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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夺取民主革命胜利的方针。全会认为,全国胜利后必须“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为此,全会规定了胜利后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会后,中共中央由西柏坡迁往北平,共产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到城市。
经过三大战役,蒋介石赖以发动内战的主力部队几乎损失殆尽。国民党政府在军事、政治和经济等方面,都已濒临绝境。国民党的总兵力下降到二百零四万人;其中能用于作战的只有一百四十六万人。这些部队分布在从新疆到台湾的广大地区,已无法在战略上组成有效的防御。经济情况迅速恶化,金圆券急剧贬值,物价飞涨,从1948年8月到1949年3月,上海的物价上涨了八万多倍。政府财政枯竭,赤字高达九百万亿元。翁文灏内阁无法维持政局宣告垮台。国民党统治集团内部倾轧愈演愈烈,四分五裂,南京政府已陷入“一国三公”的境地。蒋介石派宋美龄赴美乞求援助,未能成功。美国政府不得不承认众叛亲离的蒋介石政府已很难挽救了。但蒋介石不甘心失败,一方面在长江以南及西北地区继续拼凑军事力量,准备抵抗;另一方面于1949年元旦发表文告乞求“和平”,并提出以保存“宪法”、“法统”和国民党军队作为国内和平的前提,其真正的目的是企图取得喘息的时间。中国共产党提出惩办以蒋介石为首的战争罪犯,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改编一切反动军队、没收官僚资本、改革土地制度、废除卖国条约、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等八项条件,作为进行和平谈判的基础。蒋介石求和的阴谋被揭露以后,被迫于1月21日宣布引退。副总统李宗仁代行总统职权。蒋氏退到浙江奉化家乡后,仍以国民党总裁的身分操纵南京政府。
李宗仁上台后表示愿意以八项条件作为和谈的基础,派遣以张治中为首的和谈代表到北平谈判。中国共产党也派出以周恩来为首的和谈代表团。4月1日双方举行谈判,南京代表团要求人民解放军不渡长江,妄图造成隔江分治的局面,以维持国民党在江南地区的统治。中共拒绝了南京代表团的要求,于4月15日提出《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在惩办战犯和改编军队等方面对国民党作了一些让步,限定以4月20日为签定日期。李宗仁拒绝签字,声明撤销谈判代表,和谈破裂。国民政府行政院迁往广州,准备作最后挣扎。
4月21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发布向全国进军令。百万雄师强渡长江,摧毁了国民党军的防线,于23日解放南京。中华民国在大陆最后一届反动政府垮台,宣告国民党在大陆二十二年统治的结束。接着,解放军攻占上海、杭州、南昌、武汉等城市,共歼灭国民党军四十三万余人,取得了渡江战役的胜利。残余的国民党军队纷纷退向两广、西南、西北及台湾等地。蒋介石从幕后走到前台,在广州成立国民党非常委员会,直接掌握军政大权,后又退到四川,企图负隅顽抗。为了彻底消灭国民党反动派,人民解放军分路展开追歼战,席卷两广、福建、西南及西北地区。在人民解放军胜利进军的形势下,绥远、新疆、湖南、云南等省的国民党军政人员通电起义。蒋介石带领余部逃往台湾省,仍沿用“中华民国”。
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1949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文献;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北平,改名北京,采用公元纪年,
1949年10月1日《人民日报》报道在政协一届全会上毛泽东当选为中央
人民政府主席的消息
以五星红旗为国旗;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0月1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开国大典,毛泽东向全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华民国时代结束,开始社会主义中国的新纪元。(参见彩图插页第152页)
参考书目
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第1编,中华书局,北京,1982。
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2编、第1、2卷,中华书局,北京,1987。
张宪文主编:《中华民国史纲》,河南人民出版社,郑州,1985。
魏宏运主编:《中国现代史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哈尔滨,1980。
(李宗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参见彩图插页第128页)
(郑则民)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时期蒋介石为使国民党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统治合法化而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1931年5月12日由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公布施行。计有八章八十九条。其实质主要是:①文件虽然采用某些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形式,但本质上是以国家根本法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约法”的解释权也由国民党中央行使。②它虽在一些条文上允许人民有各种权利和自由,但后来又立了不少“法”,限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③关于国计民生问题,除一些空洞条文外,没有给人民实际利益,连孙中山倡导的平均地权也只字不提,却规定以“国家”和“中央”的名义兴办工矿企业和垄断专利、专卖事业,为官僚资本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此外,蒋介石为获得反对派以及资产阶级自由派的支持,在不妨碍建立个人独裁统治的前提下,作了某些妥协和让步,如暂时承认党权仍高于政府主席,不提出“总统问题”,也规定“民营”事业“予以奖励及保护”等,致使这个约法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从1931年公布到1948年5月举行“国民大会”后结束,在国民党统治区内共施行十八年。
(郑则民)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由袁世凯一手操纵的“约法会议”所制定,具有宪法性质。又称“新约法”,以示区别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分十章六十八条。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它虽然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但在关于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中,都附加了“于法律范围内”的限制条件。而法律的制订,人民是无权过问的,实际上否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虽在条文上也保留了人民享有言论、结社等项自由权利,事实上却被剥夺殆尽。这个约法修改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原则,把总统的权力提高到如同封建皇帝一样。规定“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大总统有权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宣战、媾和,“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等。同时,否定“三权分立”原则,把制宪大权集中于大总统。参议院的职能改为“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宪法草案经参议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决定之”。“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另外,这个约法对民权严加抑制。虽规定了立法院的组成和职权,但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始终没有设立,另搞一个参政院代行职权。袁世凯企图利用这个约法,把个人独裁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为复辟封建帝制作准备,但遭到全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中华民国约法》随着袁世凯的垮台而被废止。
(郑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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