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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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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故事后来被收入了《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著作,被称为“行岌访妾”,具有广泛的影响。    
    ◎附录原文: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宋慈《洗冤集录·序》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有伤才伸冤

    有伤才伸冤    
    案发当时>>>    
    英姑的父亲,梅城的竹老知县带着一封密函到卢知州府中汇报情况,不料于回来的路上掉下落马坡而死。宋慈的好友孟良臣又于去梅城上任知县的途中死于驿站失火。宋慈前往梅城查案为好友伸冤,冲破团团谜雾,终于将案情推理得滴水不漏,卢知州谋杀两任知县的罪行昭然若揭。大堂之上,走投无路的卢知州在宋慈无可辩驳的推理之下,却狂笑宋慈找不到孟知县被谋杀的证据。不料宋慈当即拿出了惊世骇俗的验法使其俯首认罪:用火烤灼焚尸处的地面,使焚尸时随尸体渗入地面的尸油重新泛出,与烟灰粘连,死者被焚前的尸位形状即现。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梅城谜案”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洗冤集录》

    断案宝典    
    在“尸、伤、病、物、踪”这人命案的“五大要件”里,死者的“伤”与“病”对最后定案至关重要,而这两样都必须要经过检验才能证明确实存在,检验有伤才可以为受害人伸冤。如果没有尸伤的检验制度来统一检验的程序和方法,那么“伤”、“病”也就难以确认。另外在古代条件下,也有很多“伤”、“病”检验不出来,还必须要结合“物”和“踪”来确定。宋慈在《洗冤集录》里专门设置了《疑难杂说》一节,其中指出,尸体检验时会有很多难以确认的情况,往往需要通过物证或者人证来帮助得出检验的结论。    
    宋慈在这一节里例举了一个宋代的疑难案件。有甲、乙两个人一起出远门,甲见乙的随身衣物很值钱,就起了歹意。甲有意带乙趟过一条水流很急的小河。走到河中的时候,甲突然把乙往水里按,乙防备不及,很快就被淹死了。甲把尸体拖过河,向路人说乙被水流冲走、自己抢救不及而死。正好当地官府人员经过,觉得甲神色不对,就把甲抓了起来,并对乙的尸体进行检验。可是并没有在乙的尸体上检验出伤痕,这就成为了疑案。    
    宋慈指出:这样的案件要先检验死者的体格情况是否足以抵御他人的强制。如果死者的十个手指甲呈现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呈现出红色,口唇部有青斑,腹肚鼓胀,就可以证明死者是被人揿在水中、拼命挣扎而死亡的。同时要注意调查嫌疑犯平时的品行,看是否有谋财害人的动机。特别是仔细核对两人的衣物,以“赃证”来核对尸体检验的发现,这样就万无一失了。    
    在这一节里,宋慈还总结说,如果在尸身上发现不了伤痕,只是死者的面色发青发黑,或者是一边脸肿起来,这就很有可能是被人用东西掩住口鼻而“捂杀”的。还可能是用手巾、布袋之类比较柔软而宽松的东西套住人的脖子绞紧把人勒死的,这种杀人方法也很难检验出伤痕,只能仔细观察头顶上是否“肉硬”(气憋向上挤涨形成的鼓包)。同时仔细查看手上、脚上是否有被绑缚的痕迹,舌头上也可能有由于极端难受而挣扎咬破的伤痕,大小便二处可能会有因挣扎而踢肿的痕迹。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是已经有了犯罪嫌疑人,而且又有旁证或者有重大的犯罪动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招供伏罪,那么这些迹象就都可以作为判刑的证据。    
    不过宋慈也提醒说,如果没有嫌疑人、没有旁证、没有口供之类的情况,这样的死者有可能是酒醉后瘁死。而如果口内有涎唾,喉头肿大,也有可能是得了“缠喉风”(中医病症,咽喉肿痛连及胸前犹如蛇缠而得名)而死亡。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智破焚尸案

    揭密疑案    
    智破焚尸案    
    如果受害人的尸体已经完全被毁,古代法官如何设法检验出致死原因呢?清人笔记汇编《折狱奇闻》里就有这样一件传奇故事,其中法官所用的取证方法同电视剧中的如出一辙。    
    这位法官名叫王之佐,是镇江人。明末时他为秀才,曾经上书朝廷议论国事,那封上书因为明朝灭亡前政局混乱,没有被人注意到。后来清朝入关,大臣洪承畴在北京皇宫搜检明朝档案,发现了这件上书,觉得其中对于政治的意见非常有见地,大感惊异。平定江南后,派人找到王之佐,请他出来为新的皇朝服务。王之佐转了几任,任严州(治所今浙江建德)通判,因为属下的武康县知县“丁忧”(因父母去世请丧葬假期)去职,王之佐被委派署任(代理)武康知县。    
    王之佐到任不久,当地有个山民来报案,说是自己的哥哥被老虎咬死。王之佐就要起身去验尸,那报案人却说尸体已经火化了。王之佐顿时感到有疑,他不动声色,挥手把那报案人打发走了。第二天他就带了人出其不意地来到山间,直奔那报案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报案人大惊失色也无法阻拦,衙役竟在他的床底下搜出了一截染满鲜血的长矛。    
    王之佐严词审讯这个报案人,却没有得到任何口供。王之佐说:“你以为把尸体烧了就没法治你罪了吗?我验尸给你看!”    
    他把那人带到焚尸现场,用烧红的木炭烘烤地面,再在炽热的地面上洒上芝麻,把浮面上的芝麻轻轻扫去,地面上就显出了整个人形。原来,尸体所在地方因为有人体的油脂而粘上了芝麻。芝麻在人形的左胸、腹脐等处明显更密集,这两处就是伤口所在。王之佐指着地面上的人形,问那人:“你伏罪吗?”那人见状,吓得浑身发抖,趴在地上连连磕头,说:“大老爷真是活神仙,我不敢不服。”当地人从此把王之佐誉为包公再世,不敢轻易触犯法令。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疑难案件

    智断错尸案    
    这里有一个北魏时期的疑难案件,可以从中看出古代法官是如何结合“伤”、“物”、“踪”等五大要件找到疑点、明断刑狱的。北魏时扬州刺史李崇,是个著名的清官。本州有两兄弟是从北方的定州(今河北定县)流放过来的罪犯,哥哥名叫解庆安,弟弟名叫解思安,都是强横之徒。一天解庆安到衙门报案,说弟弟被人杀死了。官府检验尸体后认定死者是解思安,就销落解思安的户籍,发布了通缉凶手的文告。没过多久解庆安又向官府指控邻人苏显普和李盖杀了自己的弟弟,还找来了一个女巫做人证。这个女巫说自己白日见鬼,解思安的鬼魂向她哭诉是被这两个邻人所害,百般受苦,在地狱里又饥又渴,只等报仇。本地的官员居然相信女巫的描述,把两名疑犯抓来严刑拷打,这两人受刑不过,只好承认杀人。    
    案件上报到刺史李崇这里,李崇觉得这案子有些蹊跷,女巫的指证就很邪门,那两人供述的杀人情节又和检验认定的伤痕出入很大。于是他就派了两个非本州出身的公务人员,伪装成外乡人样子,去到解庆安家里,说:“我们是从北方来的,离扬州有三百里路。前一阵子有个人到我家寄宿,说话间有点怪怪的,被我们盘问出是从扬州逃走的流放罪犯解思安。他求我们不要去报官,说:‘我大哥解庆安,住在扬州相国城里,嫂子姓徐,家里小有资财。你们不去报官的话,可以到扬州我大哥那里,他肯定会给你们好处。我可以留在这里当人质,如果没有得到好处,再把我送官不迟。’我们就把他留在家里,特意前来请教。你看给多少来解救你弟弟好呢?”解庆安听了怅然失色,请这两人再等几天,容他筹措。    
    那两人回报李崇后,李崇就下令逮捕解庆安,劈头就问:“你弟弟分明是逃跑了,你为什么要妄认尸体?”解庆安一惊之下,乱了方寸,只好全部交代。原来,他弟弟解思安确是逃跑了,而那具尸体是解庆安在扬州城外发现的,和弟弟的体形相貌差不多,为了掩护弟弟,他就以这具野尸到官府报了案。那个时代没有照片,死者的辨认主要依靠亲属,这两人又是外乡人,本地人都不熟悉,所以官府也没有检验出破绽。本来他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可后来又想乘机除掉平时和自己关系不好的邻人苏显普和李盖,就买通了当地的一个女巫来诬陷他们,没想到弄巧成拙反而坏了事。李崇接着提审了苏显普、李盖,好言相慰,那两人也翻供了。过了几天,解思安在外地被抓获送回,两兄弟全都被加刑。李崇又把那个女巫抓起来打了一百鞭子。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秦国的《封诊式》

    秦国的《封诊式》及二千二百多年前的尸检制度    
    其实“有伤才伸冤”的司法原则早在秦国的《封诊式》中就有体现。“封”是查封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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