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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们应该尽可能地不带有任意性。诚然,社会是根据自身的利益确定何为犯罪,因此,犯罪不是自然的产物。但是,如果要使一个企图犯罪的人马上想到惩罚,那么就必须在这二者之间建立一种尽可能直接的联系,相似、类比和相近的联系。“刑罚应该尽可能地与犯罪性质一致,这样,对惩罚的恐惧就会使人的思想脱离有利可图的犯罪诱惑”(Becca-ria,119)。最理想的惩罚应该是直截了当地针对所惩罚的罪行。这样,对于期待它的人来说,它将绝对无误地是它所惩罚的罪行的符号。而对于试图犯罪的人来说,犯罪念头将足以唤起惩罚的符号。这有利于实现这种联系的稳定,有利于计算犯罪与惩罚之间的比值和从数量上误解利弊。还有一个好处是,由于惩罚在形式上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后果,就不会显得像是某种人世权力的武断后果:“根据惩罚排定违法行为,是使惩罚与犯罪相称的最佳手段。如果说这是正义的胜利,那么这也是自由的胜利,因为刑罚不再出自立法者的意志,而是出自事物的本性。人们再也不会看到人残害人了”(Marat,33)。在相似的惩罚中,实施惩罚的权力隐蔽起来了。
改革者设计了一套刑罚,其规定都是理所当然的,并且体现了犯罪的内容。例如,韦梅伊(Vermeil)的方案规定,滥用公共自由的人应被剥夺其个人自由;滥用法律和职务特权的人应被剥夺公民权;做投机生意和放高利贷者应被罚款;盗窃的赃物应予以没收;慕虚荣而犯罪者应受到羞辱;凶杀者应处死刑;纵火者应处火刑。对于投毒者,“刑吏应给他看一个酒杯,然后将杯中之物洒在他脸上。这样他就会因为看到自己犯罪的形象而感到自己罪行的恐怖。然后,他应被投入一个开水锅”(Vermeil,68一145;另参见DufrlchedeValaz6,349)。这纯粹是白日梦吗?或许如此。但是,1791年勒·佩尔蒂埃在提出新的刑法法案时,明确阐述了关于建立一种象征联系的原则:“在违法行为和惩罚之间需要建立严格的关系”;凡在犯罪时使用暴力者应受到肉体痛苦;懒惰者应判处苦役;行为卑鄙者应当众羞辱(I.ePeletier,321一322)。
在这些相似的刑罚中尽管有令人联想到“旧制度”酷刑的残忍因素,但起作用的毕竟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机制。在一场实力的较量中不再用恐怖来反对恐怖;这种机制不再是对称的报复,而是符号对其所指的东西的直接指涉了。在惩罚戏剧中需要建立的是一种能够被感官直接领悟的、可以作为一种简单计算的基础的关系,即一种合理的惩罚美学。“不仅在美术中人们应该忠实于自然;而且政治制度,至少是那些显示智慧和持久性的政治制度,也应该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Beccaria,114)。惩罚应该继犯罪而来;法律应该显得是一种事物的必然性,权力在运作时应该隐藏在自然的温和力量背后。
2.这种符号系统应该干预暴力机制,减少人们使犯罪变得诱人的欲望,增强人们使刑罚变得可怕的兴趣,使人们欲望和兴趣的强弱状况发生逆转,使关于刑罚及其伤害的表象变得比关于犯罪及其兴趣的表象更活跃。因此,这里有一整套关于利益及其变化、人们考虑利益的方式、这种表象的活跃程度的机制。“立法者应该是一个技术高超的建筑师,应该知道如何调动有助于加强建筑物的各种力量,如何减弱各种可能毁坏它的力量”(Beccaria,135)。
实现这一目标可以有若干方式。“直捣罪恶之源”(Mably,246)。消除维系这种犯罪观念的主要原因。弱化导致犯罪的利益和兴趣。在流浪罪背后潜藏着的是懒惰,因此必须对懒惰开战。“把乞丐关进监狱这种藏污纳垢之地,是不可能有什么成效的”;应该强制他们工作。“惩罚他们的最佳方式是使用他们。”(Brissot,258)。恶劣的情欲只能用良好的习惯来克服,一种力量只能用另一种力量来对抗,但后一种力量必须是情感的力量,而不能是暴力。“难道我们不应依据这一原则来制定各种刑罚吗?这一原则极其简单、恰当,并早已为人熟知,即选择最能抑制导致犯罪的情欲的刑罚”(I.acretelle,361)。
让驱使罪犯去犯罪的力量去反对自身。使兴趣发生分裂,利用兴趣来把刑罚变成可怕的东西。让惩罚刺激起的兴趣大于犯罪的诱惑。如果傲慢导致犯罪,那就让傲慢受到挫伤,让惩罚把傲慢变得令人厌恶。羞辱性惩罚是有效的,因为它针对的是导致犯罪的虚荣心。狂信者既以自己的观点又以自己为这些观点所承受的苦难而自豪。因此,我们应该用那种顽固的傲慢来反对它所维系的狂热:“用奚落和羞辱来贬低它。如果在大庭广众前羞辱狂信者的虚荣心,那么可以指望这种惩罚产生良好的效果。”反之,给他们制造肉体痛苦,则是完全无效的(Beccaria,113)。
重新激起被犯罪削弱的有益而高尚的兴趣。当罪犯盗窃、诽谤、诱拐或杀人时,他已丧失了对财产以及对荣誉、自由和生命的尊重情感。因此,必须重新培养他的这些情感。人们在教育他时必须从他个人的利益入手,向他证明,他所丧失的是任意支配自己的财富、荣誉、时间和人身的自由,这样他才会尊重其他人(Pastoret,49)。构成了稳定而易懂的符号的刑罚还应该改写利益经济学和情欲动力学。
3.因此,人们应该使用一种时间调节方法。刑罚能够改变、修正和确立符号,设置障碍。如果它只能是永恒不变的,那么它有什么用处呢?一种无休止的刑罚会变得自我矛盾:如果刑罚对犯人加以各种约束,而犯人虽已改过自新但不能从这些约束中获得任何好处,那么,这些约束就几乎无异于酷刑,改造犯人的努力也就成为社会的极大麻烦和无谓负担。如果犯人是估恶不使、死不改悔者,那么我们就应坚决消灭之。但是,对于其他犯人,惩罚唯有在达到限度时才会有效。这种分析被制宪议会“接受了,
1791年的法典规定,死刑适用于卖国贼和杀人犯,其他各种刑罚必须有期限(最高期限是20年)。
但是,最重要的是,这种时间角色应该纳入刑罚经济学。公开处决因本身的激烈性质往往有如下后果:罪行愈严重,惩罚愈短暂。时间因素当然也介入了旧的刑罚体系:按日计算的带枷示众柱刑,按年计算的流放,按死亡小时计算的轮刑。但这是一种折磨的时间,而不是协力改造的时间。现在,时间因素应该有助于惩罚行动本身:“一种使人类免于酷刑的恐怖但却持续地令人痛苦的剥夺,在罪犯身上产生的效果要比转瞬而逝的痛苦大得多,……它能不断地使看到它的民众记起复仇的法律,使所有的人对有教益的恐怖时刻历历在目。”同时间乃是惩罚的操作者。
但是,当情欲开始弃恶从善时,人们就不应该以同一方式或同样持久地约束脆弱的情欲机制。惩罚应随着自己产生的效果而逐步减轻。惩罚应该由法律明确地固定下来,因为它是为所有的人制定的,是不分轩轻的,但是它的内部机制应该是灵活的。勒·佩尔蒂埃在一份递交给制宪议会的法案中设计了一种刑罚递减制度:被判处最重刑罚的犯人仅仅在监禁的最初阶段关在“黑牢”(带着手铐脚镣,单独关在黑暗的囚室,每天只得到面包和水);开始,他每星期应该做两天工,以后加到三天。当他服完三分之二的刑期时,他可以转入“管制”阶段(囚室有光亮,腰部带镣,每天单独子五小时活,但有两天是与其他囚犯一起干活。劳动有报酬,可用于改善生活)。最后,在刑期快满时,他可以转入正常的监狱生活:“他可以每天在共同的工作中见到其他囚犯。如果他愿意的话,他可以单独干活。他将用劳动所得来支付膳食”(I-ePeletier,329。330)。
4.对于犯人来说,刑罚是一种关于符号、利益和时间的机制。但是,犯人仅仅是惩罚的目标之一。因为惩罚首先是针对其他人的,针对潜在的罪犯。因此,这些逐步铭刻在犯人观念中的障碍一符号应该尽快和更广泛地传播。它们应该被所有的人接受;它们应该形成每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话语,让所有的人用这种话语来彼此制止犯罪,让这种真币在民众头脑中取代犯罪的虚假利润。
为此目的,应该让每一个人都认识到,惩罚不仅是理所当然的,而且是符合他自己的利益的;应该让每一个人都在惩罚中看到对自己的好处。不应该再有大张旗鼓但毫无效用的刑罚,也不应再有秘密的刑罚。惩罚应该被视为罪犯对每一个同胞的报偿,因为犯罪伤害了他们大家。刑罚经常公之于众,“能够带来一般和特殊活动的公共功利”(DufrichedeValaz6,346)。这种观念的宗旨是使囚犯成为某种可租用的财产:为大家服务的奴隶。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