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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遇到的法与自己的心不相应,也不能诽谤,可以只修持自己感兴趣的法,也就是与自己有缘之法,也定会有收获。珠巴根拉大师说:“我遇各种胜法理,每一窍诀皆结缘。”《经观庄严论》云:“意之罪过自性恶,于色亦不应生嗔,况于生疑于佛法,是故等住无罪过。”就是说于诸佛正法平等对待无有罪过。
第三根本罪:以嗔恚心惩罚具戒或破戒沙门
指国王以嗔恚心惩罚沙门,无论被惩罚沙门是否具有清净的戒体,国王都犯根本罪。
子、基
(一)剃除须发披袈裟服,仅具出家形象者。(二)具有假立的出家戒,即:远离在家相,具有出家相,通过祈祷阿阇黎而具有中善戒体者,或者无中善戒者。(三)已受别解脱戒、受或未受菩萨戒的沙弥、沙弥尼、正学女、比丘、比丘尼。(四)破上所述戒体者,但仍具出家形相。若是具戒出家人,不可满四数,若满四数,则为第一根本罪所摄。惩罚的对境为上述四类人。
丑、发心
(一)想。对基无误想。(二)发起心。于对境(基)作损害之意乐,此意乐为烦恼心。
寅、加行
自作或教他作,夺其袈裟:指抢夺沙门的僧伽黎(祖衣),郁多罗僧(七衣),安陀会(五衣),缦衣(出家人披单衣)等,逼令还俗,捶打,监禁,断其命根。随作其一为本罪之加行。
卯、究竟
脱掉沙门的袈裟,或沙门已经还俗,以及其它加行所作完毕为究竟。
经云:“随佛出家,或受学处,或未受学处,或犯尸罗,或具尸罗。”此为第三根本罪之基。如《集学论》云:“虽犯戒苾刍,夺袈裟捶打,若令入狱禁,及降其出家。”即是对犯戒比丘,若夺其袈裟,或捶打,或令入狱,或逼令还俗都犯第三根本罪。《虚空藏经》云:“若依我法而出家者,剃除须发,披袈裟服,于学无学持戒毁戒,脱其袈裟逼令还俗,或加捶打,狱囚系闭,或断命根,是名第三根本罪。”《梵网经》云:“若佛子!口说出家、在家菩萨,比丘、比丘尼罪过,教人说罪过。罪过因,罪过缘,罪过法,罪过业。而菩萨闻外道恶人,及二乘恶人,说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慈心,教化是恶人辈,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萨反更自说佛法中罪过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第四根本罪:五无间罪
分五:一、杀母;二、杀父;三、杀阿罗汉;四、破和合僧;五、出佛身血。
此五者随作其一即犯根本罪。
一、杀母
子、基
(一)所杀之母亲。母血明点必须是能杀者身体的所生因。《俱舍论》第四品云:“母谓因彼血。”
(二)能杀者自身。能杀者非黄门(扇据)等。《俱舍论》云:“三洲有无间,非余扇据等。”此无间罪只在东圣身洲、南瞻部洲、西牛贺洲三洲有。造杀母之罪的人不是黄门、二形等。
丑、发心
(一)想。于基确认无误想。若错认或误杀不造本罪。
(二)发起心。生起故意并且不间断杀害之心。所谓不间断指在未究竟之前不停止,也就是它的违品未产生为相续不断,并不是指刹那刹那一直生杀害之心。
寅、加行
自己杀或教他杀自己的母亲,种种方便为加行。
卯、究竟
断母亲的命根。若母亲变形(性)而成为男人,将其人杀死亦造杀母之无间罪。
《梵网经》云:“佛言:佛子!若自杀,教人杀,方便杀,赞叹杀,见作随喜,乃至咒杀。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杀生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二、杀父
基,为所杀的父亲。父精明点必须为杀父者自身之所生因。作者自身、发心、加行、究竟等与杀母无间罪相同。若父亲变形(性)而成为女人,将其人杀死同样造杀父之无间罪。
三、杀阿罗汉
基,为所杀的对境。在作行杀方便时,对境必须为无学道四果阿罗汉。如在白天行杀时,被杀者尚不是四果阿罗汉,后于晚上得果成阿罗汉,然后再圆寂,这样,行杀者不造无间罪。如《俱舍论》云:“害后无学无。”其余能杀者自己,发心、加行、究竟与杀母无间罪相同。
四、破和合僧
破坏法轮僧团,即将一个和合的内道僧团分裂为两部,并认为其中一个如法,另一个非法。
子、基
(一)破和合僧的地点:仅仅于南瞻部洲,其它三洲无。此为本罪特别之缘。并且僧团处在通过羯磨仪轨所结的一界之内。《俱舍论》中云:“未做结界耶,无破法轮僧。”由于佛陀的威德力,在佛面前无有能破坏僧团者。于佛背后,佛陀不在当场处。
(二)所分裂的僧团。根据《俱舍论》,所分裂的僧团必须是凡夫的僧团,并且总的僧数在八位比丘以上,被分裂后的两部,各部至少四位比丘以上,若包括破僧者自己,需九名以上。因为圣者僧已现见法性,不可能把非法执为如法,故不被分裂。满足八数者,因分裂后至少四位比丘才可称为僧团,少于四数僧团不成立,故总数需八人以上。僧团成员均应为具备羯磨资格的清净僧。
(三)分裂僧团的时间。于佛法出现“疱12”的时候,需舍利弗和目犍连二位圣者在时,非于佛将圆寂或圆寂后,亦非初转法轮时。《俱舍论》云:“初后疱双前,佛灭未结界,于如是六位,无破法轮僧。”理论上讲,佛法未出现“疱”之前不可能有破僧者。当佛陀将圆寂时,所有僧众忆念佛陀出世难得,皆观无常,大众之心为一,也不会有破僧者。佛陀圆寂后,没有真大师为作敌对,也无有人破法轮僧。于佛初转法轮时,大众心生欢喜,也无破僧者。《俱舍论》自释中说,要恢复被破坏的僧团,需依靠舍利弗或目犍连二圣者之一。
(四)能破坏僧团者。具有戒体的比丘。即必须是比丘,否则,其它人没有能力破坏佛的僧团。如《俱舍论》云:“比丘见净行。”
(五)何为分裂之义?即将僧团中的部分僧众从如法行持拉到非法方面去。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生起真正破坏僧团之心,并非戏论。
寅、加行
由身、语做出破坏僧团的行为。
卯、究竟
将僧团中如法行持的僧众之一部分分裂到非法方面完毕。如《俱舍论》云:“忍异师道进。”指分裂后的僧团认可佛以外其它的导师及其道法。如此为究竟。
另外,若破羯磨僧,不犯五无间之根本罪,但犯支分罪。
五、出佛身血
子、基:化身佛。
丑、发心:(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发起杀害之心,并非打辱之心。
寅、加行:以种种方便进行杀害。
卯、究竟:使佛身体伤损出血。
若毁坏佛像不犯根本罪,但犯支分罪。毁佛像属于近五无间罪之一。《白莲花经》云:“佛陀幻化多种像,为利有情行善法。”《耳饰经》云:“末法五百世,我现文字相,观想彼为吾,尔时当恭敬。”经典的文字既是佛陀色身,也是法身舍利,若毁坏经典,罪过极重,犯近五无间罪之一。
第五根本罪:持邪见
即拔无因果等邪见。否定因缘果报,否定前后世等,属于持邪见。
子、基
(一)否定产生善恶果报之因为善业和恶业。(二)否定造业将来感受安乐或痛苦的果报。(三)否定存在前世与后世。如果安住在法界实相本性之中,这种观点不算邪见,但是,如果否认在世俗名言中存在善恶果报及前世、后世等,即犯根本罪。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发起否定善恶果报及前后世的恶劣用心。
寅、加行
口中讲没有善恶果报,没有前后世等。随讲基中三者之一为加行。
卯、究竟
(一)自心相续中产生邪见。在邪见产生的刹那即断善根,同时犯根本罪。(二)自作或教他作十不善业,则犯更严重的根本罪。
《集学论》云:“执持邪倒见。”为犯根本罪。《俱舍论》云:“唯邪见断善。”宗喀巴大师说:“故受行十不善及教他受行,非定须之支。”此说与洛钦大译师所说不同,宗喀巴大师所说之意为心相续生起邪见已断善根,已犯根本罪,无须再造十不善业。洛钦大师所说指由邪见而自作教他作十不善业,则严重违犯根本罪。《虚空藏经》云:“若谤无因果,不畏他世,自行十不善业或转教多人。身自坚住,教他坚住十不善业道,是名第五根本罪。”
壬二、大臣之五定罪
颂曰:舍宅村落乡镇城都市,
若毁则违大臣五定罪。
在印度,一家人所居住的处所为舍宅;四家族聚居之地为村落;有十八种工厂的地方为乡镇;有很多大商人聚集之处称为城;如王舍城等大城市为都市。
大臣易造之五定罪包括国王五定罪中前四种(除邪见外)以及摧毁舍宅等处所。
子、基
所毁坏的处所:舍宅、村落、乡镇、城、都市,五者中随一。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以嗔恚心等烦恼发起破坏彼处所之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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