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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4-生活中的智慧-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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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等,从而也决定了一个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比如,中国经济要想在世界经济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就得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就得有能力在国际资本市场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资金。这样才可能在中国建立世界一流水平的国际公司。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治理将成为21世纪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最大难题。    
    目前,世界各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人们一直在把股权十分分散、企业经理主导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看做现代企业治理的楷模,但是最近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表明,美国上市公司肮脏的财务审计问题纷纷暴露出来,安然、安达信、网络股、电讯股丑闻频频曝光,即使通用电气和IBM等大牌蓝筹股也存在类似问题。股东欺诈、董事会玩忽职守、特殊利益集团等现象似乎说明,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模式同样漏洞百出。这也就表明,美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尽管有其不少他国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它同样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与不足,特别是在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其显示的缺陷与不足更是不可避免。    
    在美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措施。如规定新的公司治理准则核心就是增进公司管理层个人的责任和诚信,就是要通过管理层个人责任约束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应该简明扼要,以便投资者能明了所需要的细节信息,而不是如安然公司那样利用文字游戏把重要交易信息放在一个不起眼的脚注中而把重要信息掩蔽起来分散投资者的注意力;通过强化总裁个人责任追究来改善信息披露质量,新规定要求总裁在该公司所有的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信息披露材料上签字,并对注册申请书中的虚假陈述和遗漏负有个人责任;增加了及时公告上市公司管理层各项交易,包括管理层与公司关联交易的义务,要求管理层的问责和管理层个人交易透明化;新规定要求公司必须于一个重大行为发生后5日或15日内发布公告披露信息,其中包括职工福利计划、企业核心管理者离职、违约及其他能起直接负债或造成负债快速增加的事件、某些企业道德准则、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法规等。根据上述新规定,美国证券委员会要求纽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配合其改革措施推行,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上市前达到其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标准。可以说,为了重建美国证券市场,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是美国证券市场最为繁重的任务。    
    在美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大力改革的同时,世界各国也纷纷对本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出台了不少政策与法规。因为,各国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其公司治理模式也不会一样。正如欧洲公司治理研究所的德国经济学家、企业家马科·比奇特(MarcoBecht)所指出的那样,世界范围内多种形式的公司治理模式层出不穷,就像不能指望所有国家都接受美国宪法一样,公司治理模式也应该多种多样。即使是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其公司治理改革也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    
    最近一期美国《商业周刊》指出,在世界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欧洲与亚洲国家公司治理机制的问题也在不断暴露出来。如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金融服务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漠视股东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在德国,随着一系列公司的破产,特别是传媒帝国基尔希集团的倒闭,德国式的过时公司治理理念已经摇摇欲坠。在亚洲,麦肯锡公司在2001年4月份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在这项研究报告中,麦肯锡公司询问一些基金组织及机构投资者把资金投入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最大障碍是什么?结果大约80%的有效回答选择了“不良的公司治理机构”。这些都说明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各国改革最为艰巨的任务。    
    面对着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困难,世界各国也正在有针对性地修改一些法律法规,如德国的上市公司以前只公布年报,而且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很少变动。但是2月份德国政府颁布的新法律表明,要求公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收入和披露董事会成员内部交易的相关信息等。在日本,法务省立法要求,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在韩国,政府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至少半数必须是独立董事,要求持流通股超过001%的个人或机构在股价异动时接受质询。无论是在香港特区还是在中国内地,早已把建立与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机构放在主要的议事日程。    
    总之,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决定着证券市场能否有效健康发展,决定着一国经济能否持续稳定增长,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宝。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也是创造就业机会、有效资源分配、分散财富和融入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因此如何改革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将成为21世纪各国未来经济发展最艰巨与困难的任务。    
    (2002年6月)


第四部分 理论中的智慧第27节 寻找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模式

    无论中国还是外国,随着近来一系列公司丑闻披露出来,公司治理危机早已为人们关注。传统的那种公司股权分散、由职业经理人主导公司治理模式是否适应中国也是该重新考虑的时候了。从安然世通事件来看,美国这种模式不仅同样存在问题,而且是否适应中国国情也是国人应该面对的问题了。本人试图对现代企业提出一个新的理解,然后从中引申出一种适应于中国公司治理的结构模式。    
    一般来说,现代企业是一组合约的联结。既然是一组合约联结,那么企业并非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是由雇员、投资者、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公司经理以及其他的相关利益者组成的集合。因此,企业也可以看做一种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协调机制,企业的目标可以看做类似于参加者之间的合约条款,按照那些条款,他们将一起去应付所面对的环境。同时,相应的环境与条件是在不断变化的,企业的利益格局也会不断地改变,他们之间冲突也会随之而生。为了减少这样的冲突,就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反复谈判来调整与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样;企业也就可以看做一种谈判机制了。如果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谈判机制,那么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任何谈判结果都将决定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而这种所有权的分配结果具体的表现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企业的所有权分配不同,其治理结构模式就相异。    
    还有,在任何企业中,企业的相关利益者都是具体的、实在的,他们有不同的利益、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生活习惯及不同的思维方式,因此,利益相关者的谈判方式也是各不相同的。比如,从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的消费者参与利益谈判的方式来看,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消费者只是在购买企业产品时才与企业产生谈判关系,购买行为结束时就意味着交易关系结束了。但实际上,尽管企业产品的所有权通过购买行为转移到了消费者手中,但是这个产品所有权的移转并没有完全结束,它还包含消费者要求售后服务和进行投诉等其他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往往会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参与谈判。著名经济学家巴纳德就指出,一个企业的顾客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企业的一部分。顾客可以各种方式,如抱怨、要求改变产品或提供特殊服务,或威胁到其他企业购买等,与企业进行直接的信息交流。    
    这里也可以看到,尽管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会有所不同,但他们追求这些利益目标实现的方式可能会取决于他们的谈判力和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由于企业的相关利益者各方的利益体现在他们所掌握的企业所有权上,因此企业相关利益者的谈判力和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也就决定了他们对企业所有权控制的程度。因为,企业的相关利益者所追求的利益目标是企业的实际所有权份额。而企业作为一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再谈判机制,其所有权的实际分配通常是由各方不断谈判的过程来决定的。这些谈判不断地改变着企业原有的运作规则、利益分配格局及行为方式,因此,法律对各相关利益者所有权的认可也是相对的。特别是现实的经济环境与条件发生了变化时,企业相关利益者同样也会改变对各自谈判力的认识,这时,他们就会要求通过谈判重新分配所有权。同时,如果谈判的某一方非常担心可能失去既有的谈判成果时,他或许会对新的谈判进行消极抵制,或是力图寻找一个自己损失最小的相对妥协办法。可见,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或治理结构是内生的,它是由利益相关者各自的谈判力和特征决定的。    
    而任何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力与特征都是具体的,正如哈耶克所指的“有场景知识”,它完全分散于每一个单个的个体之中,通过谈判产生的治理结构模式应该是不同的。因此,每个企业治理结构模式的具体形式也是不同的,如果希望从中寻找某一种普遍适用于任何企业治理结构模式都是不可能的。可以说,无论是“股权至上”模式、“劳动至上”模式、“共同治理”模式,还是“经理协调”模式,它们所依据的体制背景不同,法律和经济权利的分配也不同,从而导致具体的制度安排一定会有很大差异。而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性不仅表现了公司治理模式的多元化,也表明其动态发展变化的过程性。    
    如果在某种法定所有权结构下,由于谈判力分布和对谈判破裂担心程度的改变,某些利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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