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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从现存于美洲土著中的氏族着手研究,在这些土著中可以见到氏族的原始形态;而且,要从他们身上来研究氏族组织的理论上的体制和实际应用,这比从希腊罗马人历史上的氏族来进行研究有效得多。事实上,如果我们要充分理解希腊罗马人的氏族,就必须知道美洲印第安人氏族的功能及其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
在美洲的民族志中,因为以前没有理解到氏族的普遍性,曾用tribe〔特赖布=部落〕和clan〔克兰=氏族〕两个字作为同义词来代表氏族。我过去的著作仿效前人之例也是这样使用这两个字的。①把印第安人的克兰同希腊罗马人的氏族作一对比,立刻便显示出它们的结构和功能完全相同。再将其胞族和部落进行对比,结果也是一样。这些组织彼此一一相同,这一点无疑可以得到证明;那么,我们仍使用希腊拉丁语的原有术语自然是很妥当的。这些术语涵义充分、精确,并具有历史意义。我在本书中已应此需要而作了改换,旨在于表明这些组织一一对应的关系。
美洲土著的政治方式,一开始是氏族,到末了是部落联盟,部落联盟是他们的政府制度所达到的最高水平。现将其组织体系表述如下:第一,氏族,是具有共同氏族名称的血亲团体;第二,胞族,有亲属关系的几个氏族为了某些共同目的而结合的一种更高一级的集团;第三,部落,是若干氏族结成的集团,通常分组为一些胞族,全体部落成员操同一种方言;第四,部落联盟,联盟的成员各自操同一语系的各种方言。这种组织体系的结果形成了一种氏族社会,它与政治社会或国家有所区别。这两种社会的区别是很大的,而且是根本性的。当我们发现美洲的时候,这里既没有任何一种政治社会,也没有任何一个国民,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没有任何文明。就“文明”一词的本义而言,当时最先进的美洲印第安部落距离文明的开端还隔着整整一个文化期。
同样,希腊的部落在进入文明以前,其政治方式也包括与上述相同的组织体系,只不过最后一项有所不同:第一,氏族,是具有共同氏族名称的血亲团体;第二,胞族,若干氏族为了社会目的和宗教目的而结合成的一种集团;第三,部落,同一种族的各个氏族按胞族组织而结合成的一种集团;第四,民族,在一个共同领域内联合诸部落而形成一个氏族社会的集团,如阿提卡的四个雅典人部落和斯巴达的三个多利安人部落。这种联合是比联盟更为高级的一个步骤。在联盟的情况下,各个部落仍分别占据自己的领域。
罗马人的政治方式和体系也与此相同。第一,氏族,具有共同氏族名称的血亲团体;第二,库里亚〔胞族〕,若干氏族为了实行宗教上的和政治上的活动而结合的一种更高一级的集团;第三,部落,若干氏族按库里亚组织而结合的一种集团;第四,民族,联合诸部落而形成一个氏族社会的集团。早期罗马人称自己为“罗马民族”,这是十分恰当的。
我们发现,凡在氏族制度流行而政治社会尚未建立的地方,一切民族均处在氏族社会中,无一超越此范围者。国家是不存在的。他们的政府基本上是民主的,因为氏族、胞族和部落都是按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这个提法,虽与传统的意见相左,但对历史的关系甚为重要。我们只要对美洲土著的氏族、胞族和部落以及希腊罗马人的相同的组织一一进行考察,便可证实这一点。因为这种组织体系的基本单位———氏族,在本质上是民主的,所以由氏族构成的胞族、由胞族构成的部落,以及由部落联盟或由诸部落联合形成的氏族社会也必然是民主的。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7)
氏族虽然是以血亲为基础的一种非常古老的社会组织,但它并不包括一个共同祖先的全部子孙。因为当氏族出现的时候,还不知有一夫一妻的婚姻,所以无法确定男性世系。联系亲属的纽带以母方为主。在古代的氏族中,只有按女性下传的世系。它包括出自一个假定的共同女性始祖、并由女性世系传下来的所有的子孙,他们具有共同的氏这一点即可为证。这位始祖及其子女、她的女儿们所生的子女、她的女性后代所生的子女、一直由女性传袭下去的各代统统包括在本氏族之内;而她的儿子们所生的子女、她的男性后代所生的子女、由男性传袭下去的各代则都属于别的氏族,也就是各属于其母方的氏族。当子女的父方尚无从确定而只有母方才能作为识别世系的标准时,这就是氏族的最古老形式。
我们探索这种世系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中级蒙昧社会,如在澳大利亚人中所见到的例子;这种世系在美洲土著中经过高级蒙昧社会上至低级野蛮社会始终保持不变,只有个别的例外。印第安人部落到了中级野蛮社会才开始把女性世系改为男性世系,因为这个阶段的偶婚制家族开始具有专偶制的性质了。在高级野蛮社会下的希腊部落(除了利契亚人以外)和拉丁部落(除了埃特鲁里亚人以外)也都已经改成男性世系了。至于在产生这种确定父亲身份的专偶制家族方面,在促成由女性世系转变为男性世系方面,财产及其继承权起过什么样的作用,这个问题留待下文再说。从一种世系规则所代表的一端到另一种世系规则所代表的另一端之间,经历了人类文化发展的整整三个期①,为时达数千年。
在男性世系下,氏族包括出自一个假定的共同男性始祖、并仅由男性世系传下来的所有的子孙,其证据就是这些人都具有共同的氏,与女性世系下的情况正复相似。这位始祖及其子女、他的儿子们所生的子女、他的男性后代所生的子女、一直由男性传袭下去的各代,统统包括在本氏族之内;而他的女儿们所生的子女、他的女性后代所生的子女、由女性传袭下去的各代则都属于别的氏族,也就是其父方的氏族。在彼种情况下本氏族所摈除的那些人,在此种情况下却被保留于本氏族之中,反之亦然。当专偶制兴起而父亲身份得以确定以后,处于最后形态下的氏族即如上所述。氏族由那一个形态转变为这一个形态时是十分简单的,并不包含它本身崩溃的问题。所需要者仅只是一种足够的动力而已,这一点将在下文说明。世系虽已改变为男性的,氏族组织依然如故,仍为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如果早先不存在前一种形态的氏族,那么,也就不可能达到后一种形态的氏族了。
由于氏族内部禁止互婚,其成员才得免于血亲通婚的弊害,从而促进种族活力的增长。氏族的出现基于三个主要的概念,即:亲属的团结,完全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以及氏族内部之禁止通婚。当氏族观念日益发展时,很自然地就会出现成双配对的氏族,因为男性的子女既摈斥于本氏族之外,而对于下一代的子女又同样地需要加以组织。只有同时出现两个氏族才能充分达到这个目的;这样,一个氏族的男子和女子才能同另一个氏族的女子和男子通婚;而子女们则各随其母亲而分属于这两个氏族。氏族既以团结亲属为其原则,所以它对于每一个成员所尽的保护之责,是现有的任何其他力量都办不到的。
我们对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进行考察之后,就必然要进而考察氏族与胞族、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有机联系,以便于寻求氏族所适应的效用、它所授予的特权和它所产生的原则。我们要用易洛魁人的氏族作为加诺万尼亚族系这种制度的典型例子。易洛魁人把他们的政治方式从氏族发展到部落联盟,使其每一个部分都达到完备的地步,因而成为绝好的实例,可用来说明氏族组织处于其原始形态下的种种性能。当我们发现易洛魁人时,他们正处在低级野蛮社会,就这个阶段的生活技术而言,他们算得是很先进的了。他们用树皮纤维制成网、线和绳索,并用这种材料按经纬织成带子和承载重量的扁条;他们用粘土混合含硅的物质制造陶器和烟斗,放在火上烤硬,其中有些还饰以粗糙的雕刻图案;他们在园圃的土坛上种植玉蜀黍、菜豆、南瓜和烟草,还把玉米面放在陶器内煮熟后做成不发酵的面包①;他们将兽皮制成革,用以制造短裙、裹腿②和鹿皮鞋;他们以弓箭和棍棒作为主要的武器;他们使用燧石器、石器和骨器;他们穿着兽皮衣服;他们是熟练的猎手和渔民。他们建造长形的群居宅院,其大足可住下五家、十家,乃至二十家,每一座宅院过着共产主义的生活;但他们不知道用石头或土坯来建造房屋,也不知道利用天然金属。在智力和一般发展水平方面,他们可作为新墨西哥以北的印第安族的代表。F。A。倭克尔将军曾经用两句话来概括他们的军事生活:“易洛魁人打起仗来简直可怕极了。他们是上帝降在美洲土著当中的灾难。”③
随着时代的变迁,易洛魁人各部落所拥有的氏族在数目上和名称上已稍有差异。最多者有八个氏族,兹分述如下:
塞内卡部———1。狼氏;2。熊氏;3。龟氏;4。海狸氏;5。鹿氏;6。鹬氏;7。苍鹭氏;8。鹰氏。
卡尤加部———1。狼氏;2。熊氏;3。龟氏;4。海狸氏;5。鹿氏;6。鹬氏;7。鳗氏;8。鹰氏。
鄂农达加部———1。狼氏;2。熊氏;3。龟氏;4。海狸氏;5。鹿氏;6。鹬氏;7。鳗氏;8。球氏。
鄂奈达部———1。狼氏;2。熊氏;3。龟氏。摩霍克部———1。狼氏;2。熊氏;3。龟氏。
图斯卡罗腊部———1。苍狼氏;2。熊氏;3。大龟氏;4。海狸氏;5。黄狼氏;6。鹬氏;7。鳗氏;8。小龟氏。
这些变化表明有的部落中某些氏族随着时代的推移而灭绝,另一些氏族则由于过分庞大而分裂为新的氏族了。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8)
了解了一个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