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也有其他的不同见解,如《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三,《难经本义》条曰:
“《难经》八十一篇,《汉书·艺文志》不载,隋唐志始载。。吴太医令吕
广尝注之,则其文当出三国前。”日本学者丹波元胤在《医籍考》卷七中亦
云:《难经》一书“较之于《素问》、《灵枢》,其语气稍弱,似出于东都
(东汉定都洛阳)以后之人,而其所记,又有与当时之语相类者,若元气之
称,始见于董仲舒《春秋繁露》、扬雄《解嘲》”。他们都认为是东汉时期
的著作。
清代学者姚际恒在《古今伪书考》一书中,近代学者廖平在《难经释补
证》中,又都断定《难经》一书为六朝时期人所伪托。
《难经》的作者和该书的成书时间一样,也是当代学术界长期争论,众
说纷坛的一个问题。
甄志亚主编的《中国医学史》(教材)认为:从此书的内容来看,《难
经》的成书年代似可以确定在东汉以前,大约编撰于西汉时期。至于该书的
作者,尚待进一步研究考证,而秦越人所著之说殆不可信。
李今庸在《读古医书随笔》中提出:《难经》一书,旧题为秦越人所撰,
此乃系唐、宋间人所为,实非战国时代的秦越人所著。他认为,此书的成书
时间不可能早于战国后期,甚至不可能早于秦汉时代,而应当在东汉时期,
确切他说,上限只能在公元79 年(即章帝建初四年)以后,下限很可能在公
元106 年(即殇帝延平)前后。
程鸿儒在《漫谈秦越人与“难经”》(载《中华医史杂志》1982 年第3
期)一文中认为:《难经》一书是秦越人所著。杨文儒、李宝华在《中国历
代名医评介》一书中,也持同一观点。其主要理由是:首先,东汉名医张仲
景在写《伤寒杂病论·序》时已经谈到有关秦越人的事迹,“余每览越人入
虢,望齐侯之色”,同时也提到了他的《伤寒杂病论》一书“乃勤求古训,
博采众方,撰用《素问》、《九卷》、《八十一难》”而成。其次,今本《金
匮要略·脏腑经络先后病脉证》中曰:“上工治未病,何也?师曰:夫治未
病者,见肝之病,知肝传脾,当先实脾。。中工不晓相传,见肝之病,不解
实脾,惟治肝也。”这段回答正是引用了《八十一难》中第七十七难的经文,
虽然字句略异,而意义相同。这说明早在东汉之前,《难经》已经存在并且
流传了。最后,宋代李昭所编《文苑英华》中载有王勃所写《黄帝八十一难
经·序》,其中曰:“《黄帝八十一难经》,是医经之秘录也,。。医和历
六师以授秦越人,越人始定立章句。”王勃为初唐文学大家,被尊称“四杰”
之一,其所言决非无稽之谈。
《难经》的作者究竟是谁?其成书年代到底在何时?看来这千古之谜,
还有待我们后人去揭开。
(冯兆平)
《九章律》是萧何制定的吗?
西汉的法典《九章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上承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制的《法经》,下启魏晋各朝诸律,为后世王朝所参照,
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制度的一块奠基石。
那么,《九章律》是谁制定的呢?
传统的说法是西汉开国功臣萧何所制定。此说最早见于西汉末年扬雄的
《解嘲篇》:“甫刑靡敝,秦法酷烈,圣汉权制而萧何造律,宜也。”并认
为萧何所以受封立侯,是因为制律有功。东汉史学家班固在《汉书·刑法志》
中肯定了扬雄之言,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
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班氏之语几乎起了一锤定音的作用,继起的魏
晋各朝均承袭其说,以为萧何所作,如西晋武帝曾下诏书说:“昔萧何以定
律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唐朝初年,由太宗李世民亲自过问,由房玄
龄、褚遂良、许敬宗等人主持编修的《晋书·刑法志》对班固之说作了进一
步阐发,认为《九章律》是萧何以李悝的《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
捕法、杂法、具法)为基础,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而成。
《唐六典》和《唐律疏议》除了支持此说外,还对户、兴、厩三篇的内容作
了阐述,从此,萧何作《九章律》的说法,一直流传下来。
另一种说法是,《九章律》并非萧何所制。最早提出此说者是与班固同
时期的王充,他在《论衡·谢短篇》中说:“九章谁所作也?彼闻皋陶作狱,
必将曰皋陶也。。或曰萧何也。”王充认为,皋陶是唐尧虞舜时期臣子,尧
舜时的刑法为五刑,而《九章律》中并无五刑之文,因此,皋陶不可能作《九
章律》;《九章律》中的象刑不是肉刑,萧何是汉高祖刘邦的臣下,当时并
未废除肉刑,直到半个世纪后的汉文帝时,齐太仓令淳于德获罪被押解长安,
其女缇萦上书,愿代父受刑,文帝感其孝心,才明令废除肉刑,并写入律典。
因此,萧何也不可能作《九章律》。至于《九章律》的制定者究竟是谁,王
充也无法判明,但是,从王充的文章中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九章律》的
作者有几种说法,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可能采用了“萧何定律”一说。
那么,班固之说是否属实呢?近年来,就有人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见
胡银康《萧何作九章律的质疑》)
首先,如果萧何曾在汉初作《九章律》,这无疑是当时政治生活中的一
件大事,必然会在史料上有所反映。司马迁所处年代离萧何不远,他写《史
记》历时20 多年,遍览了汉宫秘府的图籍档案,访问过当时各色人物,是公
认的博学强识、实事求是的史学大家。然而,他在《史记》中只有“叔孙通
定礼仪”之文字,而不见萧何定律的记载,并言明萧何封侯并非因制律有功,
乃是因“镇国家,抚百姓,给馈饷,不绝粮道”有功。是否司马迁一时疏忽
遗漏此事、后为班固的《汉书》所补遗呢?这也不可能,因为《汉书》对汉
朝前期的史实,基本上抄用《史记》,连文字也少有改动,《汉书·萧何列
传》和《史记·萧相国世家》的内容基本一致,都没有萧何定律的记载。同
时,在《全汉文》西汉部分的史料中,也找不到萧何曾制定《九章律》的文
字。因此,《汉书·刑法志》中的“萧何定律”之说,当是班氏采用了当时
众多说法中的一种而已,并不一定属实。
其次,从《九章律》内容上来看,“汉承秦制,肃何定律,除参夷连坐
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晋书·刑法
志》)。其中的“除参夷”即吕后时的“除三族罪”;“连坐”指汉文帝时
的“除收律、相坐法”;“部主见知之条”指汉武帝时张汤、赵禹所作的知
情不报应连坐的条规。这些法令均颁布于萧何之后,说《九章律》为萧何所
作,显然难圆其说。《九章律》中的户、兴、厩三篇为正律,大致是有关赋
税、擅兴徭役、畜牧马牛之事的法规,是封建国家政权强迫农民提供无偿劳
役,受其超经济剥削的法律手段。从汉初形势分析,当时经济调敝、社会破
败,而后又有诸侯王割据,中央政权实际控制的地方甚小,且统治者慑于秦
二世而亡的前车之鉴,奉行无为而治的政策,让百姓休养生息。汉代的各种
法律形式中(如令、科、比),律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萧何所在的汉初
将户、兴、厩三篇作为国家正律,以便大肆动用民力是不可能的。只有到了
汉武帝时,经济复苏、中央集权加强,武帝本人又好大喜功、穷兵黩武、滥
用民力,户、兴、厩三篇才有可能上升为正律。这是萧何不可能作《九章律》
的又一佐证。
按照汉朝“前主所是著为律,今主所是疏为令”的习惯推论,《九章律》
的制定应在汉武帝之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
后,儒学成为封建正统思想,《九章律》中象刑非肉刑的解释(王充:《论
衡·谢短篇》)正是儒家思想的反映,由此推论,《九章律》似出于汉武帝
之后的儒者之手。此说能否站住脚呢?还有待学者进一步研究。
(杨剑宇)
班昭有没有续过《汉书》?
远在1700 多年以前,我国就出现了一位女历史学家——班昭,她是我国
东汉著名的史学家。班昭又名姬,字惠班,扶风安陵(今陕西咸阳)人,大
约生于光武帝建武年间至安帝永宁年间(公元25~120 年间)。因为她嫁给
一位姓曹的人做妻子,故又名曹大家。
作为著名的女史学家,她是以续她父、兄的《汉书》而著称于世的。班
昭的父亲班彪,是当时很有名的学者。大哥班固,是杰出的历史学家。另一
位哥哥就是“投笔从戎”、立功西域的著名外交家、名将班超。班昭处在这
样的家庭环境中,从小聪明好学,勤奋刻苦。在父、兄的严格教导下,她熟
读了儒家经典和各种史籍,掌握了丰富的历史和天文地理等方面的知识,为
她在文史方面的写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班昭在史学方面究竟有哪些贡献呢?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她整理并最后
撰成《汉书》。《汉书》是我国古代继《史记》之后的第二部伟大史籍。西
汉司马迁写的《史记》,只记述到汉武帝太初年间为止,而此后到写《汉书》
的中间100 多年是西汉帝国从鼎盛到衰落的历史,有待续写。当时虽也有过
一些历史著作,但作为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全面的断代史却还没有。班彪
立下宏愿,要继续司马迁的《史记》,写完西汉一代的历史。于是他广泛搜
集前史遗事,参阅了大量的档案资料,写成《史记后传》,这就是《汉书》
的前身。但他的愿望未及实现便死去了。班固继承了父亲的未竟事业,在《史
记后传》的基础上,花了20 余年的时间,著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