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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二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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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流民”(从户籍即“名数”中逃亡的农民)和贫民的劳动力,还把“公
田”假给他们,所谓“假公田”给农民,当然只指“使用仅”。这就是后代
“授田”或“均田制”的张本。
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也实行国家管
制。从秦代“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以来,汉代对于作为“农夫之生死”
(盐铁论语)的盐铁采用了一系列的管制政策,并因此,在武帝以后成了社会
经济的矛盾之一(参看本书第五章)。这些财产所以要国有,正如盐铁论复古
说“今意总一盐钱,非独为利人也,将从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
兼之路也。”这意义就表明最高地主对付豪族地主的法律形式。其他如纺织
业等手工业以及主要的公共事业的经营如河渠灌溉交通等,也实行国家管制
的政策。因了公共事业的国家统制,不但强化了中央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
如马克思讲的东方专制机关的三种部门的性质,而且还利用封建权力把这些
部门的劳动力大都束缚在奴役或劳役制之下(参看白寿彝等著从秦汉到明末
官手工业和封建制度的关系一文,历史研究一九五四年第五期),使工役制的
残余形式和东方的专制主义结成不可分离的关系。
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以土地为主而以其他产业为副的国有的财产形态,
从秦汉社会发源,一直是中国封建所有制主要的形式(此一问题请参看本书第
四卷上册中第二、三、四卷序论补)。中国的政治史、思想史和宗教史的研究,
是不能不从这里出发的。
上面所讲的是关于封建生产方式的生产资料一要素的所有性质,物质的
人格化者叫做皇族最高地主以及身分性的地主。他们的基础都依存于农村公
社的残馀。身分性的地主是“家长制的农村生活的东方野蛮制度”,最高地
主是“对地方施行父权”的皇帝。统治阶级集团的地位在历史中是很强固的。
他们之间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这从秦代就具备了制度上的特点。一方面皇
族集团怕豪族集团的势力,另一方面却尊奖这一势力,通典食货一引崔实政
论:“秦堕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纲纪,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荫,
遂肆其意。上家累钜亿之赀,斥地侔封君之土。”这一传统,汉代以来循而
未改。至于唐宋以来从身分性地主转化而来的半“非身分性”的地主,即“庶
族”地主,将在第四卷详论。
第四节 汉代的劳动力和领户制
我们再进一步研究一下汉代的劳动力——生产方式的另一要素。首先,
应该肯定,秦汉社会存在着大量的奴隶。古代工技之贱,蛮夷之贱,罪犯之
贱,仍然相续于秦汉。例如,“礼,贵者公,贱者名”,贵者有氏,贱者有
名无氏(或庶人无氏),秦汉虽有法定的户口制,而据郊祀志载,汾阴人无锦
即有名无氏的工奴,粤人勇之即蛮夷的俘奴,秦汉时征服匈奴,远筑是城,
近修宫室,大量使用罪人,即犯者奴。秦灭六国以后,虽然把俘获的人口散
为户数,大徙人口若千万家,移民实之(参看秦会要徙民),但依然使用奴隶。
汉因秦制,也是这样,据文献记载,汉代虽有解放奴隶之令(尤其在光武时,
说详廿二史札记),而始终在法律上承认奴隶制度,我们且把史实列举于下:
“(汉)高祖令民得卖子。”“五年诏曰: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
免为庶人。”
“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
“贾谊曰,今岁恶不入,论卖爵子。”
“后四年,免官奴婢为庶人。”
“董仲舒说武帝曰,宜去奴婢,除专杀之威。”
“杨可告缗遍天下,??得奴婢以千万数。”“成帝诏曰:公卿列侯亲
属近臣多畜奴婢,??其申敕有司以渐禁之。”“哀帝诏曰:诸侯王列侯公
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其议限列,??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
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以上见西汉会要卷四十九)王莽更名天
下奴婢曰“私属”,不得买卖。
东汉初光武帝发布了许多有利于奴婢之令,比西汉更富于奴婢解放之
义。建武二年五月诏:“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悉听之:敢拘执论如律
纪”。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
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又诏:除奴婢射伤
人弃市律。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论者及狱官未报,一切
免为庶民”。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皿来被赂为奴婢者,皆一切
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悉听之,拘留者以略人法从事”。十四年
十二月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从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
无还值”。(以上参看东汉会要卷三十)光武以后,仍间有免官奴之令(如安
帝)。
据上面所举的史实看来,汉代时常发布免奴之令,但奴婢制度依然存在,
甚至高祖以来买卖奴隶是合法的。见于史者有如下诸例:
秦相吕不韦家僮万馀人。汉贵族,如王商私奴千数,史丹僮奴以千数,
王氏僮奴以千百数,窦氏奴婢以千数,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济南安王
奴婢至千四百人。汉豪强地主,如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数百人,折像父
国家僮八百人,曹仁弟纯僮仆人客以百数,糜竺僮客万人。
此外官奴婢也盛行,武帝时没人奴婢,分与诸官。元帝时贡禹说:“诸
官奴婢十馀万,??税良民以给之。”反之,民间奴隶之子尚恒为奴,陈胜
传有“人奴产子”之名。
汉代有“耕当问奴,织当访婢”的话,这些话到了魏晋时代还见于史籍
中,由此看来,汉代奴婢从事生产,是不足为奇的。当时奴婢的职责,并不
限于仆役的工作,而养奴之数至万人,也非家侍的职务所可容纳。官奴隶的
暴动也见于文献的记载。如果说秦汉是封建制,这种现象的存在是什么原因
呢?
这里,我们且先说明两点。
(一)中国古代遗留下了氏族制,因而维新了的城市国家,产生奴隶家室
集团的制度:要知道残馀的制度,容易传习于其后的若干时代,所以马克思
在资本论中曾说:东方社会“保存了一系列的过时的古旧诸制度。”原来,
家庭、家族和奴隶在古代就是联系在一道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
的起源一书中甚至远从语源上指出家庭和奴隶是一字。(参看人民出版社版,
页五五)如果说中国的古代氏族制度和公社组织沉重地延续到后代封建制社
会,那么奴隶也随家族而保存于封建制社会。这不仅汉代如此,魏晋隋唐亦
然,死的束缚着活的就是这一现象的说明。我们拿汉代的一个新名词——仅
次于奴隶身分的“部曲”来解释,就更了然了。按汉代大将军营五部,部下
有曲,曲下有屯(续汉书百官表)。部曲是由家族屯垦产生的,平时生产,战
时服役。汉时,徙齐楚富族至诸陵,以疆京师,而另外的贱族则多徙边,如
文帝募民徒塞下,武帝元朔元年徒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徙贫民于关以西及
充朔方以南七十馀万口。按晁错所上移民之计,所募之贫民,以罪人奴婢为
主,且以千家数。这就知道“部曲”是从奴婢家族变化而来的。到了三国时
代,部曲之名大量出现,且明言“部曲家族”。如李典徒部 曲宗族万三千馀
口居邺,如孙壹率部曲千余家归魏等即是例子。这种“部曲”,在平时生产
上,我认为是过渡性的隶农,比奴隶的身分稍稍改变而已。
(二)上面史料不曰“僮客”,即曰“家僮”。其实如上引的韩非子的话,
已有“佣客”出现。按“僮客”之“客”,和汉人用的“浮客”、 “私客”、
“宾客”、“奴客”之名无大区别,当即晋代“佃客”的先驱(晋武帝限制“佃
客”户数为完成形态)。“客”之义与“奴”有别,崔实政论说:“假令无奴,
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故僮客以至宾客,我们以为是隶农制的直接生产
者。后汉书樊宏传说:“父重??营理产业,物无所奔。课役童隶普得其宜,
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这所谓课役童隶,
谷得其宜者,“上下”之间分配是有比例的,即无偿的劳动日部分与必要的
劳动日部分都增加了劳动强度(戮力),因为,在奴隶劳动危机时代,是不会
“戮力”的。又按,僮客以至宾客,是有家族奴隶的遗迹的,他们以家数来
计算,宾客若干家与部曲的社会意义相同。又按“宾客”也有与主人同生死
的,如岑■以党锢被诛,“并收其宗族宾客杀二百馀人” (后汉书本传),这
样的“客”,如马克思说的是“根据在共同组织上的,但这不再像古代一样
是奴隶作为直接生产阶级,??而是身为人有的小农”(德意志意识形态,郭
译本,页一五○)。
以上所说明的两点,还不能明白劳动力的支配性质在哪里。
第一、郡县制的经济意义,即首先使血缘的氏族,落地成为地 缘的家族,
所谓“人以群居为郡”,“悬而不离之谓县”,最初还是古代制的地域单位
之变种;及至秦代,小农的经济逐渐形成。正如汉书卷四八贾谊传说的:“故
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信兼并之法,遂进取之业。??
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这里所指秦人的“家”,
实即“户”的意义,是一种小农家庭,是个体的、分散的,不同于氏族公社
残余的成员,而是被束缚于一定的区域。这种小农家庭(户),当时在农业生
产上起着积极作用。汉书卷四九晁错传:“家有一堂二内(卧室)门户之闭。”
正是描写这种小农家庭。这种小农家庭“家富子壮则分出,家贫子壮则出赘”,
对于家庭经济和劳动生产都是有利的。秦汉所谓“户”,是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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