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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科全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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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各有专门户籍。他们占有的土地中,凡属于皇帝赏赐和元初旧产都可以免税,续置土田须验地科征。终元之世,他们基本上享受免役的优待。儒户,验地缴税,元代中期曾一度负担杂泛差役。打捕户及鹰房户,专门为皇室猎兽以及捕养行猎时所用鹰隼等动物的人户。按元政府规定,打捕户必须送纳皮货以代替其他户计缴纳的丝料和包银。民户,一般的种田户等。对北方民户大体上征收丁税和科差,南方征两税(见税粮)。民户须负担杂泛差役。

  此外还有医户、运粮船户、舶商等项户计。诸王、勋戚和功臣还各自拥有一部分私属人户,他们不承担国家赋役,完全供其领主役使。这种私属人户中也包括一部分匠人、打捕鹰房、金银铁冶户等。

  赋役制度 元朝的赋税制度南北相异,北方主要是税粮、科差,南方征夏、秋两税。窝阔台八年丙申(1236),更定赋税制度,史称丙申税制,基本上确立了元代在华北地区的赋税体系。忽必烈即位后,对赋役数额有所调整,并在申明旧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封完之禁、会计之法,使之更趋完善。正税主要是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丁税和地税两项。地税白地每亩三升、水地每亩五升。以后又一律改为亩输三升;丁税每丁二石。各色户计分别按照不同的规定输纳丁税、地税之中的一种。官吏、商贾纳丁税。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验地交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内者免税,逾此数者纳地税。一般民户大多数交纳丁税,中叶以后,在两淮、河南等地区,也有改征地税的。由于土地买卖、富户漏税等各种原因,在征收税粮时往往出现混乱和纠纷,经常有一户并纳两种税的情况发生。科差内容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三项。丝料户一斤六两四钱。系官民户所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分拨给诸王、贵戚、勋臣的民户所纳丝料中,有一部分经过政府转交给封主,其数额以每五户二斤为率,所以这一部分民户称为“系官五户丝户”。

  包银每十户额当钞四十两,此外还要按缴纳包银的数额,每四两增纳一两,以给诸路官吏俸禄,即俸钞。各色户计,按编入户籍的先后、丁力多少、家业贫富等具体情况,缴纳税粮、科差的标准都有所不同。

  灭宋以后,元政府没有把在北方实行的税粮、科差制度向南方推行,基本上承袭南宋旧例,继续征收夏、秋两税。两税之中,以秋税为主,所征为粮食,也有一部分折钞征收,江南秋税的税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差别较大。夏税一般以秋税征粮额为基数,按一定的比率折输实物或钞币。江东、浙西自世祖年间就开始起征夏税,浙东、福建、湖广等地区自元贞二年(1296)起征。江南也有科差,即户钞(相当于北方的五户丝)和包银,江南征收包银的范围很小,时间也很短。

  盐税收入,占全国钞币岁入的一半以上。盐的生产由国家垄断。政府将工本钱发给灶户,所生产的盐全部由国家支配。盐场附近一般划为“食盐区”,由政府置局,按户计口发卖食盐。其余大部分地区为“行盐区”,由盐商向政府纳课换取盐引,到盐场支盐,再运到规定的行盐地区贩卖。岁课的对象是山林川泽的特产,如金、银、珠、铜、玉、铁、硝、碱、竹木之类。或设总管府、提举司等机构经理,分拨一部分民户从事采伐加工,或由民间自行开采生产,政府以抽分等形式收取税金。两种来源的收入都属于岁课收入。

  杂课中还包括茶课、酒醋课、“额外课”等。商税也是国库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杂泛差役,主要包括政府为兴役造作、治河、运输等需要而征发的车牛人夫,以及里正、主首(农村基层行政设施的职事人员)、隅正、坊正(城镇基层行政设施的职事人员),仓官、库子(为官府保管财物的职事人员)等职役。元代前期,民户以外的其他户计一般都不承担杂泛差役,按元政府规定,分配差役时,应根据当役户的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下户。成宗大德年间改革役法,此后关于诸色户计的当役规定,不时变更,当役面有所扩大。元代的杂泛差役,是劳动人民十分沉重的负担。

  社会经济

  蒙古兴起后连年发动战争。所过之处,人民遭屠戮,农田受破坏,工匠被驱役,财物被掠夺。蒙古统治者用统治草原畜牧经济的方式来管理中原高度发展的封建农业经济,使中原地区社会经济逆转。随着岁月的推移,成吉思汗的继承者们逐步认识和适应了中原地区的封建经济,统治方式随之改变。到忽必烈继承大汗,采用“汉法”后,这种统治方式转变的过程已经基本完成,社会经济走上了恢复和发展的道路。

  元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总趋势是:前期由恢复到发展,中后期由发展到停滞、衰敝。由于元朝地域辽阔,民族之间交往增多,对外开放,使农业、手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具有相应的特点。边疆地区得到开发,各民族的生产技术互相交流,对外贸易空前发达,交通运输业有很多创举。

  土地占有和阶级状况 蒙古统治者在占领全国过程中,除没收金朝和南宋的官田外,还占有大量无主荒田和侵夺有主民田,也有新开垦的屯田。官田、屯田、牧场等,都是以蒙古皇室为中心的官僚机构和王公贵族所控制的。

  元代劳动人民生产形象图 据《农书》、《元代狩猎图》绘制

  蒙古王公贵族圈占民田为牧场的情况,在蒙古国和元王朝初期是相当严重的。忽必烈时,东平人赵天麟上疏说:“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在陕西地方,甚至有恃势冒占民田达十余万顷者。

  元朝政府除直接管理一部分官田外,还把大部分官田赐给皇亲、贵族、功臣、寺观。如忽必烈赐给撒吉思益都田一千顷,元文宗图帖睦尔赐给安西王阿剌忒纳失里平江田三百顷,元顺帝时权臣伯颜前后共得赐田两万顷之多。寺院道观也拥有大量田地财产,大护国仁王寺、大承天护圣寺拥有田地数以十万顷计。

  金、宋末年的汉族大地主,许多人因投降蒙古保持了自己的田地财产。江南大地主受到的损失很小,他们继续兼并土地,一些富户占有两三千户佃户,每年收二三十万石租子。如松江曹梦炎占有湖田数万亩,瞿霆发占有私田并转佃官田达百万亩。

  在统治阶级的残酷压迫和剥削下,广大劳动人民的处境十分悲惨。其中受压迫和剥削最深的是驱口。驱口是元朝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他们大部分是战争中被掳掠来的人口,后来也有因债务抵押、饥寒灾荒卖身,或因犯罪沦为驱口的。驱口有官奴、私奴之分。官奴主要从事官手工业劳动;私奴是主人的私有财物,子孙永远为奴,可以由主人自由买卖。佃户有官佃和私佃两种。私佃的地租率很高,一般都在五六成,甚至八成;官佃的地租率,在元代初期一般低于私佃,以后越来越高,中叶以后往往超过私佃的地租率。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严重,有的地方佃户可以被地主典卖,或者随土地一起出卖;个别地方,佃户生男便供地主役使,生女便为女婢,或充当妻妾。自耕农占有极少量土地,他们常常因经受不了地主转嫁的沉重赋役而倾家荡产。

  贵族官僚掠夺土地,地主富豪兼并土地,使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剧。元朝政府承认:各地的地主一般多从“佃户身上要的租子重,纳的官粮轻”。徭役不均的现象也日益严重。以元末福建崇安为例,富豪只占全县纳粮户的九分之一,所占土地却有六分之五,而官府却将富户应承担的徭役强加在“细民”身上,“贫者受役旬日,而家已破”。因此,广大佃户、自耕农因破产而典卖妻女、牲畜,或沦为驱口,或离乡流亡,是十分普遍的。

  农业生产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如建立管理农业的机构——劝农司,指导、督促各地的农业生产,并以“户口增,田野辟”作为考课官吏的主要标准;编辑《农桑辑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保护劳动力和耕地,限制抑良为奴,禁止占民田为牧地;招集逃亡,鼓励垦荒;军民屯田;减免租税;设置粮仓、常平仓,赈济灾民,储备种子;举修水利等。这些措施是元代前期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至元十三年(1276)全国基本统一时,共有九百五十六万七千二百六十一户,约四千八百万口。由于历经兵燹,这个数字比1200年左右金和南宋的户口合计数两千零七十一万六千零三十七户、八千一百三十七万七千二百三十六口要少得多。到至元三十年时,全国已有一千四百万零二千七百六十户,约七千多万口。

  由于部分地区统计缺漏,诸王、贵族隐占人口,军户、站户人等也不计在民户数之内,所以元代实际户口数字当不止于此。元代户口最高数估计在元顺帝妥欢贴睦尔(1333~1368在位)初年,可能达到八千万口左右。

  元初因战争破坏,北方耕地荒芜严重,南方破坏较少,故屯田多集中在今河北、山东、陕西、江淮、四川一带,如枢密院所辖河北军屯,垦田达一万四千余顷,洪泽万户府所辖屯田达三万五千余顷。边区亦广泛开展屯田,据《元史·兵志》不完全统计,全国屯田面积达十七万七千八百顷之多。南方农垦发达地区,则多与水、与山争田,前者如围田、柜田、架田、涂田、沙田,见于滨江海湖泊之地;后者如梯田,行于多山丘陵之地。元代耕地面积在战争期间大量荒芜的基础上逐步得到扩大。

  元代农业生产的技术也有所提高。从天时地利与农业的关系,到选种、肥料、灌溉、收获等各方面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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