对付了,生产逐渐趋于个体化。
于是,一个个小家庭不断从家族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由夫妻和子女组成的一
夫一妻制个体家庭。这种家庭比对偶婚姻的家庭形式更具有牢固性,社会大
分工的产生,私有制和家长奴隶制的出现,使财产迅速积累在一夫一妻制个
体家庭中,并使之日益成为独立于氏族之外而与氏族和家族相抗衡的力量。
与此同时,父系家庭公社的生产关系难以继续维持下去,逐渐趋于瓦解,而
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则开始取代父系家庭公社,成为原始社会末期的社会
经济细胞和基本单位。
个体家庭的出现,给氏族制度走向解体打开了一个大缺口。个体家庭从
父系大家族中分化出来,严重削弱了维持父系氏族公社存在的血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