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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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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神、战神和爱神以前,氏族即已存在了。    
    格罗特先生接着说道:“这就是阿提卡的居民在其逐渐提高的过程中所达到的原始宗教和社会的结合,这和政治的结合不同,政治的结合可能出现较晚,其起初体现在‘叁一区'和‘舰区'上,而后来体现在克莱斯瑟尼斯所划分的十‘部'以及‘部'以下所分成的‘叁一区'和‘乡区'上。在这两种结合过程中,宗教和家族方面的结合要早一些,政治方面的结合开始得晚一些,但政治结合却对这一段历史的大部分具有不断增长的影响。在前一种结合中,人身关系是基本的、最主要的标志———地域关系是从属的;在后一种结合中,财产和住址变成了主要的因素,而人身只有在连带财产和住址一道来衡量时才被视为一种因素。所有这些胞族组织和氏族组织,无论大小,都是根据希腊人思想中同样的原则和倾向而建立起来的———这就是,把祭神的观念和祖先的观念掺合在一起,或者说,把某些特殊宗教仪式上的集体关系和血统上的关系(真正的或设想的)掺合在一起。这些集体成员供奉祭品所祭祀的神或英雄,被他们视为自身所出之始祖;在始祖和他们之间通常列着许多代祖先的名字,例如米利都的赫卡泰乌斯,这在前文已一再提及。每一家都有其自己的宗教仪式和祭祖的典礼,这些典礼由家长主持,除了本家人以外,别人不得参与。……较此更大的组织,就是所谓氏族、胞族、部落,也都是将这同一原则加以扩大而组成的———它们认为彼此在宗教上有着兄弟关系而自成一个系统,它们共同崇奉某一位神或英雄,这位神或英雄有其独用的名号,并被它们视为共同的祖先。瑟奥尼亚节和阿帕图里亚节(前一种是阿提卡地方的节日,后一种是全体爱奥尼亚人的共同节日)每年一度把这些胞族和氏族聚集在一起以举行祭祀、庆祝活动和保持同气相求的感情;他们由此加强了大范围的团结而并不削弱小范围的团结。……但是,历史学家却必须把从史料证据中所了解到的初步状况作为极限,在我们目前所面临的情形下,我们不能妄想可以彻底探明氏族和胞族开始是怎样联合的问题。”①


第四部分希腊人的氏族(5)

    “在雅典,以及在希腊其他地区,氏族都有一个传自祖先的族姓,这是他们相信出于同源的标记。②……但是,在雅典,至少从克莱斯瑟尼斯的改革以后,人们就不用这个族姓了:一个男人的名字是这样写的,首先是他个人的本名,紧接着是他的父名,再其次是他的乡贯———例如:伊斯契尼斯,阿特罗梅图斯之子,科梭基德乡人。……无论就财产还是就人身而言,氏族都组成了一个紧密的团体。直到梭伦时代为止,没有任何人有立遗嘱处置事务之权。如果一个人死后无子女,其同氏族的人则继承他的财产;甚至在梭伦以后,若死者未立遗嘱,仍沿此旧例不改。本氏族中的任何成员可以有权利要求娶同氏族的孤女,而她的最亲近的同宗亲属有优先权;如果她很贫穷,而她的近亲本人不愿意和她结婚,则根据梭伦所立之法,强迫他按照他所登记的财产以一定的比例为她出一份嫁妆,让她同别人结婚。……如果一个人被杀害,首先是他的近亲,其次是他的同氏族人和同胞族人,都可以而且必须去起诉控告凶犯;但是,与死者同乡贯的人却无此起诉权。我们所听到的最古的雅典法律莫不以氏族与胞族的划分为基础,对氏族与胞族则一律视为家族的扩大组织。我们看到,这种划分与任何财产分级完全无涉———富人与穷人属于同一氏族。而且,不同的氏族地位尊卑很悬殊,这主要是由于宗教仪式所造成的,每一个氏族都世代专门执掌某一宗教仪式,而其中有些宗教仪式在某种情况下被视为与整个城市有关,因而特别神圣,于是便成为全民的宗教仪式了。例如,欧摩耳皮达氏和基里克氏专门为埃路西尼亚的德梅特尔女神提供祭司并主持其秘密祭典;布塔达氏专门为雅典娜·波丽亚丝女神提供女祭司,并为雅典卫城的波赛顿神和艾瑞克秀斯王提供祭司,所以这三个氏族似乎受人们尊崇高出于其他氏族之上。”①    
    格罗特先生把氏族视为家族的扩大组织,并以家族为氏族存在的前提条件,以家族为基本组织,而以氏族为衍生组织。我们不能接受这个观点,理由已如前述。这两种组织所依据的原则根本不同,彼此无关。氏族只包括一位想像的共同祖先的一部分子孙,而排除其另一部分子孙;它也只包括一个家族的一部分成员,而排除其另一部分成员。家族如要成为氏族的组成分子,必须全部加入氏族的范围,这在古代是不可能的,直到后代才被推论为如此。在氏族社会的组织中,氏族是基本组织,它既是该体系的基础,又是其单元。家族也是一种基本组织,它比氏族更古老,伙婚制家族和血婚制家族在时代顺序上均早于氏族,但家族在古代社会中并不是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正如它在近代社会中不是组织体系的环节一样。    
    在雅利安族系中,当操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的部落尚未分化的时候,氏族组织即已存在,根据他们的方言用同一名词(gens,γενοs,ganas)来表示这种组织,即可证明这一点。这个名词是从他们处于野蛮阶段的祖先那里传下来的,更往上溯,则是从蒙昧阶段的祖先那里传下来的。雅利安族系大概早在野蛮阶段中期即已开始分化,果真如此,那么,当时他们所承袭的氏族组织必然是处于原始形态下的。自此以后,这些部落彼此分离,又经历了长久的时间才开始出现文明,在这一大段期间内,氏族组织必定发生了可以想像到的那些变化。氏族之最初出现,除了它的原始形态以外,不可能设想有任何其他形态,因此,希腊人的氏族最初必定也是处于原始形态。如果我们再能找到适当的理由来说明世系之由女性下传转变为由男性下传这样一个重大的变化,论据便齐全了,不过其结果只是在氏族内以一个新的亲属团体代替一个旧的亲属团体而已。财产观念的发展和专偶制的兴起产生了强烈的动机,足以要求发生这样的变化,并能实现这样的变化,其目的是为了使子女属于父亲的氏族,而得以分享父亲财产的继承权。专偶制确定了子女的亲生父亲是谁(这在氏族初组成时是无从确知的),因此也就不再能排除子女继承其父亲的财产了。面临着新的情况,氏族便不得不进行改组或解体。我们把出现于低级野蛮社会的易洛魁氏族同出现于高级野蛮社会的希腊氏族并列对比,不可能不感到它们是同一种组织,其一是处于它的原始形态下,而另一是处于它的末期形态下。这两者的差别恰好就是人类进步过程中的剧烈变化所强加于氏族身上的。    
    我们发现,与氏族组织所发生的这些变化并行的则有继承规则的变化。财产始终是在氏族内继承的,最初由氏族成员继承,其后由同宗亲属继承而排除其余的氏族成员,再其后,到了这时,便由同宗亲属按照与死者的亲疏次序继承,死者的子女是死者最亲的同宗亲属,由此便获得了独占继承权。财产必须保留在死者的本氏族内这项原则坚定地维持到梭伦时代,这便证明了氏族组织在此以前一直是富于生命力的。正是由于有这项规定,所以才强迫承宗女在本氏族内通婚,以免她与另一氏族人通婚而把财产转移出去。梭伦规定一个人如无子女,可以立下遗嘱来处理自己的财产,他这样规定是破天荒地侵犯了氏族的财产权。


第四部分希腊人的氏族(6)

    一个氏族的成员们在亲属关系上的亲疏程度如何,或者他们究竟有无亲属关系,这已经成为一个讨论的问题。格罗特先生说:“波鲁克斯明白地告诉我们,在雅典,同一氏族的成员们通常并没有血缘关系———即使没有任何明确的证据,我们也可以肯定这是事实。无论对于雅典人的氏族,还是对于一切主要之点均与之相似的罗马氏族,我们都无从确定氏族在其最初形成的远古时代是以多大范围的亲属关系为其基础。氏族制度本身是一种结合关系,这与家族的结合关系不同,不过氏族以家族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它是根据人为的类推将家族扩大化而形成的,一部分以宗教信仰为基础,一部分以具体的盟约为基础,因此才能包容不同血缘的外人。同一氏族、甚至同一胞族的全体成员都相信他们出于同一位神或同一位英雄始祖,但并不是真正出于同一位祖父或曾祖父。……希腊人心中是很容易产生这种基本信仰的,他们就接受了这种信仰,并以具体的盟约将它改变成为氏族与胞族的联合原则。……尼布尔对古代罗马的氏族发表了高明的议论,他猜想那些氏族并不是真正由历代的任何一位共同祖先繁衍下来的家族,这一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然而,同样真实的是(虽然尼布尔的意见似乎与此不同):氏族观念包含着—个信念,即相信有一位共同始祖,这位始祖或是神,或是英雄。我们的确可以把这样的一部世系谱称为杜撰的,但是,氏族成员却把它视为神圣的而深信不疑,并且以此作为他们之间相互结合的一条重要的纽带。……天然的家族世代相传下去,必定会有所改变,有些家族繁衍扩大了,有些家族衰微或灭绝了;但氏族,除了其所由组成的家族有繁衍、灭绝或分化以外,它本身是没有任何变化的。由此可知,家族与氏族的关系永远是在波动变化之中,氏族共祖的世系在氏族的初期状况下当然是适用的,但随着时代的推移就有一部分内容变得陈旧而不适用了。我们只是偶尔听到一点有关这种世系的内容,因为他们只有在非常情况下和在极其肃敬的场合下才当众提到这种世系。然而,卑微的氏族也有他们的共同仪典,也有他们共同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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