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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研究中的逻辑主义评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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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现代语用学理论当是用以分析因明的一种较理想和合理的研究工具,只不过,由于研究者过份强调和突出因明的逻辑化、形式化,而未能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实际上,因明中的原则、规定和要求,大多要在具体的语境即辩论环境中,才能得到体现,真正发挥其作用。也就是说,因明的规则、要求,只有在一个比量与它的使用者发生联系,并在具体的辩论对象确定之后,才能对其被遵守或被违反的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即使是同一条规则、同一个要求,建立的是同一个比量,如果辩论的对象不同,被约束的情形也可能有所区别。分析和评判因明中的比量规则和过失情形,离开了立量者,是无法进行的。在因明中,“恰当”和“不恰当”是比“真”和“假”更为基本的概念。在国外,已经有研究者运用语用学理论来分析探讨辩论学问题。因此,借助于现代语用学工具来阐释因明,当是深化因明研究的一条有效途径。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用现代语用学的观点来看待和评价因明,那么,必定会获得对于因明的许多新的认识和结论,也一定会对因明研究中的逻辑主义有较深刻的认识和恰当的评价。

  注释:

  ①详见陈望道:《因明学》,上海世界书局,1931年第42—47页。
  ②③④末木刚博:《东方合理思想》,孙中原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8、47页。
  ⑤《因明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49—254页。
  ⑥转引自谢蒙《佛学大纲·卷下》,第36页。
  ⑦《因明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4—25页。
  ⑧有关辩论与逻辑的具体区别,请参见拙著《中国近代比较逻辑思想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267—270页。
  ⑨转引自中村元:《比较思想论》,吴震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71—272页。
  详见《形式逻辑史》,1961年英文版,第446—447页。
  (作者曾祥云,1962年生,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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