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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7-趣说古代官场生态-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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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防止现场或隔墙有耳,尽量用笔代嘴。从议郎起家官至太常的皇甫嵩,“前后上表陈谏有补益者五百余事,皆手书毁草,不宣于外”(《后汉书·皇甫嵩传》)。还有中郎将张纯,亦“重慎周密,时上封事,辄削去草”。汉魏的文书流转制度,凡属机密,都封盛锦囊。为防止泄露,这两位还特意把草稿毁掉。其后,北齐的封隆也是“上书削稿,罕闻以外”(《北齐书·封隆传》),正是汉魏遗风。    
    还有一条,就是不在私宅撰写文件,怕被家人发现。《汉书·何并传》记,何并历任长陵令、陇西太守、颍川太守,“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就是不让家属进入他办公的房子。后来的规矩,地方官的家属随任,但不许进入签押房即办公室,也不许轻易走出住宿所在的内衙。又如三国时魏文帝的黄门侍郎任嘏,凡住宿公府期间写信回家,一律不封,以示绝不涉及一点公务,“帝嘉其淑慎”(《太平御览》卷四三○)。这些做法,皆出于信息保密的需要。    
    魏晋南北朝时期,漏泄法令依然严格惩治。晋代的尚书左丞郗隆“坐漏泄书,免”;何承天已受密旨,将提拔为吏部郎,“宣漏之,坐免官”。南朝陈的陆琛,“坐漏泄禁中语,赐死”,等等。    
    同样是“漏泄”,有的免官而止,有的则送性命,可见量刑上并无定准,或许也和漏泄信息的机密程度有关。此外,君主对这些问题看轻或看重,也是原因。比如南朝齐的几个皇帝,多具“平民风度”,交游复杂,无所谓信息保密,近侍、宦者俱得任意出入宫禁,“台阁案奏,月数十日乃报,或不知所在”,原来许多机密文件都被“宦者以裹鱼肉还家”了(《资治通鉴》卷一四二)。南朝四朝中,齐享祚最短,仅二十四年,前后七帝,政变不断,似也没见哪个大臣以泄密获罪。把这些现象联系起来看,还是挺令人琢磨的。    
    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传的不传,唐朝制定了很完备的保密法    
    信息安全保障构筑的转折点,是在唐代。当时的情况是,一方面,为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开始全面推行信息交流制度,另一方面,因内外、部门、层级、官民以及信息性质、机密程度各有所区别的缘故,信息安全更受重视,相关的法制也趋于细密化。    
    唐律,凡事关征讨、捕寇等军事治安方面的机密,有泄露的,本人斩首,妻儿流配二千里。与外国间谍书信往来,或明知其间谍身份而故意容纳止宿、停留、隐藏的,一律处绞刑。泄露属于应该保密的重大事件,处绞刑。他如观察风云气色有异,应该向皇帝密奏而漏泄的,判徒刑一年半,倘若泄露给外国使者得知,加刑一等。同时,凡“非大事应(保)密”而有泄露的,以最初泄露者为首犯,从重处罚,但即使漏泄给外国使者,也不加重到判处斩刑;凡“辗转相传大事者,杖八十”。如果“非大事,虽应密,而转传之人并不坐”(均引自《唐律疏议·职制》)。这些条款,体现出唐朝在区分机密性质、级别,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方面,比之以往要细密多了。    
    当然,什么属于唐代《职制律》规定的“漏泄大事应(保)密者”,司法解释上仍有很大空间。从史实看,凡皇帝单独召对或极小范围内的机密谈话,事关重要国策或人事变动等,但尚未形成决策,或已决策而尚未发布的,都属于应该保密的大事。但有唐一代,栽在这一条上送命的官员罕见。唐代宗时,有个艺术待诏贾道冲以“漏泄禁中事,帝怒,赐鸩酒”,最终还是改为流配岭南。唐德宗时,窦参任相,引用堂弟窦申(官任给事中)为其招权纳贿的帮手。凡有官员提拔任命,先让窦申向受命者招呼,时间一长,大家都称窦给事是“喜鹊”。后来窦参为此倒台,贬为郴州别驾,而有司给窦申拟定的处分也止于流配。德宗不满,说是“吾闻(窦)申欲至,人家谓之鹊喜”,这才加重处罚为赐死(《唐国史补》)。由此可见,是否援律加罪,关键还是看泄密的后果,像秦始皇那种格杀勿论或汉魏时代完全凭君主情绪来处置的现象,这时就很少见了。


《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一部分奉公守法说保密(2)

    在制法严明以相威慑的同时,唐朝更注重从纪律方面加以强调。如中书门下为决策机构,非召约,外人不得擅入,后来又要求先向御史台申请登记。德宗时,卢杞和张镒同在这里任长官。殿中侍御史郑詹与张镒交厚,每趁卢杞午后小睡时,跑来与张镒闲聊。卢杞有意排挤张镒,某日假寐佯熟,待郑詹进入张镒的办公室(称“阁”)后,“遽至(张)镒阁中,(郑)詹趋避”,大概是急忙躲到屏风或帷幕后,卢杞假装不知,“遂言密事”。张镒慌了,忙道:“殿中郑侍御在此。”“(卢)杞佯愕曰:‘向者所言,非他人所宜闻也’,后深劾(郑)詹之罪。”(《谭宾录》)结果郑詹被严处,张镒罢相,调任凤翔节度使。当时官场中人都为他俩抱冤,但郑詹身为纠肃官纪的御史而自己违纪,张镒在枢机重地接待私人,也是不争的事实。    
    机要部门严禁随意出入之外,不许在家办公也是制度。《东观奏记》载,“太常卿封敖于私第上事,御史台弹奏,左迁国子祭酒”;此外,经手封缄后盖印文书而擅自拆开偷看的,也属于犯法。唐律规定,如私拆印封文书是密件,比照泄漏机密罪减本刑二等,就是判徒刑三年;如非密件,也要处笞刑。如系误拆,又没有看,可以原恕,不过这得有人证明。    
    两宋政府极度重视事关国家安全的信息保密,对一切外事活动实行全程特务监控,然而有宋一代竟无国防机密可言    
    五代以降的政府机关保密制度及相应的立法定罪,基本上都沿袭唐代传统。以两宋为例,事关国家安全的信息保密最为重要。《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一上有篇南宋高宗的诏书,规定,凡官员奉命出使金国,都依祖宗旧制,由皇城司(中央警卫局)加派亲从官随行,“听从使、副问答语言及见闻事件,兼觉察一行人”。说白点,这些“亲从官”的身份就像前苏联的克格勃。《梅■诗话》卷上:“(施)逵……状元及第,仕至礼部尚书,复以出疆漏语,被诛。”看来这位施部长是被皇城司打了小报告。该书同卷又记,自孝宗乾道以后,凡金国使团来访,除钦定侍郎以上官员负责接待外,还要有皇城司人员全程陪同,“自后接伴同此”,也是怕大宋官民把国内的机密信息泄露给金国使臣。同样,与宋朝对峙的金国也是如此。《续资治通鉴》卷一三○称,金主完颜亮造舟调兵,欲攻南宋,又派翰林学士施宜生赴临安祝贺新年,迷惑对方。当时宋高宗已听到谍者关于金国备战的情报,但不太相信,便让吏部尚书张焘接待施宜生,借同乡之情套取真相。施宜生见随同出使监视他的女真侍从正好不在,便假称聊天气,说:“今日北风甚劲!”又顺手拿起案几上的毛笔,道:“笔来(谐音:必来)!”岂知如此机密的对话,居然仍为金人知悉,俟“(施)宜生归,以漏言烹死”。    
    和唐代一样,两宋也以运筹决策、起草诏制的中书省为重点保密单位。苏东坡回忆:“元祐元年,余为中书舍人。时执政患本省事多漏泄,欲于舍人厅后作露篱,禁同省往来。余曰:‘诸公应须简要清通,何必编篱插棘’(《仇池笔记》)。”此人性喜谈谑,自惜羽毛的官员,就不敢乱开这种玩笑。《邻幾杂志》称,宋真宗晚年,召知制诰晏殊进宫,交给他一份要拜数大臣为相的名单,让他写制书。按规定,像他这种他官兼知制诰的,叫“外制”,只能起草诏令,而起草拜相制书,应由“内制”即翰林学士负责。于是,晏殊主动说明“臣是外制,不敢越职”。真宗颔首,改召翰林院值班学士钱惟演来。晏殊又请示:“臣恐泄漏,请止宿学士院。”意思是我已看见这份名单了,为摆脱走漏消息的嫌疑,今晚自请软禁,不出去了。等到第二天制书正式发布,晏殊一看,和昨天所见大不相同,“深骇之,而不敢言”。这件事,《涑水纪闻》中有传闻,道是最重要的区别是现任宰相中,李迪留任,丁谓罢相。但正式公布后,却变成了李迪罢相,丁谓留任。有人说真宗病重,已糊涂了,党同丁谓的钱惟演趁机捣鬼。但真相究竟如何,看过制书由头的晏殊始终没敢说出来,从而成为因严守保密制度而留下来的历史之谜。    
    从总体上比较,两宋君臣针对内部的保密制度的执行远不如唐代。仁宗初年,钱惟演拜枢密使,奉旨撰写制书的是他的从弟、翰林学士钱易。神宗初年,韩绛拜相,奉旨写制的翰林学士是他的弟弟韩亿。哲宗晚年,曾布拜相,奉旨写制的中书舍人是他的弟弟曾肇。这种有碍保密原则的操作,在唐代似无可能,曾肇等当事人也曾以违制推辞,但皇帝反认为“弟草兄麻,太平美事”,旁人亦当“盛事”羡慕不已。《挥麈录》作者王明清是曾布的外孙。据他在书中介绍,当时其母亲才九岁,当宫内派人来曾肇家急召其入宫写制时,她正巧在叔父家玩耍,回家后便告诉父亲:“翁明日(拜)相矣!”政府首相人事调整这等机密大事,一个垂髫小女竟能提前获知,岂非等同儿戏?    
    君主对保密制度贯彻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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