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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第11号建筑合同-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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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完成合同的成本和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
    (4)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可以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从而使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与事先的估计数相比较。
    24.在成本加成合同的情况下,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
    (1)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2)不管是否获得特别补偿,归属于该合同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
    25.根据合同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通常称为完工百分比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需要将合同收入与达到这一完工进度所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从而导致按完工比率报告收入、费用和利润。该种方法为本期施工活动的范围和成果提供了有用的信息。
    26.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应在施工的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确认为收入。合同成本通常也在施工的有关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确认为费用。但是,一旦所预期的合同总成本超过了合同总收入,超过的部分就应按第 36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27.建筑商可能已经发生了与合同未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这类成本如果将来可能得到补偿,应作为资产予以确认。这类成本代表了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通常应归类为合同的在建工程。
    28.只有当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时,建筑合同的成果才能够可靠地预计。但是,已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且已在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当其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时,无法收回的金额或者不再可能收回的有关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应作为对合同收入金额的调整。
    29.当企业签订了具有以下条款的合同后,企业一般就能够作出可靠的预计:
    (1)合同各方对待建资产可实施的权利;
    (2)交换的价款;
    (3)结算的方式和条件。
    企业通常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随着工程的进展,企业需复核和修订(如果必要的话)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但这种修订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果不能够可靠地预计。
    30.合同完工的进度可用多种方法加以确定。企业应使用能够可靠地测算已完工程的方法。根据合同的性质。这些方法包括:
    (l)截至目前为止已完工工程所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观察工程施工情况;
    (3)合同工程的实物完成比例。
    向客户收取的进度款和预收款,并不能反映合同的完工进度。
    31.当根据截至目前所发生的合同成本确定完工进度时,只有那些能够反映施工进度的合同成本才能包括在截至目前所发生的成本中。不包括在内的合同成本有:
    (1)与合同未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例如,已运至施工地点,或者已做好使用准备但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的成本(除非这些材料是为该合同专用的);
    (2)根据分包合同在施工前预付给分包商的款项。
    32.当建筑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时:
    (1)只有当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可能获得补偿时,才能确认收入;
    (2)合同成本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建筑合同的预计损失应根据第36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33.在合同进行的早期,通常很难可靠地预计该合同的成果。不过,企业的已发生合同成本还是可能得到补偿的。因此,合同收入的确认仅限于预计获得补偿的已发生成本的范围。因为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也就不能确认利润。然而,即使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合同总成本仍有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在这种情况下,预计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部分,应根据36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34.不可能得到补偿的合同成本应立即确认为费用。所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可能得到补偿并且应立即确认为费用的情况包括:
    (l)合同不具备完全的实施条件,即它们的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2)合同完工与否取决于未决的诉讼或正在进行中的立法;
    (3)合同涉及可能被没收或征用的财产;
    (4)客户已无承担义务的能力;
    (5)建筑商已无能力完成合同或按合同承担义务。
    35.当使得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再存在时,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应根据第22段而不是根据第32段的要求进行确认。
预计损失的确认
36.当合同总成本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时,预计损失应立即确认为费用。
    37.在确定这种损失的金额时,通常不需考虑:
    (l)合同工程是否已经开始;
    (2)合同工程的完工进度;
    (3)不是作为第9段所述的单项建筑合同处理的其他合同预计产生的利润金额。
估计的变化
38.完工百分比法是在累计的基础上在各会计期间估算当期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因此,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计的变更的影响,或对合同的成果估计的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在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当期及随后的期间内按变化后的估计数在损益表中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揭 示
39.企业应揭示:
    (1)在本期确认为收入的合同收入的金额;
    (2)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
    (3)所采用的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40.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合同揭示以下内容:
    (1)截至报告日已发生的成本和所确认的利润(减去所确认的损失)的总额;
    (2)收到的预收款金额;
    (3)保留款的金额。
    41.保留款是客户尚未支付的进度款,只有当工程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或当缺陷已经作了修正以后才予以支付。进度款是无论客户是否已经支付均结转到合同已完工程的款项。预收款是建筑商在有关工程尚未完成以前向客户已经收取的款项。
    42.企业应呈报下列资料:
    (1)作为资产反映的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2)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43.对于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超过进度款的所有在建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1)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
    (2)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数。
    44.对于进度款超过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的所有在建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l)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减去
    (2)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款。
    45.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要求揭示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可能是由于保养费用、索赔费用、罚金或可能的损失等项目所引起的。
生 效 日 期
4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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