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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8-云雨-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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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13]    
    她认为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人类性机能高度活跃,很难限制住;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因为性还有许多其他社会功能。后面这一点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男女大防之礼教极有启发意义——礼教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倾向于废弃性除生殖(至多还有固偶)之外的一切社会功能,这与西方历史上的禁欲主义理论也十分相似。    
    在性方面的制约、平衡是所有社会都面临的共有问题,不独中国古代而然。因此,性张力作为一个研究性文化时的普遍概念,应是可能的。但在这方面深入讨论下去,必将远远超出本书的范围,故本书以下各章的论述,仍以中国(特别是中国古代)的情形为限,即使有言及西方情形之处,大多仅着眼于提供参照。


性张力:一个新概念的提出与试用注

    [1]关于这类说法之大谬不然,将在本书第六、七章中作进一步讨论。    
    [2]霭理士(H。Ellis)原著,潘光旦译注:《性心理学》,三联书店(1987),页266。    
    [3]注意朱东润将冯小青视为林黛玉那样的文学形象,并非真实人物;但潘光旦等学者则认为冯小青及其传说皆有真人真事依据。潘光旦专以她为精神分析学之个案,作有《冯小青——一件影恋之研究》,新月书店(1927)。    
    [4]朱东润:《诗三百篇探故》,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页121。    
    [5]福柯(M。Foucault):《性史》(第一、二卷),张廷琛等译,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页11。    
    [6]《性史》,页9。    
    [7]个人与他所属民族面临的情境当然不会总是一致的。例如,当社会上就总体而言性张力尚不很强的时代,某些个人在某个时候仍可能处在甚强的张力之下,反之亦然。    
    [8]全面的深入研究,将在我的另一本书中展开。    
    [9]周作人:《谈虎集》卷上,“重来”。    
    [10]《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1972),页1131~1134。    
    [11]高罗佩(R。H。van Gulik):《中国古代房内考》,李零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页444。引文参照英文原版(Sexual Life in Ancient China,Leiden,1974)作了少量修改。    
    [12]罗素(B。Russell):《婚姻革命》,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页28。    
    [13]莫里斯(D。Morris):《裸猿》,余宁等译,学林出版社(1987),页54。


多妻、人欲、子嗣与房中术多妻、人欲、子嗣与房中术

    幸会东城宴未回    
    年华忧共水相催    
    梁家宅里秦宫入    
    赵后楼中赤凤来    
    冰簟且眠金镂枕    
    琼筵不醉玉交杯    
    宓妃愁坐芝田馆    
    用尽陈王八斗才    
    ——李商隐:《可叹》


多妻、人欲、子嗣与房中术中国古代之多妻:概念与实质(1)

    中国古代社会中,是实行一夫一妻制还是一夫多妻制,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影响到对本书此后所论一些问题的理解。但是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容易。首先,“实行”一词的定义就有麻烦:我们说某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这显然不是指该社会的大部分男子都拥有多妻——人口的男女比例决定了这是不可能的(除非处于杂交状态中),如果这样定义,那只能导出人类古往今来从未有任何社会实行过一夫一妻制的结论。但是我们也很难设想通过设定一个比例(比如男子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拥有多妻)来定义“实行”与否,因为这会引出许多统计学上的技术困难。因此可行的定义应该是:    
    如果某社会的上层阶级赞成并且普遍实践一夫多妻制度,即认为该社会是实行一夫多妻制的。    
    这是由于社会上层阶级所主张的价值标准,通常总是为该社会的大部分成员所接受;上层阶级所实践的生活方式,也总是大部分成员所向往的。大众即使常常不得不用另一种方式生活,但只要一有条件,他们就自然会向上层阶级看齐。    
    古代中国帝王、贵族、达官、富豪、士大夫等阶层的多妻是人所共知的。但是尽管如此,不少论者仍认为中国古代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多妻,因而倾向于认为中国古代也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比如潘光旦说:    
    一夫一妻在中国也有天经地义的地位。不过因为同时承认妾的制度,此种天经地义的禁锢的力量并没西洋的那般大。……中国的婚姻是始终以一夫一妻为骨干的;一夫一妻是常经,妾制是权变。[1]    
    我们下面就要看到,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一夫一妻远不是潘光旦所说的那样“天经地义”。    
    支持上述观点的最重要的论据,是总人口数中的两性比例,下面的说法堪为典型:    
    首先,在任何社会的正常状况中,男女性比例总是大体一致的(100∶102)。由于这一客观条件的限制,在阶级社会中,多妻妾的男子只能是少数,如果说,多妻妾现象既广泛存在于贵族阶层,又普遍实行于平民阶层中,这显然是不可能的。[2]    
    类似说法在西方人类学家那里也能见到。但是,上述论证虽然看起来很雄辩,其实远不是无懈可击的——因为它无形中引入了一个前提:社会中每个(至少是绝大部分)男女都是获得婚配的,而这一点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并不能得到有力的证实。要是这一暗中引入的前提果真成立,那真是“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的太平盛世;而只要社会上有怨女旷夫存在,那就为在相当范围内实施一夫多妻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要弄清中国古代怨旷存在的程度是困难的。历史既不能重演,我们就很难指望获得类似现代人口普查那样的古代资料,因而很难确切得知古代不婚男女人数及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但定量统计虽不可得,却仍可从侧面求得一些定性的估计。最明显的一点是:怨旷,几千年来始终是中国政治家、经济学家和文学家的重要话题之一。《盐铁论》卷六有一段很值得注意的话,出于“贤良”——从各地召至京城的“民意代表”之口:    
    古者夫妇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及后士一妾,大夫二,诸侯有侄娣九女而已。今诸侯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御,富者盈室。是以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    
    这里“贤良”认为一夫一妻本是人类原初的婚姻方式,这种说法是儒家的传统论调——他们喜欢将远古时代描绘成无限美好的太平盛世,而这种盛世的标志之一就是所谓“内无怨女,外无旷夫”(例如孟子向齐宣王描述的周朝先王治下的盛世就是如此)。而一夫多妻现象则被说成是后起的,由此造成了“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的结果。但是儒家之呼吁要让天下男女及时获得婚姻(参见下节),消除怨旷,政府之经常宣布措施以“恤怨旷”,文人之时常写诗文以“悯怨旷”,等等,恰好反映出怨旷在古代中国社会中长期存在。古代中国人并不像今天人们想当然的那样人人都有获得匹偶的机会(即使在今天,中国仍有大量人群因条件所限而得不到及时婚姻)。正如许多其他生物群体一样,并不是每个个体都能获得繁殖自己后代的机会,有许多个体也许终身不能一亲异性。比如,古代中国社会中,哪怕仅是小康之家,也会蓄有僮仆丫环,这些僮仆丫环是社会上人数相当大的一个阶层,他们中的许多人很可能是没有机会结婚的。《红楼梦》里描述了宁、荣二府上下几百男女,时间延续了许多年,但只提到了很少几个上了年纪的高等仆妇有家室。    
    认为一夫多妻不可能广泛实施的另一个重要论据是:妻妾多了就会养不起,因而只有富人才能多妻,而富人是极少数。这个论据同样难以成立。就平民而言,夫妻二人都是劳动力,若又有妾,妾同样是劳动力,纳妾不仅不一定加重、有时甚至还可以减轻经济负担。再说“富人”也缺乏确切的定义,亿万富翁和小康之家,在赤贫者看来都是富人。吕思勉曾举《韩非子?内储说下》中如下一则以证古代中国平民纳妾也很普遍:    
    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    
    可见买妾也并不是只有巨富之人才办得到。《孟子》中所说“齐人有一妻一妾”的故事中,那“齐人”干脆就是个穷人,但他也有妾。    
    还有一些学者通过考察古代对妻、妾或女性配偶的不同称呼、她们法律地位的异同、她们在家庭中地位的高低等情况,指出正妻与其余女性配偶的区别。这对于婚姻制度的社会学研究来说当然有其价值,但如果据此就断言古代中国也是实行一夫一妻制或一夫一妻制有“天经地义”的地位,那就混淆了概念。人类学家之言一夫一妻(monogamy)或一夫多妻(polygyny),是指一个男性的合法女性配偶,这样的配偶不能同时再和别的男性保持合法的性关系,如此种配偶超过一个,即谓之一夫多妻。这里注意的是问题的实质,至于诸女的名分地位之类的异同,在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中并不重要。    
    还有一些朝代的法律对纳妾数量作过若干限制,但这些限制同样不能说明问题的实质。因为它们首先承认了纳妾的合法性,只是规定数量不可过多而已,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人类学意义上的一夫多妻;其次这些数量规定通常徒具空文,上层社会根本无需遵守[3]。文人们风流自命,纳“小星”,富人纳侧室,娶“外宅”,收“通房丫头”,乃至姨太太成群,都是古代司空见惯之事,直到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仍然如此。


多妻、人欲、子嗣与房中术中国古代之多妻:概念与实质(2)

    再看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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