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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科全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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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义生) 
 


    
租借地
    租借地

  清末以来,在帝国主义强占下,由外国实行直接统治的中国沿海几个重要海港地区。1894年(光绪二十年)中日甲午战争中,清政府的腐败和中国的积弱彻底暴露。帝国主义各国除夺取路矿特权,强迫清政府接受政治性借款等外,纷纷强占海港,划分势力范围,企图取先分割中国。

  德国首先于1897年11月借口两名德国教士在山东被杀,派军队在胶州湾登陆,驱逐当地中国驻军,加以强占。清政府要求德军撤走,遭到拒绝。1898年3月,德国强迫签订《胶澳租界条约》,将胶州湾及湾内各岛总面积五百五十余平方公里土地租与德国,为期九十九年,限期内归德国管理,德有权制定章程,管理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进出口船只。由此开创了以“租借”名义强占中国海港的先例。条约还规定胶州湾潮平一百里内划为“中立区”,德军有权自由通过,清政府在此地驻兵,需先与德国商议,致使此六千五百平方公里的地区实为两国共管。

  帝国主义在华租借地图

  德国占领胶州湾刻石

  俄国在德军强占胶州湾后,伪装支援清政府促使德军撤退,把俄舰驶入旅顺港内,提出租借旅顺、大连的要求。它强迫清政府限期订约,用重金贿赂李鸿章等,于1898年3月,签订《中俄旅大租地条约》。两个月后又签《续约》。这两个条约规定,旅顺、大连及其附近水域租与俄国,为期二十五年。租地北划出一段“隙地”,未经俄方许可,中国军队不得进入,清政府不得将“隙地”土地、口岸和路矿权利让与他国。俄国为缓和日本对强占旅大的反对,答应收缩俄国在朝鲜的势力,撤走它在那里的军事和财政顾问,不阻挠日本在朝鲜发展工商业等。

  英、俄长期在远东争雄。俄占旅大后,英国为抵制俄国势力的扩展,提出租借威海卫,以与俄国对抗。当时威海卫在日本占领下,清政府同意对日赔款付清后,将威海卫租与英国。因威海卫位于山东德国势力范围内,英国声明不在山东修筑铁路,不与德国争利,承认德国对山东的权利。1898年5月,清政府付清对日赔款,日军撤出威海卫。7月(五月),中英订立《租借威海卫专条》,规定威海卫及附近海面,包括刘公岛等湾内十英里地方租与英国,期限二十五年。旅顺和威海卫曾是北洋海军根据地,隔海相望,分据南北入口,是拱卫北京和华北的门户,这时分别落到俄、英手里,成为它们的军事基地。

  德、俄提出要求租借北方海港后,法国也要求在华南沿海建立煤栈,俄国对法国表示支持。1898年4月,法公使向清政府递交最后通牒,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被迫接受,同意将广州湾(雷州半岛)租与法国,为期九十九年,租借地范围随后划定。

  英国针对法国要求,提出扩展香港界址,以抵制法国势力深入广东。1898年6月中英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规定北九龙半岛(包括大鹏湾、深圳湾)以及香港附近大小岛屿两百余个(总称“新界”)租与英国,期限为九十九年。“新界”比英国原已强占的香港岛和南九龙半岛的总面积大十一倍。

  英占“新界”,法国又要求在广州湾取得同等面积的地域作为租借地。它擅自派军舰登陆,占据炮台,力图扩大范围。由于法国故意牵延,中法双方于1899年11月才正式订立《广州湾租界条约》,规定租期为九十九年。法国由此在华南取得一个重要基地,与香港遥遥相对,出现两国互相抗衡的局面。

  德、俄、英、法等国在1897~1899年期间,分别强占中国沿海重要港口,设治、驻军,建立独立的管理体系,对当地实行殖民统治。完全脱离中国的行政系统,并以此作为向中国扩张势力的基地。例如德国把胶州与德属非洲殖民地同样看待,设立总督府,颁布一系列的法令,到1912年,共有一百八十八种,内容无所不包,从军事、经济、文化一直到居民的婚丧嫁娶及日常生活细节,都加以管制,并征收名目繁多的税捐。胶州湾还是德国远东舰队的重要基地。

  旅顺、大连于日俄战争后,由日本自俄国手中夺得,改为关东州,设置都督府,驻扎重兵,成为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内蒙古和华北的大本营。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规定大连成为自由港,苏联取得在该港的“优越权益”,旅顺成为中苏共同使用的海军根据地。50年代初期,苏联陆续将旅顺、大连等权益归还给中国。

  胶州湾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日本自德国手中攻占,经过中国人民的斗争,1922年收回。威海卫于1923年租借期满,1930年由英国交还中国。广州湾于1945年由法国退还中国。“新界”通过中英双方于1984年达成的协议,定于1997年同香港其他地区一起归还中国。

  (陶文钊) 
 


    
租庸调
    租庸调

  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

  隋朝建立后,开皇二年(582)新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交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四丈)或布一端(五丈)、绵三两或麻三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开皇三年又令: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为二十一岁,中男由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每年服役期由一个月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匹改为二丈。开皇十年又规定丁年五十岁,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

  隋炀帝即位后,“除妇人及部曲、奴婢之课”。租调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李渊建立唐朝后,武德二年(619)二月制,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武德七年四月,又颁新的赋役令,规定:每丁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絁)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赋役令还规定: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这就是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以后虽不断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参见彩图插页第48页)

  唐朝赋役令还规定,五品以上高级官僚及王公的亲属都可以按照品级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赋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级官吏只免除其本人的课役。征发课役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唐律禁止官吏在征发课役时违法及不均平。

  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庸调绢每年八月开始收敛,九月从州运往京城和指定地点,租则根据各地收获的早晚进行征收,十一月开始运送。一般是物之精和地之近者运往京城,送交司农、太府、将作、少府等寺监。物之固者与地之远者则送交边军及都护府以供军用。

  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这是建立在唐初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度。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直到唐玄宗统治期间,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逐步失去土地,按丁征收的租庸调逐步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成为地主的佃户。租庸调制与当时的土地占有情况日益不相适应。到了玄宗天宝(742~756)年间“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而天下户籍久不更造,甚至戍边死亡者也不为之除籍,户部按旧籍征敛租庸调,地方政府则把虚挂丁户的租庸调均摊到没有逃亡的贫苦农民身上,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时,正式宣布废上租庸调制。

  (吴宗国) 
 


    
族田义庄
    族田义庄

  宋以后属于某一宗族所共有的土地。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拨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专作该家族祭祖开支的祭祀田,也叫祭产、祀田。这种祭祀田一般数量不大,但极为普遍。一种是由族内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伙捐置,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及协济族人读书应试的赡族田。这类族田又称义田、义庄。义庄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机构,后来不加区别,义庄和赡族田成为一个族姓土地的通称。

  族田义庄创始于北宋范仲淹。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田十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供给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丧葬之用,始称“义庄”。范仲淹亲定规矩十三条,规定各房五岁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给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匹,五到十岁减半。族人嫁娶、丧葬,则分等发给现钱。在以后续定规矩中,又规定义庄的经济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尊长不得干预义庄掌管人依规办事;族人不得借用义庄的人力、车、船和器用,不得租佃义田,不得私自将义宅屋舍兑赁典当,不得占居会聚义仓。义庄不得典买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时,范氏义庄田产逐渐增多。宋宁宗时,族人购置田产,另置“小庄”,以补义庄的不足。宋理宗赵昀时,义庄田产达三千多亩。

  范氏义庄为宋代宗族置田开创了先例,各地官员竞相仿效。北宋吴奎、刘辉、李师中、韩贽、何执中,南宋史浩、楼、张浚、刘渊、熊庆胄及陈德高等,无不购置义庄。义庄田产的用途不仅在赡养本族族人,而且扩大到培养本族士人和赈济本地贫苦百姓。从此,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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