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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中国女性-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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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女性的屈辱与苦难贞节观(3)…(图)

  余见一老人,年八十余,终身不娶,及问其故,曰:世无贞妇人,故不娶也。噫!激哉老人之言也,信哉老人之言也——然不可为训。世岂无贞妇人哉,顾贞者不易得耳。但能御之以礼,闲之以洁,而导之节义,则不贞者亦不得不转而为贞矣。    在这里,对女子要“封藏甚密,守护甚严”,与世隔绝,“譬如蓄奇宝”,女子视为男人的占有物,不容透露。更奇的是八十老人,认为“世无贞妇,故不娶也”。可见世人对妇女贞节的要求已苛严到了什么程度!  乾隆年间,在山西有一个名叫李的人,他生理功能不全,娶了妻子陈氏,妻子不安于李家,常常逃回娘家。有一次,其父把她送回大家,谁知女儿又跑回来了,父亲气极,便活活把女儿缢死,然后,自己也自缢而死。因为在父亲看来,女儿不管嫁给什么样的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女不事二夫”,即使一辈子守活寡,也要恪守妇教,女儿逃回娘家是无脸见人的事。(钱大昕《潜研堂集》)  有的妇女遇上火灾或水灾,因不能抛头露面,有失闺训,只得固居内室活活烧死。如果恰逢被男子救起,而自己的手足、身体碰触过男子的手或身体了,或是与男子同坐一条船,也被看作有损贞节,有的妇女宁愿再赴水火而死。至此,“男女之大防”甚严,倡导贞女节妇为社会普遍信条,一座座贞节牌坊标立,不知有多少善良青春女子被绞杀于“贞节”名下。  在程朱理学发源地的安徽省歙县,至今还保留着一座节烈祠堂的旧式建筑,祠堂正门宽大墙壁上,一行行,一排排,密密麻麻地镌着贞节妇女,许多女子连名字都没有,只有××氏,×××妻等。而巍峨的贞节牌坊,在歙县城乡比比皆是。民国《歙县志》线装本十二大本,其中六本都是记载贞节妇女的事迹。从时间上看,经唐宋元明清,历时一千三百年;从范围上讲,遍及城乡,广及各阶层妇女;从数字上看,有几千人之众;从年龄上讲,有未过门的少女,有过门数天、数月的新媳妇。如詹氏二女,姐名师、妹名岳,许聘的丈夫皆先后去世,姐十四岁、妹十二岁守寡终身。  歙县的贞节妇女,主要表现在为夫殉死、为夫守寡和“割脔疗亲”上。殉死的妇女,丈夫一死,就绝食而亡或上吊而死,有的吞金而殁,也有的饮砒、鸩毒药而逝。为夫守寡的,素衣素食,勤于女红,上侍公婆,下抚子女,无子者则过继侄儿抚养,寡居数十年而终。在今天歙县城乡,还可看到一些小脚寡妇,有的已近九十岁,守寡六十余年,清贫自守。至于“割脔疗亲”,就更惨苦了。在孝悌思想的支配下,做媳妇的在丈夫、公婆生病时,应“涤溺尝粪,吃疽疗亲”,媳妇割下腿上、臂上的肉,或割取指甲等,煎汤药侍奉给丈夫、公婆吃。“割脔疗亲”要忍受剧痛,有的还为此送了命。据民国《歙县志》统计,明清两代割股、臂、乳、指甲疗亲者达一百六十二人。如记载:“叶氏女,歙人,亲没鞠于叔母,后叔母有疾,昼夜拜叩,割股进之,遂愈。叶氏为亲割肱股者前后五人。”“吴邦妻巴氏,邦母徐氏病甚,医药无效。巴氏呼天以口咬左手割肉一片烹汤以进食姑,姑病遂愈。”  对公婆、丈夫的愚孝已到了如此惨烈的地步,不能不为之叹。当然,歙县节烈之风大盛,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明清之际,歙县宗族势盛,义学普设,“十户之村,无废诵读;远山深谷,莫不有学有师。”这些县塾、私塾、书院请名儒讲学,灌输程朱理学,“明人伦,正风俗,崇孝悌,励廉耻”,千百年来,封建礼教潜移默化,影响颇深。  其次,郡守邑令大力褒奖贞节。《歙县志》上记载贞节妇女事迹后,大都附有郡守邑令或文人儒士的颂赞,如“邑令为作传”、“郡守给额贞寿门”、“邑令旌其门”、“郡守题其墓”、“监司郡守咸旌其贞”……这无疑导致妇女们争相仿效。  第三,祠堂族田的支持。歙县一带,明清时商贾甚众,足迹遍天下,户户藏金甚丰,这些徽商长期在外,尤其注重妇女的贞节。他们出资修建祠堂,购置族田,凡“节妇孤儿与出嫁守志”等,均可供衣食住行。这就在经济上资助了贞节习俗的流行。  第四,缙绅所起的卫道作用。歙县宋明清历代出了不少进士以及官职显赫的达官贵人,他们辞官返乡后,成为封建礼教的卫道士,以他们在乡里的威势褒贞节,斥贬不遵礼教者,如对改嫁者“加以戮辱,出不从正门,与必毋令近宅,至穴墙乞路,跣足蒙头,儿群且鼓掌掷瓦石随之”。  第五,历代女教书,如《列女传》等熏陶的作用。许多女子听讲列女传,暗中盟志效法。  这些名垂青史的贞女节妇,这一座座森严冷酷的牌坊,正是中国女性悲剧命运的见证。


第一部分:女性的屈辱与苦难贞节的内容(1)

  所谓贞节,从秦汉以来,其含义不断变更,至清代,已狭义地专指两性关系中妇女应恪守的内容了。大致上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之间,不论年龄,不论亲疏,即使在同一个家庭中,男女之间也绝不能互相触碰。“男女不同席”、“男女不杂坐”、“男女不同行”、“男女不同学”。也就是说,女子不能与男子一起吃饭,一起谈话,一起走路,一块读书,包括兄妹之间也是如此。女子不能偷看男子,更不得谈论男子。未婚女子不得随意步出闺房,甚至妻子不得与丈夫一起陪客人吃饭。据《吴越春秋》记载,吴国有个浣纱的女子,因伍子胥向她讨了点饭,就自以为失节,跳水自杀了。女子“第一守节,第二清贞,有女在室,莫出闺庭,有客在户,莫露声音”。甚至对不谙世事的幼女,也防范苛严。据姚叔祥《见只编》上卷,他曾称赞海瑞说:“海忠介公有五岁女,方啖饵,忠介问饵从谁与,女曰,僮某。忠介怒曰,女子岂容漫受僮饵,非吾女也,能即饿死,方称吾女。此妇即涕泣不饮啖,家人百计进食,卒拒之,七日而死。余谓非忠介不生此女。”  一个五岁的幼女,因吃了男僮递给她的食物而被认为有伤“男女授受不亲”之古训,终被迫绝食自尽,这种残酷之事,后人居然大加赞赏,可见“男女之大防”的程度了。  二是“无媒不成亲”。男婚女嫁,本来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但是在贞节观念下,婚事必须通过媒人,由父母包办。正式成为夫妻之前,男女不能相见,不能有任何接触,更不能不经媒人,自己选择结合,如这样做,即是“私订”、“私奔”,视为辱没门庭的淫乱之举。有的女子与自己中意的男子在室外见面,而惨遭家法族规的责罚,有的冒险违抗包办婚姻,与人私奔,被捉回后,以苛酷的刑法处死。许多女子因未通过媒人或背着父母亲与人相恋,就被认为是不贞的淫女,受尽屈辱。这就是连一些有身份、有才能的女子也不例外。元朝《诗话类编》中,载有吴氏女之事。她自小聪颖,爱咏吟。邻家有个叫郑禧的男子,很有才华,吴女常令女仆向郑禧求词,两人从诗词来往中彼此爱慕。郑禧向女方父母求婚,但父母认为这种未经媒人私下相好是不合礼教的不贞行为,不允许。吴女郁愤而死,她曾作词诉怨:“缘惨双鸾,香魂犹自多迷恋。芳心蜜语在身边,如见诗人面。又是柔肠未断,奈天不从人愿。琼消玉减,梦魂空有,几多愁怨。”  像吴氏女这样的命运,现实中何止千万,只因未循规蹈矩,白白葬送青春。  三是“贞女子不事二夫”。鲁迅先生在《我的节烈观》中介绍“节烈”时说:“据时下道德家的意见来定界说,大致节是丈夫死了,决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她便节得愈好。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厂,她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污辱她时,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也便烈得愈好。倘若不及抵御,竟受了污辱,然后自戕,便免不了议论。”  从秦朝开始,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守节”,表彰“贞妇”、“节妇”,一本本《列女传》相继出现,记载表彰一些女子守节的范例。如西晋皇甫谧的《列女传》记载:三国时夏侯令的女儿嫁给了曹文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没有儿子,父亲叫她改嫁,她割去两个耳朵表示不肯。后来,父母见她无依无靠,又动员她改嫁,她又割去鼻子表示守节不嫁。又如安定女子张芝,年轻守寡,与两个嫂嫂一起被乱军抢去,她为了守住贞节,先杀了两个嫂嫂,再自尽,幸亏乱军很快败散,她才获救。  南北朝时,刘宋的范晔还在正史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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