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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从本质上讲是文明的大倒退。
(3)荷马时代原始公社制及其解体过程
通过荷马史诗所提供的有关史料可以推断,荷马时代希腊社会原始公社
制的概况如下。
希腊部落划分为若干“氏族”,氏族合成“族盟”。希腊氏族的主要特
征是:父系血缘;氏族养子权;享用全族公产权;交互继承权;选举罢免族
长权;禁止族内通婚;彼此扶助、互相支持等。希腊部落是军事性兼宗教性
的组织,氏族因部落而结合起来。部落是一种强固而孤立的社会结合体,部
落之长是民众选举的“酋长”,而且身兼祭司和领袖要职。此外族人加入部
落的权力要受到其所在氏族地位的限制,换句话说,只有具有一定地位的氏
族的族人才享有这种权力。在氏族公社制度下,公社的最高权力属于参加公
民大会以讨论和解决一般问题的全体平民。对一切重要问题,王往往要同氏
族长老和全体平民协商解决。每逢遇有战争之类的重要事件,王便召开全民
大会。在希腊,除了公民大会这种古老的制度之外,还有“长者议事会”。
在讨论有关公社的大事之时,均有“经验丰富的老人”出席。
遇到战事时,诸部落团结起来,选出一个全公社或全部落的统帅——巴
西琉斯。例如,派罗斯的巴西琉斯淣然托耳,就是充分带有氏族特点的巴西
琉斯王的典型。淣斯托耳一身就兼有军事领袖和氏族长老二职。
需要指出的是,荷马时代的“巴西琉斯”实际上并不是一国之王,只是
军事民主制下的军事首长,是整个部落作战时的统帅,但是,那些受其率领
的氏族人同他是一种平等的而非臣属的关系。“巴西琉斯”的权限还受到习
惯及传统的多种限制。如果没有经过长老议事会及民众会议的讨论和通过,
他是没有权力强迫其领导下的氏族成员接受自己的决策的。当然,更没有行
政和立法的权力,既不能统治一个有一定疆域的国家,也不能制定法律。恩
格斯曾就此作过一些评论:“古代希腊的Basileus(军事首长)一词是跟现
①
代意义的 ‘国王”(King)一词完全不相适应的。”不过,“巴西琉斯”作
为军事首长毕竟还是与一般民众有所区别的。除了体现在他有军事领导权之
外,还体现在他享有以下两种权力:首先是他拥有宗教权,可以主持全部落
的祭礼;其次他还享有司法权,能依据传统裁决争讼。总之,像这样的军事
首长和普通氏族人的距离还不太远。当时,许多“巴西琉斯”及其家属有时
也参加生产劳动,便是有力的说明。这方面的例子还很多。“瑙昔卡”作为
一个“岛国”的“公主”,常到水边洗衣,她的“母后”则在宫里纺线;再
比如奥德赛结婚的喜床都是他亲自做的,而他的妻子蓓涅罗帕则经常纺纱刺
绣。这些都表明,在军事民主制下,“巴西琉斯”确实不是一个国家的最高
统治者,还没有成为一个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国王。
下面就看看这种原始公社制的解体过程。
随着铁器的逐渐推广使用,希腊社会生产力有了明显进步,希腊社会的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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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发展条件日趋成熟,先前被毁灭的克里特与迈锡尼奴隶制文明开始在
希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影响。荷马时代,这一影响的最终结果便是:
族长制的公社部落生活,在内外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趋于崩溃,取而代之的
是奴隶制的文明。
这一演变过程主要体现在氏族成员的关系开始丧失原始的平等。生产力
的发展伴着细致的社会分工,使“武人集团”(巴西琉斯们)跟其余的氏族
人员 (农民、牧人及渔夫)分离且区别开来。起初,“巴西琉斯”被选出来
是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的,后来“巴西琉斯”们开始从公社土地中占去较
大较美的一份。荷马史诗中的一些君主已经有了肥沃的份地,大片的葡萄园;
而且在氏族公社中占居首席,食佳肴,饮美酒,逐渐开始奢侈的生活。这样,
贵族阶级也就诞生了。这些贵族首领占有很大的份地,牲畜,由此形成了土
地、牲畜的私有制。
与贵族阶级成鲜明对照的是,一般的公社成员尽管还保留有自己的份
地,但其中的一部分人已陷于贫困,失去份地,也失去了氏族组织的保障。
他们成为公社生活中的游离者,有的做佃客或苦工,有的则沦为流浪汉和乞
丐,还有的变成贵族阶级的家奴。
这种严重的社会分化为原始公社制向奴隶制的转变创造了条件,荷马时
代的希腊离奴隶制的文明时代,只有一步之遥了。
(4)荷马时代希腊的奴隶制度
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促成了社会等级分化的日渐严重与明朗。于是,荷
马时代希腊原始氏族公社制的解体,便如同奴隶制文明的到来一样,成为历
史性的潮流。随着奴隶主贵族和奴隶两大阶级的形成,奴隶制文明终于再次
诞生在希腊大地。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在克里特、迈锡尼的文明成就中,古希腊已经拥有
过奴隶制度,然而,同荷马时代分布在整个希腊社会的奴隶制度相比,它们
毕竟要逊色得多。它们仅仅分布在希腊社会的某些地区,并没使整个希腊地
区感受到新的文明。克里特与迈锡尼曾经拥有的这种奴隶文明只是一种局部
的文明。
在介绍希腊荷马时代的奴隶制度之前,还应该指出的一点就是:同大移
民时代亦即公元前8—前6世纪古典时代希腊的奴隶制——形成鲜明阶级性
奴隶制国家的奴隶制相对照,荷马时代希腊所谓的奴隶制,从严格意义上讲,
还只能算作一种氏族贵族制度。尽管在这一时期,希腊社会已经出现了私有
制、阶级乃至国家这一阶级统治工具,但这种奴隶制尚不成熟,只是处在奴
隶制文明的初级阶段。不过,这一阶段,由于整个希腊社会的阶级分化已经
开始,因此对希腊荷马时代的社会性质——奴隶制,是无需怀疑的。换句话
①
说,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已经站在文明时代的门槛上了”。但要注意——只
是“站在门槛上了”。
荷马时代,奴隶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家奴式的或称族长制的奴
隶制度到阶级形式的奴隶制度的转变,即由不成熟的奴隶制阶段发展到较成
熟的奴隶制阶段的过程。介于族长制奴隶制和阶级形式奴隶制之间的,则是
类似于克里特和迈锡尼曾经拥有的那种古代东方君主国的民族的奴隶制度。
在族长制奴隶制下,奴隶被用作家庭的仆役,也称作家奴;在阶级形式的奴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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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制下,奴隶已经被用作劳动工具,即会说话的工具了。作为奴隶制初级阶
段的希腊,其主要还是处在家奴式这一低级的奴隶制阶段。
这一时期,一等巴西琉斯所占有的奴隶,被用作家庭仆役,诸如诸如厨
子、马夫及管家等之类,也被用作家庭作坊的工人。在“妇女室”的女子作
坊里工作的是熟练的有专长的女技师;在农业、耕种、畜牧以及葡萄园中也
都有奴隶劳动。作为补偿,奴隶有时能从自己的主人即族长那里取得不大的
份地、房子甚至妻室。
荷马史诗中提及几种奴隶:牧猪农、牧牛农和耕农等,这表明原先没有
分工的奴仆劳动,已经开始出现分工。比如,在一些巴西琉斯的纺织作坊,
这种分工现象就特别明显,每个女技师皆有一种固定的工作。另外,荷马史
诗也记载了奴隶们对所干工作缺乏兴趣的史实。其中有这样的描述:“奴隶
们,如果主人们不加以督促,就不会怎样热心,老老实实去劳动;因为一个
①
人一旦堕落到奴隶的地位,那远见的宙斯便夺去了他一半的光荣”。这种奴
隶劳动的消极性充分表明:初生的奴隶制——准确地讲是家奴式的奴隶制已
经与荷马时代的生产力存在矛盾了。
在小奴隶主与其奴隶之间,还保存着族长风,他们共同生活,同食,同
宿。但在巴西琉斯的宫廷里,这种族长制的关系开始消失了,相反,奴隶与
自由民之间的区别越来越明显。
在荷马时代的希腊,正如同荷马后 (古典时代)的希腊一样,战争是取
得奴隶的主要来源。战俘要么直接归奴隶主所有,要么卖给商人再转卖给养
奴之人。据 《伊里亚特》记载,雅宋之子欧俄斯就是用酒、牛、兽皮及铜向
特洛伊城下作战的亚该亚人交换奴隶的。地中海诸民族中,腓尼基人自古以
来就是主要的奴隶贩卖者。他们除了购买战俘之外,甚至还掳掠人口,尤其
是妇女。
荷马时代阶级矛盾已经十分尖锐了。这种矛盾的尖锐是社会等级分化,
阶级不平等日益严重的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