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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8-云雨-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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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稍后唐中宗的韦后,一个非常倾慕武则天因而也好弄权的女人,但风光一阵之后,终于弄不成事,被贬为庶人。当初中宗被废,与她一起被流放到房州多年,算是患难夫妻。方患难之时,中宗向她许诺,将来若有出头之日,一定给她更多的性自由——许诺的不是通常的荣华富贵或权势之类,而是性自由,这很值得注意,事见《旧唐书?中宗韦庶人传》:    
    帝在房州时,常谓后曰:一朝见天日,誓不相禁忌。及得志,受上官昭容邪说,引武三思入宫中,升御床,与后双陆,帝为点筹以为欢笑。丑声日闻于外,……散骑常侍马秦客颇闲医药,光禄少卿杨均从调膳侍奉,皆出入宫掖;均与秦客皆得幸于后。    
    与武则天之寡居不同,韦后是有夫之妇,且身为皇后,是要“母仪天下”的,竟如此广纳情夫,而中宗竟能坦然容忍,其“雅量”真在卫灵公等春秋诸侯之上远矣。由此也可看出唐朝皇室在性关系方面是何等开放。    
    以上所讨论的事例,都发生在皇室成员身上,这并不奇怪。一般而言,皇室成员享有最大的特权,这使得他(她)们在性放荡方面顾虑甚少而胆量甚大。况且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已经看到,中国古代天子诸侯这些“人君”在性放荡方面有很强的传统。最后还要考虑到,如果一个平民女子通奸放荡,那只是一件寻常小事,它不可能在官方史书或别的重要典籍中专门得到记载——要了解这类情况,多半要求之于文学作品中的间接反映。


坦荡时代:往日及其余韵婚姻:选择的自由(1)

    关于古代妇女在婚姻问题上的自主权,国内一些现代论著中颇多混乱。或是想当然地将宋儒“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从一而终之类的礼教之说误认为古代中国社会中亘古如斯的铁律;或是依据某种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教条,结论先定,再去古籍中搜觅证据,按需择用。结果常不免简单化或以偏概全。系统考察论述这一问题不是本书的任务,这里仅讨论与本章主题密切相关的内容。    
    婚姻的自主权,应包括缔结(改嫁再婚亦归入)和中止(离婚)婚姻这两方面的自主权。至少在唐代及以前,妇女在这两方面都享有较大的选择自由——有时候甚至超过现代社会中的女子。    
    关于缔结婚姻时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虽在先秦时就出现已久,但实际含义似与后世不同。所谓“父母之命”,是指得到父母的批准赞同,则父母最多只拥有“否决权”——拒不赞同某项婚姻,却不能将婚姻强加于子女。后来礼教盛行,这句话被理解成父母可以任意安排子女的婚姻。至于“媒妁之言”,只是一种礼仪或手段。因此即使在满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条件下,仍可以有出于自由恋爱的美满婚姻。当然我们还可以在古代发现许多不要这两者而由妇女自主的婚姻——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哪怕是贵族社会的政治婚姻,女子本人的意愿仍是经常得到考虑和尊重的。这里先看一桩有趣而又比较详细的个案,见《左传?昭公元年》:    
    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惟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皙(公孙黑)盛饰入,布币而出;子南(公孙楚)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    
    两贵族争聘美人,女兄不能决,执政大臣子产也不能裁决,于是议定由两贵族各自在美人面前表现一番,谁能赢得芳心谁就娶她,结果美人选择了英武健捷的公孙楚。谁知公孙黑情场失意,竟破坏“比赛规则”,打上门去,要杀死情敌而夺其妻,两人动起武来,公孙黑不敌,受伤而返。子产为求将事情“摆平”,反而判公孙楚流放,但他与徐吾犯之妹的婚姻仍有效。整个故事很像西方中世纪骑士传奇中的情节——骑士靠在决斗中表现出的武勇赢得美人芳心(所谓“长枪断为碎片,美人自有青眼”)。    
    女子主动选择丈夫的事例也可以看到不少。汉武帝时平阳公主是突出的一例,见《史记?外戚世家》:    
    是时平阳公主寡居,当用列侯尚主。主与左右议长安中列侯可为夫者,皆言大将军(卫青)可。主笑曰:此出吾家,常使令骑从我出入耳,奈何用为夫乎?左右侍御者曰:今大将军姊(卫子夫)为皇后,三子为侯,富贵振动天下,主何以易之乎?于是主乃许之。言之皇后,令白之武帝,乃诏卫将军尚平阳公主焉。    
    平阳公主与汉武帝关系不同寻常,她择夫当然可以有极大的自主权。公然与左右商议谁做丈夫合适,如此坦荡的态度,恐怕为大多数现代女子所不及。如果说平阳公主地位太高,她的例子没有普遍意义,那么平民的同类例子也能找到,比如《后汉书?梁鸿传》:    
    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聘之。……大喜曰:此真梁鸿妻也!    
    注意这一例中也是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闻而聘之”的过程中就应有“媒妁”去传言),但实际上完全按照女方选择的意愿而成。不过梁鸿孟光都是“特立独行”之人,他们的故事虽留下“举案齐眉”的典故,却也未必有很大的普遍意义,这里姑备参考而已。    
    女子主动委身于男子,愿作他的配偶,这在古代称为“奔”。在早期史料中,“奔”并无贬义。下面是一些事例:《左传?昭公十一年》:    
    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遂奔僖子,其僚从之。盟于清丘之社曰:有子,无相弃也。僖子使助氏之。    
    泉丘人之女奔孟僖子,她的女伴也一同去,孟僖子让她们住在氏地方为妾。又《左传?昭公十九年》:“楚子之在蔡也,阳封人之女奔之,生太子建。”也是奔而得到收纳之例。再如《国语?周语上》:    
    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其母曰:必致之于王!夫兽三为群,人三为众,女三为粲。……夫粲,美之物也,众以美物归汝,而何德以堪之?王犹不堪,况尔小丑乎!小丑备物,终必亡。康公不献。一年,王灭密。    
    三女来奔,康公之母认为康公平庸之人,不堪享此艳福,叫他将奔女献给周王。康公不听,果然招祸。不过三女是奔康公而去,康公纳之,正是使她们的爱情意愿得到满足的表现,似乎不应责备康公。    
    关于女子主动追求男子,自宋儒大倡礼教后,演变为两条歧路:其一是朱熹之类的道学家,将此斥为“淫奔”,深恶而痛绝之。其二是士大夫心理上的“奔女情结”,总是幻想女子多情来奔,使得坦然主动追求所爱女性的健康开朗心态大受损害。关于这两点我在后面的章节中还要详细讨论。    
    相传宋人见到史书上汉、唐公主再嫁之事,大惊不可解。其实中国古代女子夫死再嫁或离婚改嫁都是很常见的。其中有的出于旁人意愿,但多半是自己也情愿的。比如汉景帝王皇后之母臧儿,先嫁王仲,生一子二女;王仲死又嫁长陵田氏,生田、田胜[7]。又如卓文君与司马相如,也是在文君寡居后才恋爱成婚的[8]。苏武出使匈奴被扣押,其妻误以为他已死,也再嫁[9]。骆俊为袁术所害,其妻再嫁华歆[10]。孙权两女,丈夫去世后都重新结婚[11]。袁熙之妻,即非常有名的甄氏,在袁熙败亡后嫁给曹丕,曹植《洛神赋》的传说故事就是围绕她而起[12]。刘瑁妻穆氏,在刘瑁死后嫁给刘备[13]。孙权的徐夫人,原是陆尚之妻,陆尚死,嫁给孙权[14]。那时寡妇再嫁是普遍情形,曹操还特地留下“顾我万年之后,汝曹皆当出嫁”的遗言给众妾,令她们改嫁[15]。还有著名的蔡文姬,先为卫仲道妻,卫仲道死,她被匈奴所掳,成为左贤王夫人,归汉后,再嫁为董祀之妻[16]。在这些例子中,甄氏之归曹丕是身不由己,不知道她愿意与否;文姬之为左贤王夫人,出于被迫。其余情形,似乎女子也都情愿。至于前述平阳公主之再嫁卫青,更是出自本愿无疑。


坦荡时代:往日及其余韵婚姻:选择的自由(2)

    在上述各例中,娶了寡妇的基本上都是上层社会人士,有四位还是帝王。可见那时寡妇之再嫁,既不招惹是非,更不受任何歧视,这种情形实在是比当代中国社会还要开明合理得多!    
    离婚及妇女之改嫁,在古代原是有合理地位的。《春秋》上常有某夫人或某氏“来归”的记载,就是女子离了婚回娘家。《礼记?杂记下》记载着一套“诸侯出夫人”(休妻)的仪节和辞令,双方好合好散,十分客气。《白虎通?谏诤》也重复了前代“绝交令可友,弃妻令可嫁”的告诫,主张要为已离婚的女子保留改嫁他人、重结良缘的余地。这里可以提到《礼记?曾子问》中一段颇为奇怪的内容:    
    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    
    这是说新妇入门,要三月后行了庙见之礼,才算获得正式的身份。那么这三个月岂不就成了在现代社会也算比较新潮的“试婚期”?这对于道学家来说是不可想象的,所以他们很难解释这一段的意义。我们当然也不能将当今的观念强加于古人,比较合理的解释之一,似乎仍可从“弃妻令可嫁”上去着眼——若此三月内双方不和谐,这婚姻仍可取消,而女子从“礼”上说尚未成为人家之妇,就有利于她另择佳偶。当然,这必须是对处女贞操尚不重视——事实上直到唐代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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